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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阳科技: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的核查意见2024-12-20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的核查意见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华安证券”)作为宁波
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科技”、“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规定,对长阳科技拟将“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变更为“年
产2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 并将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的事项进行了
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88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064.22万股,发行价格13.71元/股,募集资金总
额人民币968,504,562.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6,718,202.80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0月30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720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
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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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承诺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承诺投资项目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
                 项目名称
                                                 总额                金额
 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能膜
                                                    28,722                  28,722
 项目
 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                     9,174                 9,174
 研发中心项目                                          8,892                 8,892
 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               4,187                 4,187
 年产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                         1,962                 1,962
                   合计                             52,937                  52,937

    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
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高端反射型功
能膜项目”、“年产5,040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1,000万片高端
光学膜片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
目”。2021年10月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                 122,448                        23,290
   注: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2022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
型膜项目”变更为“年产2,000万平方米半导体封装用离型膜项目”并结项,其
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023年1月30日,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该事项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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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超募投资项目

    2019年1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
用部分超募资金9,800.00万元人民币归还银行贷款(公告编号:2019-003)。2020
年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
工薄膜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含利息)22,994.16万元
投资建设“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公告编号:2020-
004)。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归还银行贷款                                     9,800.00                  9,800.00
 年产3,000万平方米高端光学深加工薄膜项目         50,061.00                 22,994.16
                  合计                           59,861.00                 32,794.16




   二、项目变更情况

    公司将“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变更为“年产2万吨光学级聚酯
基膜项目”,并将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

    (一)项目变更原因

    本项目在推进过程中,下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受宏观环境及市场供
需情况等影响,公司原有光学基膜产线毛利率不达预期,尽管自今年以来,公司
光学基膜毛利率得到持续改善,但考虑宏观层面不确定因素增多,国内外经济发
展压力较大,经公司审慎评估后,决定暂时缩减“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
目”的投资规模,将“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变更为“年产2万吨光学
级聚酯基膜项目”,同时将建设期延长至2025年6月30日。后续若根据市场及客
户需求情况确需扩充产能的,公司将另行审议并以自有资金投入。

    (二)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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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2024年12月10日,该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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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累计实际投入    其中:累计
   项目名称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总额            资金总额(含    实际投入募
                                                         自有资金)    集资金金额
 年产8万吨光学   募投项目“年产9,000万平方米BOPET
 级聚酯基膜项    高端反射型功能膜项目”、“年产5,040
 目(变更后:    万平方米深加工功能膜项目”及“年产
                                                           59,315.91     23,334.33
 年产2万吨光学   1,000万片高端光学膜片项目”的节余资
 级聚酯基膜项    金23,290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
 目)            当日专户余额为准。)




   三、项目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将“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变更为“年产2万吨光学级聚酯基
膜项目” 并延长建设期是公司基于生产经营的实际需求和当前市场环境等客观
情况审慎做出的决策,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
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本次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四、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
目”》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决
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4页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
将“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变更为“年产2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
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拟变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前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拟变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的事项
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第5页
(本页无正文,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
更“年产8万吨光学级聚酯基膜项目”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何继兵         冯春杰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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