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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比中光: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傅愉Fu Yu)2024-04-09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傅愉 Fu Yu)


    作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
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奥
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比中
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制度》”)的
有关规定,在2023年任职期间勤勉、尽责、忠实地履行职责,按时出席相关会议,
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傅愉(Fu Yu):新加坡国籍,有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1991年毕业于
上海交通大学机械工程系,1995年赴新加坡,获得新加坡国立大学硕士和博士学
位。2006年获得德国洪堡基金会资助,在德国斯图加特大学技术光学所担任洪堡
学者。2009年至2018年在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淡马锡实验室担任长聘A类高级研
究员,2011年被授予淡马锡研究员称号,负责领导激光研究小组,主持完成多项
激光探测方法和仪器研制的研究项目,在各类国际光学杂志和会议上发表论文近
百篇,并多次担任国际会议的学术委员会主席和分会场主席,曾担任新加坡光学
与光子学会理事、秘书长,现为国际光学工程学会会士(SPIE Fellow)。曾任上海
勘测设计研究院机械工程师;新加坡国立大学机械工程系专业主管;现任深圳大
学全职特聘教授,主持深圳大学智能光测研究院的日常工作;嘉兴和宝特科技有
限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的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
职务,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
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对任职条件及独立性的要求,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
上市公司独立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通过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认
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对董事会审
议的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未提出过异议,同时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重要
事项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度,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情况如下:
                         亲自   以通讯   委托        是否连续两
            应出席董                          缺席                出席股东
  姓名                   出席   方式参   出席        次未亲自参
            事会次数                          次数                大会次数
                         次数   加次数   次数          加会议
  傅愉
               10        10       6       0    0         否          6
(Fu Yu)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奥
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共计召集3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
聘任第二届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进行审议,对提名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
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一届、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奥比中
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共
计参加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聘任首席财
务官等事项进行审议,对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对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
业务状况积极沟通,确保其独立性和有效性。同时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通过参加审计前沟通会议、审
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
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需审议
和发表意见的议案,均认真审阅会议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
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
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机会及其他
时间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此外,报告期内本人还通过电话、会谈等方式与公司
其他董事、高管沟通不少于15次,本人通过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
悉公司情况,听取管理层对于公司经营状况、重大事项进展、规范运作以及财务
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的汇报,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为公司
规范运作提供合理化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确保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
知情权,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对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事项符合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关联交易具体实施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
场化原则,依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进行,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良影响。本次日常关联
交易预计事项的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上市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7号——年度报告相关事
项》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披露4次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会计报
告,报告中记载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披露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积极推动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体系,注重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
执行。本人认为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的内控体系与公司的
经营活动相适应,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的规范运行提供保证。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年度审计
机构,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陈彬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官,任期自第二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审阅陈彬先生
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本人认为陈彬先生符合公司相应职务的任职
要求,具备担任相应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
责的要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洪湖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
务,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聘任靳尚女士担
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期内,公司开展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23年10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
生了第二届董事会成员,其中非独立董事为:黄源浩先生(董事长)、肖振中先
生、陈彬先生、纪纲先生、周广大先生、江隆业先生、张丁军先生;独立董事为:
傅愉(Fu Yu)先生、陈淡敏女士、晏磊先生、徐雪妙女士。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黄源
浩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肖振中先生为公司首席技术官;陈彬先生为公司首席财务
官;江隆业先生、闫敏先生、梅小露先生为公司高级副总裁;靳尚女士为公司董
事会秘书。
    经审阅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工作简历等有关资料,
本人认为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此外,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
背景、工作经历及专业经验均能够胜任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符合《管理办法》
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报告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别是依据审议通过的《关于确定
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关于审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除
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审
议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关于第二
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参考所处行
业、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个人绩效考核情况,符合公司有关薪酬政策和考核标准,
薪酬支付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有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
据有关规定,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激励计划授予人
数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同时,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
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2月6日。本人认为公司对该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和首次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符合授予条件的14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0.50万股,本人认为公司
本次确定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授予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运作规范、制度健全,本人认为不存在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作用,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之间保持良
好的沟通协作。
    2024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仍将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
规定,继续秉承谨慎、勤勉、诚信的原则,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
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独立地位,为公司及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
见和建议,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希望在新的一年里,公司可以更好的树立自律、规范、诚信的上市公司形象,
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及各协作人员在
本人履职过程中给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傅愉(Fu Yu)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