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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华通: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01-15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3

第三章     股份.......................................................................................................................................................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8

第五章     董事会 ............................................................................................................................................... 28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 40

第七章     监事会 ............................................................................................................................................... 43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 46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9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55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57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60

第十三章       附则 ............................................................................................................................................... 60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章程指引》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第 1 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境
         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
         外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中国境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章程指引》
         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2条

             公司系由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以发起设立
         方式设立,于 2012 年 7 月 12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工商行政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0514468626。原北京亿华通科技有限公司截至 2015
         年 5 月 31 日的全体股东为公司的发起人。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章程指引》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第3条
         币普通股 17,630,523 股,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在香
         港发售 17,628,000 股境外上市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
         并超额配售了 670,450 股 H 股,前述 H 股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12 日和 2023 年 2 月 8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章程指引》

             中文全称: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4条


                                 1
             英文全称:Beijing SinoHytec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    《章程指引》
         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                              第5条

             邮政编码:100192

             电话号码:010-62796417

             传真号码:010-627947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165,465,772 元人民币。公司为永久存续   《章程指引》
         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 6 条、第 7
                                                                   条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指引》
                                                                   第8条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章程指引》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 9 条

第九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章程      《章程指引》
         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章程自动失效。                          第 10 条、第 11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条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的文件。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律约束力。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十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                《公司法》第 5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条

         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
         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     《公司法》第
           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     15 条
           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     《章程指引》
           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 12 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持续加大技术研       《章程指引》
           发,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产品与服       第 13 条
           务,实现公司价值与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与社
           会效益。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章程指引》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第 14 条
           计算机系统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数据
           处理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零配件零售;会议及展览服务;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技术进出口;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经
           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科技园区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
           地北京氢能示范园示范车维修车库)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东持股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章程指引》
                                                                      第 15 条;《公
                                                                      司法》第 125
                                                                      条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公司法》第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126 条;《章程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指引》第 16 条

           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
           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章程指引》


                                  3
                                                                       第 17 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境内上市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章程指引》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发行的 H 股主要在香港       第 18 条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3,994,700 股,      《章程指引》
           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购。                              第 19 条

               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发起人股东名      持股数额                     出资方
                                                出资时间
                   称            (股)                         式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国强           7,0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张禾            1,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鹏飞               5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周一聪               400,000
                                                 月9日        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肖震                139,947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扬帆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1,428,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长风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权投资中心(有        1,049,6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北京水木展程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资中心(有限合            699,700
                                                 月9日        股
                  伙)
            国泰君安创新投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583,600
              资有限公司                         月9日        股
            北京水木启程创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业投资中心(有            460,053
                                                 月9日        股
                限合伙)
            上海曼路投资管
                                                2015 年 7   净资产折
            理合伙企业(有            233,200
                                                 月9日        股
                限合伙)
                合   计          13,994,700         -          -

第二十条       发行 H 股前,公司股份总数为 99,891,387 股,均为人民     《章程指引》
           币普通股。                                                  第 20 条

               公司于 2023 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 18,298,450 股 H
           股,前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18,189,837 股,均为普通股,
           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99,891,387 股,占公司股本总

                                  4
             额的 84.52%;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18,298,450 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 15.48%。

                 经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公司发行 39,956,555
             股 A 股及 7,319,380 股 H 股。前述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为
             165,465,772 股,均为普通股,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 股)
             139,847,942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84.52%;境外上市外资股
             (H 股)25,617,83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48%。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        《章程指引》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第 21 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注册资本:        第 22 条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相关监管机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        《章程指引》
             《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 23 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法》第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        177 条;《章程

             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指引》第 176

             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      条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公司法》第
             外:                                                        142 条;《章程


                                      5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指引》第 24 条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公司法》第
             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142 条;《章程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指引》第 25 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香港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法》第
             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   142 条;《章程
             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指引》第 26 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规则对前述股份回购涉及的相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二十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章程指引》
             另有规定外,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 27 条

                 H 股的转让,需到公司委托香港当地的股票登记机构办理
             登记。

第二十九条       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式或任何其他为    香港中央结算
             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     有限公司的要
             定的标准转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采用手   求
             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
             如出让方或受让方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
             义的认可结算所(以下简称“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
             让文据可采用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

                 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
             的地址。

 第三十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第
                                                                      142 条;《章程
                                                                      指引》第 28 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公司法》第

