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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比中光: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10-25  

证券代码:688322                        证券简称:奥比中光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参与本激励计划
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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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和《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而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
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
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
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
利,且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3.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0.10 万股的比例为 0.1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
无预留权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
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12 元/股。自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价格/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予以相应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外籍员工和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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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750 人)的比例为 0.67%。
    六、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各归属期内,满足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本激励
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
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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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
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
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失效。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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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


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 7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10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规定 ........................... 13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 15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6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5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7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 28
第十四章 附则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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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本公司     指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激励计划      指
                         划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类限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参加对象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
     授予日         指
                         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激励对象满足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
      归属          指
                         登记至激励对象的个人证券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为获得公司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获益条件后,获授公司股
     归属日         指
                         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披露指南》     指
                         露》
   《公司章程》     指 《奥比中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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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核心人员的工作
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披露指南》和《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
系。
    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于 2023 年 2 月 6 日以 12.2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0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 639.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并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以 12.25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14 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20.5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256.435 万股
进行作废,剩余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目前均尚未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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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
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报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
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
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向公
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时,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
在差异的,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需就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权益归属
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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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披露指南》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包括公司外籍员工和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
其他人员,不含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5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含子公司)员工总人数为 750 人)的比例为 0.67%。
    三、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部分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
原因在于公司所处行业人才竞争比较激烈,激励对象中的外籍员工在公司的海外
业务拓展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股权激励是境外公司常用的激
励手段,外籍员工熟悉现金薪酬加股权激励的薪酬模式,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
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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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
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议案》,同意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 A 股普通
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以及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回购价格不超过 43.8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其中,拟用于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3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2,600 万
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拟
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200 万元(含)且不超
过人民币 2,400 万元(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暨
落实“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及《关于调
整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200,971 股,占公司目
前总股本的 0.3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33.42 元/股,最低价为 23.23 元/股,支
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3,826,925.59 元(不含交易佣金等费用)。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上述股份回购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53.93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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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公司股本总额 40,000.10 万股的比例为 0.13%。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
留权益。
     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尚在实施中。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
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数量      占授予总      占股本总
      姓名               职务              国籍
                                                      (万股)      量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               /            /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外籍人员(3 人)                        41.93        77.75%         0.10%

  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2 人)              12.00        22.25%         0.03%

                      合计                              53.93        100.00%        0.13%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
应调整,可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或直接调减,激励对象的实际获授数量根据其在本激励计
划授予数量的范围内实际认购的数量确定。



     本激励计划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情况
     公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数量为 82,551,398 股 A 类股份,均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黄源浩先生持有。除上述设置了特别表决权的 A 类股
份以外,公司剩余股份均为 B 类股份,每份 A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为每份
B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 5 倍,每份 A 类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相同。本激励计划
授予前后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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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授予前            本激励计划授予后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股)                 82,551,398                  82,551,398

 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
                                                  20.64%                   20.64%
           总额的百分比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比例                     56.62%                   56.62%

注:上述特别表决权数量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日的特别表决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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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限售规定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
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后,且满足相应归属条
件后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
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
票归属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
减持之日起推迟 6 个月归属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
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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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一个归属期                                                              30%
                     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二个归属期                                                              30%
                     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
   第三个归属期                                                              40%
                     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
属。
       四、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
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
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公司股份;如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的
6 个月内,其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且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
《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
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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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6.12 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
件之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6.1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人民
币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公司向激励对象发行的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
列价格的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32.22 元,
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03%;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29.15 元,
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5.30%;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27.09 元,
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9.52%;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 27.04 元,
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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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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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的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6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至 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公司层面
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考核         考核目标:营业收入(A)或者毛利润(B)之一
   归属期
              年度    目标值(Am)或(Bm)               触发值(An)或(Bn)
 第一个归属   2025   营业收入(Am)=7.01 亿元          营业收入(An)=6.31 亿元
     期        年    或者毛利润(Bm)=2.5亿元          或者毛利润(Bn)=2.3亿元
 第二个归属   2026     营业收入(Am)=9 亿元            营业收入(An)=8.1 亿元
     期        年    或者毛利润(Bm)=3.3亿元           或者毛利润(Bn)=3亿元
 第三个归属   2027   营业收入(Am)=11 亿元            营业收入(An)=9.9 亿元
     期        年    或者毛利润(Bm)=4亿元            或者毛利润(Bn)=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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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100%
       营业收入(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