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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迈得医疗: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4-02-20  

证券代码:688310                    证券简称:迈得医疗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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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目录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 3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6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 8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 8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 14

议案三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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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会议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股东
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迈得医疗
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会议须知:

     一、公司负责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安排和会务工作,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
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
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席
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请
按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有关规定出示股东账户卡(如有)、身份证明文件或法人
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现场参会登记终止后出席
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参加现场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上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工作日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
安排发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
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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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字及所
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或提问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
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
于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
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
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现场出席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在表决票上签
署股东姓名。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代表为计票人,1
名股东代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
果上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
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
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于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十四、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公司不向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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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平等对
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迈得医疗工业设
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202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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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7 日 14 点 00 分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
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2 月 27 日至 2024 年 2 月 27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审议会议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2.00、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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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00、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审议《关于补选刘学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议案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宣布会议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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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姓名、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
                                                                  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姓名      (股)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林军华和陈万顺,于 2012 年 12 月 14
1                                                                                                                2012 年 12
       日出资完毕。                                                林军华   31,500,000    75%       净资产折股
                                                                                                                  月 14 日
                                                                                                                 2012 年 12
                                                                   陈万顺   10,500,000    25%       净资产折股
                                                                                                                  月 14 日

                                                                    合计    42,000,000    100%          -            -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两名以上董事
2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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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举,以保证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公司董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 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的股东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以上
    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的股东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1%以上的股东向      举;
    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会选举;                                                  1%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股 3%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以上的股东向监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核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     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议。                                                      (四)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并形成决
                                                              议。

    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一十条
    ……                                                      ……
    (四)关联交易                                            (四)关联交易
    ……                                                      ……
3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需要提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对于公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事    司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
    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公司根据中国证券
4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
    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简称“《管理办法》”)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第一百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
5   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
                                                              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
    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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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第一百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司董事的资格;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
    司董事的资格;
                                                             何一种情形;
    (二)具有独立性,即不具有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任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何一种情形;
6                                                            规、规章及规则;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
    规、规章及规则;
                                                             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六)在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不超过三家;
    (五)公司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任独立董事: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
    (一)在本公司或者本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
                                                             女;
    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7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
    的人员;
                                                             负责人;
    (六)已在五家及五家以上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8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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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
     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在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布上述内容。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
     构和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     有关材料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
     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     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
     但不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 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
     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     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
     的情况进行说明。                                         选举。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
     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
                                                              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
                                                              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
                                                              务。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9    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本公司章程和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   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还赋予独立董事以
     下特别职权:                                             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
     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     或者核查;
     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0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见;
     (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     其他职权。
     意。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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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当披露具
                                                                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与考核、审计、提      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如果设立薪酬与考核、审计、提
11   名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     名委员会,应保证公司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过半数的
     以上的比例。                                               比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     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
     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 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
     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   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或 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     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
     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10 年。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
12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
     费用由公司承担。                                           行使职权。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费用由公司承担。
     露。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
     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露。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
                                                                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由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13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
14   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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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
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   监事的比例为监事总数的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
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迈得
    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 年 1 月修订)。

          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项
    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
    容为准。

          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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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内部管
理机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拟对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进行修订。

     本议案下共有两项子议案,请对子议案逐项审议并表决:

     2.01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2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2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06)、《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迈得医
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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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

                                   议案三

          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董事会于近期收到董事吴一凡先生的辞职报告,吴一凡先生因个人工作
安排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规范运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资格审查,董事会提名刘学涛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其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之日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2 月 2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选第四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

     本议案已经2024年1月3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迈得医疗工业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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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刘学涛个人简历
     刘学涛,男,1985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天津科技
大学机械工程及自动化学士学位,副高级机械工程师。2010 年至 2016 年任合时
自动化设备销售(天津)有限公司机械设计工程师。2016 年 10 月起入职天津迈
得自动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历任产品引进部负责人、天津设计组组长,现为天
津迈得公司负责人。
     截止目前,刘学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7,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67%。
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
求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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