                 (一)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   141 条;《章程

             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A 股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指 引 》 第 29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条;《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则》2.4.5 条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减持本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 自公司 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
             月内不得转让本公司首发前股份;

                 2. 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每年转让
             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 A 股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7
                 3. 法律法规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证券法》第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44 条;《章程
             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指引》第 30 条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     《章程指引》
             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有关在香港联交     第 31 条
             所挂牌上市的股份持有人的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在香港,公司
             应当将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名册的副本备置于公司住所,并
             必须公开供股东查阅,但可容许公司按与香港法例第 622 章
             《公司条例》第 632 条等同的条款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境外上市 H 股股东遗失股票,申请补发的,可以依照境
             外上市 H 股股东名册正本存放地的法律、证券交易场所规则
             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章程指引》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第 32 条



                                      8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章程指引》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领取股利和其他形式的       第 33 条;

             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提出建议或
             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增购、受赠股份或转让、赠与、
             质押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届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       《章程指引》
             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       第 34 条
             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公司法》第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22 条;《章程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指引》第 35 条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公司法》第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     151 条;《章程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       指引》第 36 条
             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9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
             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公司法》第
             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2 条;《章程
                                                                      指引》第 37 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章程指引》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第 38 条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第四十一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     《章程指引》
             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   第 39 条
             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章程指引》

                                   10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 40 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
             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第 41 条;《上
                                                                      交所科创板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市规则》第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7.2.4 条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可转换股份的证券、可认购任何
             股份或可转换股份的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其他证
             券或上市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
             决议;

                 (十二)审议单独或合计持有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
             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一以上,且超
             过 3000 万元的交易,以及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的事宜;



                                    11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
             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
             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内资股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会召开日失效,唯受限于其他法律法规,包括香港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九)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发行外资股的,应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香港联交所的规定;

                 (二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事项;

                 (二十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
             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期货
             和衍生品交易;

                 (二十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二十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

                 (二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     《章程指引》
             议。                                                     第 42 条;《上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   交所科创板上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市规则》第
                                                                      7.1.16 条、第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
                                                                      7.2.5 条


                                    12
             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的担
             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规定。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同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在股东大会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
             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
             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
             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每会计年度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         第 43 条



                                    13
             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     《章程指引》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 44 条;《香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 港上市规则》
             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附 录 A1 第
                                                                      14(5)条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当日或前一
             交易日(如提出请求当日为非交易日)收盘时其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数量计算。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通     《章程指引》
             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 45 条、第 88
             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   条
             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营业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在保证
             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公司还可提供网
             络、视频、电话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章程指引》
             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第 46 条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14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                           《公司法》第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     101 条;《香港

             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   上市规则》附

             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     录 A1 第 14(5)

             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条


 第五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章程指引》
             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第 47 条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章程指引》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   第 48 条
             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书面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
             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书面提议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
             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章程指引》

                 (一)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     第 49 条;《香

             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港上市规则》

             股东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附 录 三 第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14(5)条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书面请求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15
             见。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
             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
             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
             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有权
             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四)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
             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在该拟举行的会议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
             (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章程指引》
             事会,同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 50 条

                 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股东持有表决权的持股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章程指引》
             会秘书应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将提供   第 51 条;《上
             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   市公司股东大
             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     会规则》第 11
             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     条
             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     《章程指引》
             由本公司承担,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第 52 条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6
第五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     《章程指引》
             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     第 53 条
             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   《章程指引》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第 54 条;《香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港上市规则》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提     附 录 A1 第

             案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要求的,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14(5)条

             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章程指引》
             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前至少二十一日通知各股东;临     第 55 条;《香
             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各股东。         港上市规则》

                 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附 录 A1 第
                                                                      14(2)条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第 56 条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一位或一位以上的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
             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非执行
             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
             露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17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营业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本章程所述“营业日”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
             日子。

 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   《章程指引》
             应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     第 57 条;《香
             容:                                                     港上市规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第 13.51(2)条、
                                                                      第 13.74 条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
             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
             券交易所惩戒;

                 (五)《香港上市规则》规定须予披露的有关新委任、重
             选连任或调职的董事或监事的信息。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一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   《章程指引》
             所的上市规则或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大会通知可以通过     第 58 条
             向股东(不论在股东大会上是否有表决权)以专人送出、以邮
             资已付的邮件送出、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或者在指定
             网站上发布的方式进行、以在报纸和其他指定媒体上公告方
             式进行、以公司和股东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认可
             的其他形式、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在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规则的要求并履行有关程序的前提下,对 H 股股



