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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秦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年4月)2024-04-19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零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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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 ............................................................... 3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 6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 7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 8
第七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 10
第八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 11
第九章    附     则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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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华秦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
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安全、自
愿、诚信原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不得相互提
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和审核程序

     第五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至少掌握被担保对象的下述资信状况,对该
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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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
形;

     (四)原则上应当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没有其他重大法律风险。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公司对外担保
的申请。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
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
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三)担保类型、期限及金额;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

     第七条    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
包括: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公司经营情况分析
报告;

     (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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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五)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及拟作为反担保之担保物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
的基本情况的说明及相关权利凭证复印件;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务部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
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
担保。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
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
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
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
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外部财务或法律等专业
机构针对该等对外担保事项提供专业意见,作为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
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
防范风险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
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
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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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
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规定,
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对外重大担保事项。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
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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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列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之外的其他担保由公
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
当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
事出席。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总额。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
函,下同)。

     第十九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
外担保合同。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
署;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有权部门批准后,由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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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
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
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合同的管理,杜绝合同管理上的漏洞。对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及抵押权、质押权凭证等相关原始资料妥善保存,严格管
理,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
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
同,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执行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四条        已经依照本制度规定权限获得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在获得
批准后 90 日内未签订相关担保合同的,超过该时限后再办理担保手续的,视为
新的担保事项,须依照本制度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因主合同条款发生变动需要
修改担保合同内容,应按照要求办理。其中: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
变更、增大担保责任的,应按照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报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由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应当
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

     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
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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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
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
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
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

     对于到期的担保合同,应当及时终止担保关系,办理担保撤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指派财务部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
人相关财务资料,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
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
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

     (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的有关会议、会谈;

     (二)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三)必要时,可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应提供方便和支持。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
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按期履行偿债义务。如被担保人于债
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
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和启动追偿
程序。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情况,监督及评估公
司与担保相关的内部控制事宜,并就相关事项做好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发现
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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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发现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行为,或者公共媒体出现
关于公司可能存在违规担保的重大报道、市场传闻的,应当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
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的核查结果,应当包含相关担保行为是否履行了审议
程序、披露义务,担保合同或文件是否已加盖公司印章,以及印章使用行为是否
符合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等。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
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七章   对外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
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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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
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所产生的损
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具有审核权限的公司董事、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高
级管理人员,未按照制度规定权限及程序擅自越权审批或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
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上述人员违反本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的,公司仍
可依据公司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适当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后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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