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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生物:东方生物舆情管理制度2024-12-28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公
司相关舆情的管理,提升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
管理、行业环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财务报
告,关注公司重大舆情。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董事会秘书任秘书长,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任小组成员,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负责人协助舆情工作组
的工作汇报及舆情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主管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
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舆情信息监测、收集的主要部门,负责对舆情信
息的管理,密切监控公司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可能存在重大
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
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向舆情工作组
汇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
体、上证E互动、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或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
况;
       (三)其他舆情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
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致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多渠道、多方法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宣
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真
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客观、真诚答疑释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专职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及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立即组织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
事件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
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
情况灵活处置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汇报。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
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应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根
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主要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E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
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
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三)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时
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所涉公司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密,不得利用该
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
任人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