                                   18
             东,公司也可以通过在公司网站及香港联交所指定的网站上
             发布的方式或者以《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本章程允许的其他方
             式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以代替向 H 股股东以专人送出或者以
             邮资已付邮件的方式送出。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
             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营业日以
             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       《章程指引》
             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     第 59 条
             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章程指引》
             席股东大会及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第 60 条;香港
             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行使表     中央结算有限
             决权。                                                     公司的规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       《香港上市规

             席和表决(该人可以不是股东)。                             则》附录 A1 第
                                                                        14(3)条、第 18
                 任何有权出席股东会议并有权表决的股东,有权委任一
                                                                        条及第 19 条
             名代表(该人可以不是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为出席和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依照该股东的委托,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三)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公司股票上市地的有关法律法例所定义的认
             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一名或
             以上人士在任何大会(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
             会议上担任其代表;但是,如果一名以上的人士获得授权,则
             授权书应载明每名该等人士经此授权所涉及的股份数目和种
             类,授权书由认可结算所授权人员签署。经此授权的人士可以
             代表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出席会议(不用出示持股凭证,
             经公证的授权和/或进一步的证据证实其获正式授权)行使等
             同其他股东享有的法定权利(包括发言及投票的权利),犹如

                                   19
             该人士是公司的个人股东一样。

第六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     《章程指引》
             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第 61 条;《香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港上市规则》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     附录 A1 第 18

             出席会议(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则视为亲自     条

             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除外)。

第六十五条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章程指引》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第 62 条、第 63

                 (一)代理人的姓名;                                 条;《香港上市
                                                                      规则》附录 A1
                 (二)代理人所代表的委托人的股份数目、是否具有表决
                                                                      第 18 条
             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
             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
             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
             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表决代理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章程指引》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在不违反公司股票     第 64 条
             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提下,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表决代理委托书均需在有关会议召开
             前或者公司指定的时间内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     《章程指引》


                                    20
             册应载明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第 65 条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章程指引》
             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第 66 条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
             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章程指引》
             会议,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 67 条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公司法》第
             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01 条;《章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指引》第 68 条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如果
             因任何理由,召集人无法推举代表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应当
             由召集人中持股最多的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
             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     《章程指引》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   第 69 条
             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   《章程指引》
             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也应作出述     第 70 条
             职报告。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章程指引》


                                   21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 71 条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     《章程指引》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第 72 条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   《章程指引》
             载以下内容:                                             第 73 条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股东大会认为或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   《章程指引》
             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第 74 条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会
             议登记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
             有效资料一并在公司住所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十七条       股东可以在公司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会议记录复印件。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 《章程指引》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第 75 条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章程指引》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第 76 条




                                     22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章程指引》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 77 条;《香
                                                                      港上市规则》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附录 A1 第 17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条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资产负债表、利润
             表及其他财务报表;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公司聘用、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确
             定其报酬;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公司法》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43 条;《章程
                                                                      指 引 》 第 78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条;《香港上市
             司形式;
                                                                      规则》附录 A1
                 (三)本章程的修改;
                                                                      第 16 条
                 (四)股权激励计划;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的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证券法》第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90 条;《章程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指引》第 79 条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时公开披露。


                                   23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入出席股东大会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
             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
             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章程指引》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     第 80 条
             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
             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应在股
             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应主动向股东
             大会声明关联关系并回避表决。董事会未做提醒、股东也没有
             主动回避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回避。召集人应
             依据有关规定审查该股东是否属关联股东及该股东是否应当
             回避。

                 应予回避的关联股东对于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可以参加
             讨论,并可就该关联交易产生的原因、交易基本情况、交易是
             否公允合法等事宜向股东大会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     《章程指引》
             议批准,公司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第 81 条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章程指引》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第 82 条;《上
                                                                      市公司独立董
                 (一)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董事会可
                                                                      事管理办法》
             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的提名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
                                                                      第 12 条
             之三以上的股东、监事会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监事的提名议


                                   24
案。

    (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通报候选董
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
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非执行董事和其他
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比例。

    实行累积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具体程序与要求如下:

    (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
选票上注明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
事、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表决票数;

    (二)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表决票总数超过了其所
合法拥有的表决票数,则该选票无效;反之为有效选票;

    (三)表决完毕后,由清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
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

    (四)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以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其是否当选,但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的票数必须达到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
一以上。

    若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


                      25
             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
             则应就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在下次股东大会进
             行选举。

                 若当选的董事、监事不足应选人数的,则应就所缺名额在
             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

                 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时,则下次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二
             个月以内召开。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应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 《章程指引》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第 83 条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
             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应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   《章程指引》
             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第 84 条
             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     《章程指引》
             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 85 条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章程指引》
                                                                      第 86 条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章程指引》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第 87 条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章程指引》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     第 88 条



                                    26
             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及其他表决方式
             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       《章程指引》
             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第 89 条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
             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如《香港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某决议事项放弃表
             决权、或限制任何股东只能够投票支持(或反对)某决议事项,
             若有任何违反有关规定或限制的情况,由该等股东或其代表
             投下的票数不得计算在内。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       《章程指引》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     第 90 条
             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
             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
             点票。

                 股东大会如果进行点票,点票结果应当记入会议记录。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     《章程指引》
             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第 91 条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       《章程指引》
             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 92 条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     《章程指引》
             事于股东大会结束后立即就任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中       第 93 条
             注明的时间就任。

第九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       《章程指引》


                                    27
             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 94 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章程指引》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第 95 条
             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
             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劵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何董事(包括董事   《章程指引》
             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如适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以普   第 96 条;《香
             通决议解除其职务(但此类免任并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     港上市规则》
             约提出的损害赔偿申索)。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   附 录 A1 第
             连选连任。                                               4(3)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
             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8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
           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无须持有公司股份。

               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
           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罢免(但该董事依据任何合同可提出
           的索偿要求不受此影响)。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董事会任期届满或提前改选的,
           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
           连任,且公司每连续三十六个月内更换的董事不得超过全部
           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第 97 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
           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29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     《章程指引》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第 98 条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国家
               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
               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上市公司独

                   (一)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       立董事管理办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       法》第 9 条、

               提名,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       第 10 条

               代为行使提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
               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余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
               董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

                   (二)董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之前作出
               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真实、完
               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义务。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
               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
               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在公司发生本章程规定的恶意收购情形下,为保证
               公司在被收购后的经营稳定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

                                      30
               利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除
               应具备与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外,还
               应当在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大型公司担任董事或高管五年
               以上。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
               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〇三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     《章程指引》
               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   第 99 条
               撤换。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尽快,并于两日内披露有关情   第 100 条;《香
               况。                                                     港上市规则》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附 录 A1 第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4(2)条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在不违反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前
               提下,由董事会委任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某临时空缺或增加
               董事会名额的任何人士,只任职至公司在其获委任后的首个
               的年度股东大会为止,并于其时有资格重新连任。所有为填补
               临时空缺而被委任的董事应在接受委任后的首个股东大会上
               接受股东选举。每名董事(包括有指定任期的董事)应轮流退
               任,至少每三年一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章程指引》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第 101 条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
               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
               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31
第一百〇六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     《章程指引》
               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     第 102 条
               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
               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   《章程指引》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第 103 条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非执行董事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设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     《香港上市规
               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     则》第 3.10 条
               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及 3.10A 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显示其具备可接纳的胜任才干和足够     第   19A.18(1)

               的商业或专业经验,可确保全体股东的利益获充分代表。独立   条

               非执行董事应占董事会成员人数至少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中应至少有一名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
               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且至少包括一名独
               立非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

第一百〇九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上市公司独
               券监管规则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                       立董事管理办

                   独立非执行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非    法》第 8 条

               执行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非执
               行董事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     《上市公司独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立董事管理办

                   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   法》第 20 条;

               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
                                                                        董事制度的指
               不委托其他独立非执行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
                                                                        导意见》第 4
               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非执行
                                                                        条;《香港上市
               董事职务。
                                                                        规则》第 3.11
                   如任何时候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不满足《香港上市规
                                                                        条
               则》所规定的人数、资格或独立性的要求,公司须立即通知香


                                      32
                 港联交所,并以公告方式说明有关详情及原因,并在不符合有
                 关规定的六十日内委任足够人数的独立非执行董事以满足
                 《香港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一百一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非执     《上市公司独
                 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对任何与其     立董事管理办
                 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     法》第 15 条
                 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
                 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
                 士的,拟辞职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
                 立非执行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非执行董事提出辞
                 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上市公司独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   立董事管理办
                 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非执   法》第 2 条
                 行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
                 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公司应当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
                 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事务相关部门应协
                 助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非执行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非执行
                 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本节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
                 关于公司董事的规定。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章程指引》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                 第 105 条、第



                                        33
                                                                          106 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 107 条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十六)审议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及第十四 A
                 章项下的交易;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的职权。

                     董事会作出前款决议事项,除第(六)、(七)项、(十


                                       34
                 二)项及根据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
                 规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外,其余可以由半
                 数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

                     上述董事会行使职权的事项,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
                 安排,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或公司发生的任何交易或安排,
                 如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     《章程指引》
                 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 108 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   《章程指引》
                 决程序,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第 109 条
                 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列入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 《章程指引》
                 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第 107 条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须全部
                 为非执行董事且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是会计
                 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章程指引》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借贷的权限,建立   第 110 条
                 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制定相关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事项外,公司发生的出售资产、收购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等   第 110 条;《上
                 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     交所科创板上
                 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市规则》第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7.1.1 条 、 第

                 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7.1.2 条 、 第
                                                                          7.1.5 条、7.1.6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条 、 第 7.1.7

                                       35
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条、7.1.8 条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
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
上,且超过 1,000 万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 1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
超过 100 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条所称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交易行为)、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
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
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
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等,以及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交易。

    本条所称的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
术平均值。

    公司分期实施交易的,应当以交易总额为基础适用本条
规定。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条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
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本条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条
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 12 个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章程规定履行
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资产价值在 100 万

                          36
                 元以上且不超过 500 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一条       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     《章程指引》
                 准的关联交易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 第 110 条;《上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应及时披露: 交所科创板上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    市规则》第

                 易;                                                     7.2.3 条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或市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的交
                 易。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     《公司法》第
                 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除本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制度规   16 条;《章程
                 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指引》第 110
                 应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条;《上交所科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     创板上市规

                 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则》第 7.1.16

                 董事同意。                                               条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对上述事项的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章程指引》
                 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 111 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股东大会会议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 112 条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     《章程指引》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 113 条



                                        37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董事会定期会议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章程指引》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   第 114 条;《香

                 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于会议召开至少十四日(不包含会议     港上市规则》

                 召开当日)以前送达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应当订有安排, 附录 C1C.5.1,
                 以确保全体董事皆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董事会定期会议 C.5.3
                 议程。

                     定期会议不能以传阅书面决议方式召开。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或提议人同意,也可
                 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召开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通知;经公司
                 各董事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
                 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     《公司法》第
                 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110 条;《章程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包含十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   指引》第 115

                 提议时;                                                 条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第一百二十八条       除紧急情况下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外,董事会召开定期会     《章程指引》
                 议或临时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第 117 条
                 公告或者其他。



                                       38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形式;

                     (四)事由及提案;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法》第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作出决议,除   111 条;《章程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   指引》第 118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条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章程指引》
                 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第 119 条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但
                 所审议事项属于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须经
                 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
                 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举手(含电子邮件)、 《章程指引》
                 传真、通讯(含电话、 语音、视频等方式) 或本章程规定的   第 120 条
                 其他形式。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公司法》第
                 可以书面委托公司董事会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112 条;《章程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指引》第 121
                 名或者盖章。                                             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章程指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     第 122 条;《香
                 议结束后,应于合理时间段内将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终稿发     港上市规则》
                 送全体董事,初稿供董事表达意见,最后定稿则作其记录之     附 录 十 四

                                        39
                 用。                                                     C.5.4,C.5.5 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若
                 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记录供其在任何
                 合理的时段查询。

第一百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章程指引》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第 123 条;《香
                                                                          港上市规则》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
                                                                          附 录 C1C.5.5
                 事(代理人)姓名;
                                                                          条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
                 反对意见);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公司法》第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致使公司遭   112 条
                 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
                 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章程指引》
                 聘。                                                     第 124 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章程指引》
                 员。                                                     第 125 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一条
                 (四)-(六)项关于勤勉义务项的相应规定,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章程指引》
                 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 第 126 条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


                                         40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兼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以连聘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27 条

 第一百四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及研发管理工作,并向董事   第 128 条

                 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其他公司人员;

                     (八)决定除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司员工的薪酬、
                 福利、奖惩政策及方案;

                     (九)总经理工作细则中规定的职权;

                     (十)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
                 没有表决权。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交易金额未达到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董事会审议     《上交所科创
                 标准的交易,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核、批准。                 板上市规则》

                     本条所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所述的“交易” 第九章
                 含义相同。

第一百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章程指引》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第 129 条、第



                                       41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130 条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
                 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     《章程指引》
                 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 131 条

                     公司在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
                 中应当约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
                 事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
                 补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收购与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规定的定义相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指引》
                                                                          第 133 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自     《章程指引》
                 然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其主要职责是:                 第 133 条;《上

                     (一)保证公司有完整的组织文件和记录;               交所科创板上
                                                                          市规则》第
                     (二)确保公司依法准备和递交有权机构所要求的报告
                                                                          4.2.10 条、第
                 和文件;
                                                                          4.2.11 条
                     (三)保证公司的股东名册妥善设立,保证有权得到公司
                 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记录和文件;

                     (四)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
                 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五)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
                 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六)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的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



                                       42
                 公司信息披露所负有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章程指引》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第 134、135 条
                 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     《章程指引》
                 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代表由股东大     第 144 条
                 会选举和罢免。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
                 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东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或者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产生;

                     (二)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本人资料
                 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义务;

                     (三)监事会应当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前十
                 天向股东披露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
                 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公司监事。     《章程指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 136 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章程指引》
                                                                          第 138 条


                                       43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向监事     《章程指引》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 139 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
                 生效。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   《章程指引》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140 条、第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     141 条

                 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监事不得利用职     《章程指引》
                 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监事不   第 137 条、第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142 条、第 143
                 承担赔偿责任。                                           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
                 票上市地的证券监管规则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   《公司法》第
                 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117 条;《章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指引》第 144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     条;《香港上市

                 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   规则》附录十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D 部第 1 节
                                                                          (d)(i)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章程指引》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第 145 条

                 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44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
                 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
                 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者依照《公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大授的
                 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        《章程指引》
                 召集。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 146 条、第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临时会议通知应当        149 条

                 提前五日以书面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情况紧急时,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会议期限、事由及提案、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五十六条       监事会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      《章程指引》
                 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      第 147 条
                 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        《章程指引》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        第 148 条


                                         45
                 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或举手表决,每位监
                 事有一票表决权,具体表决程序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章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     《公司法》第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46 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
                 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或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罚,期限未满的;

                     (七)非自然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     《香港上市规
                 间接与公司已订立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重要利     则》第 13.44 条


                                        46
                 害关系时(公司与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项在正常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
                 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利害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董事不得就任何通过其本人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香港上市规则》)拥有重大权益的合约或安排或任何其他
                 建议的董事会决议进行投票;在确定是否有法定人数出席会
                 议时,其本人亦不得计算在内。除非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条前款的要求向董
                 事会做了披露,并且董事会在不将其计入法定人数,亦未参加
                 表决的会议上批准了该事项,公司有权撤销该合同、交易或者
                 安排,但《香港上市规则》第 13.44 条项下豁免适用的情况下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与
                 某合同、交易、安排有利害关系的,有关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应被视为有利害关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应当与每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香港上市规
                 订立书面合同,其中至少应包括下列规定:                      则》19A.54 条、

                     (一)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第 19A.55 条

                 出承诺,表示遵守《公司法》、《境外上市管理办法》、本章
                 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股份回购守则》及其他香港联交
                 所订立的规定,并协议公司将享有本章程规定的补救措施,而
                 该份合同及其职位均不得转让;

                     (二)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作
                 出承诺,表示遵守及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对股东应尽的责任;

                     (三)以下的仲裁条款:

                     1. 凡涉及(i)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之间;及(ii)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
                 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基於书面合同、本章程、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权
                 利义务发生的与公司事务有关的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有关当
                 事人应当将此类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解决;



                                        47
                     前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仲裁时,应当是全部权利主
                 张或者争议整体;所有由于同一事由有诉因的人或者该争议
                 或权利主张的解决需要其参与的人,如果其身份为公司或公
                 司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服
                 从仲裁。

                     有关股东界定、股东名册的争议,可以不用仲裁方式解
                 决。

                     2. 申请仲裁者可以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按其证
                 券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申请仲裁者将争议或者权利主张提交
                 仲裁后,对方必须在申请者选择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申请
                 仲裁者选择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则任何一方可以按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证券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该仲裁在深圳
                 进行;

                     3. 以仲裁方式解决因(一)项所述争议或者权利主张,适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
                 规定的除外;

                     4.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
                 力;

                     5. 此项仲裁协议乃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达成,公
                 司既代表其本身亦代表每名股东;

                     6. 任何提交的仲裁均须视为授权仲裁庭进行公开聆讯及
                 公布其裁决。

第一百六十二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另有规定外,公司应当就报酬事项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书面
                 合同,并经股东大会事先批准。前述报酬事项包括:

                     (一)作为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二)作为公司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的报酬;

                     (三)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管理提供其他服务的报酬;

                     (四)该董事或者监事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所获补偿的
                 款项。

                     除按前述合同外,董事、监事不得因前述事项为其应获取

                                       48
                 的利益向公司提出诉讼。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在与公司董事、监事订立的有关报酬事项的合同中
                 应当规定,当公司将被收购时,公司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事
                 先批准的条件下,有权取得因失去职位或者退休而获得的补
                 偿或者其他款项。

                     前款所称公司被收购是指下列情况之一:

                     (一)任何人向全体股东提出收购要约;

                     (二)任何人提出收购要约,旨在使要约人成为控股股
                 东。控股股东的定义与本章程第二百〇五条中的定义相同。

                     如果有关董事、监事不遵守本条规定,其收到的任何款
                 项,应当归那些由于接受前述要约而将其股份出售的人所有,
                 该董事、监事应当承担因按比例分发该等款项所产生的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该等款项中扣除。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章程指引》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 150 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证券法》第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     79 条;《章程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     指引》第 151
                 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     条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章程指引》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 152 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公司法》第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     166 条;《章程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指引》第 153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条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9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
                 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
                 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公司法》第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168 条;《章程
                 损。                                                     指引》第 154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     条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章程指引》

                     (一)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回     第 153 条;《上

                 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可分   市公司监管指

                 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
                                                                          分红》第 4 条
                 配政策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

                     (三)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
                 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应根据公司盈利状
                 况,结合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社会资金成本
                 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政策如下:                           《章程指引》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   第 153 条、156

                 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稳定   条;《中国证券

                 增长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   监督管理委员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应该每年   会关于修改上

                 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符合现   市公司现金分

                 金分红的条件下,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同时有现金分     红若干规定的

                 红;公司向内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派   决定》第 3 条;



                                        50
                 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他款项,以人民币计   《上市公司监
                 价和宣布,以外币支付。公司向外资股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和其   管指引第 3 号
                 他款项所需的外币,按照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       ——上市公司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   现金分红》第 5

                 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   条

                 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1.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公司具有成长性、经营情况良
                 好、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具备真实合理的因素。具备以上条
                 件,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公司拟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综合考虑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同时进行现金方式的利润分配:(1)
                 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
                 八十;(2)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百分之四十;(3)公司发展阶段处于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
                 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投资或者购买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
                 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可以不进行
                 利润分配。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章程指引》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订; 第 153 条;《上
                                                                        市公司监管指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既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拟订利润分
                                                                        引第 3 号——

                                       51
配方案的过程中,需征求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见,在   上市公司现金
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   分红》第 6 条、
配方案;                                                 第7条

    利润分配方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
说明,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
进行专项说明。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
理由,并披露。

    (三)董事会拟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
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
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公司董事
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公司出现
因本条规定的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情形时,应将利润分配方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中期分红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召
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
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四)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订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方案
进行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通过;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方案,监事会应就相
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五)公司将提供多种途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互

                       52
                 动平台等)与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建
                 议,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

                     对于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盈利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
                 配预案的,董事会应说明原因。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之
                 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数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1.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并应严格执行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
                 红具体方案。

                     2.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或者公司外部经
                 营情况发生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可对
                 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3. 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过程中,应以保护股
                 东权益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意
                 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专项
                 意见。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
                 报经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调整的原因。

                     4. 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必须由董事会作出
                 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必须提供网络
                 投票方式。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     《章程指引》
                 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第 155 条
                 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


                                       53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监管

                     (一)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   指引第 3 号—

                 案和现金利润分配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     —上市公司现

                 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金分红》第 8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   条

                 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
                 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
                 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专项说明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
                 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章程指引》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 157 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     《章程指引》
                 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 158 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会计   《章程指引》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第 159 条
                 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自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起至
                 下次年度股东大会结束时为止,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章程指引》
                 过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本   第 160 条;《香
                 章程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港上市规则》
                                                                          附录 A1 第 17
                                                                          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     《章程指引》
                 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第 161 条
                 隐匿、谎报。



                                        54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章程指引》
                                                                          第 162 条;《香
                                                                          港上市规则》
                                                                          附录 A1 第 17
                                                                          条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     《章程指引》
                 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     第 163 条;《证
                 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监海函》第 10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     条

                 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章程指引》
                 管规则的前提下,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第 164 条;《香

                     (一)以专人送出;                                   港上市规则》
                                                                          第一章 1.01;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香港上市规
                     (三)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
                                                                          则》第二章第
                     (四)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2.07A 条
                 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本章程的前提下,以在公司及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发布方式进行;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公司或受通知人事先约定或受通知人收到通知后
                 认可的其他形式;

                     (七)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形式。

                     就公司按照《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向 H 股股东提供或发
                 送公司通讯的方式而言,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本章程的前提下,均可通过
                 公司指定的和/或香港联交所网站或通过电子方式,将公司通
                 讯提供或发送给 H 股股东。公司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十
                 三章须向香港联交所送交的一切通告或其他文件,须以英文



                                       55
                 撰写或随附经签署核证的英文译文。

                     前款所称公司通讯是指,公司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公司
                 任何 H 股股东或《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其他人士参照或采
                 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年度报告(含董事会报告、公司的年度账目连同
                 核数师报告、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适用);

                     2. 公司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适用);

                     3. 会议通知;

                     4. 上市文件;

                     5. 通函;

                     6. 委任表格(委任表格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上市
                 规则所赋予的含义)。

                     行使本章程内规定的权力以公告形式发出通知时,该等
                 公告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章程指引》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 165 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本章程第五十八     《章程指引》
                 条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 166 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7 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   《章程指引》
                 件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 168 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章程指引》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   第 169 条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营业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传真送出的,传真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机报
                 告单显示为准);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电子邮件
                 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
                 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章程指引》
                 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第 170 条


                                        56
                 无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若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要求公司以英文本和中文本     《香港上市规
                 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相关文   则》第二章第
                 件,如果公司已作出适当安排以确定其股东是否希望只收取     2.07B 条
                 英文本或只希望收取中文本,以及在适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并根据适用法律和法规,公司可(根据股东说明的意
                 愿)向有关股东只发送英文本或只发送中文本。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 司 指 定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章程指引》
                 (www.sse.com.cn)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为向内   第 171 条;《香
                 资股股东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港上市规则》

                     如根据本章程应向 H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则有关公告同    第 2.07C 条

                 时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所规定的方法刊登。公司在其他公
                 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法》第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     172 条;《章程

                 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   指引》第 172

                 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条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公司法》第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     173 条 、 174
                 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条;《章程指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     引》第 173 条、
                 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 174 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法》第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175 条、第 176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通过     条;《章程指


                                       57
                 报纸等方式公告。                                         引》第 175 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第 176 条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
                 除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公司法》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   179 条;《章程
                 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指引》第 178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     条

                 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公司法》第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180 条、第 182

                 解散事由出现;                                           条;《章程指
                                                                          引》第 179 条;
                     (二)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香港上市规
                 二以上通过决议解散;
                                                                          则》附录 A1 第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1 条
                     (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解散公司;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   《公司法》第
                 续。                                                     181 条、第 18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     条、第 190 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章程指引》
                                                                          第 180 条、第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而
                                                                          181 条、第 188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
                                                                          条;
                 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58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规定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
                 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五)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
                 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法》第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184 条;《章程
                                                                        指引》第 182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条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公司法》第
                 日内通过报纸等方式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185 条;《章程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   指引》第 183
                 组申报其债权。                                           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
                 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186 条;《章程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指引》第 184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     条

                 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的种类和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公司法》第


                                       59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     187 条;《章程
               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指引》第 185
               移交给人民法院。                                         条

  第二百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公司法》第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   188 条;《章程
               告公司终止。                                             指引》第 186
                                                                        条

第二百〇一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公司法》第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189 条;《章程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     指引》第 187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章程指引》
               券监管规则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修改本章程。               第 189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
               后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〇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章程指引》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 191 条

第二百〇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   《章程指引》
               以公告。                                                 第 192 条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二百〇五条       释义:                                               《章程指引》

                   (一)控股股东,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             第 193 条;《香
                                                                        港上市规则》
                   1.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
                                                                        第 19A.14 条


                                       60
               的董事;

                   2.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
               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
               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的行使;

                   3.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
               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4. 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
               上控制公司;

                   5.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 19A.14 条所述情形。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
               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因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包
               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买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
               司法拍卖方式受让公司股份、通过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
               公司股份等方式,在未经书面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
               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
               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
               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
               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做
               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
               终依据。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未来就“恶意收购”作出明确界定
               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
               调整。

                   (五)收购方,是指根据前述条款被认定为存在恶意收购
               行为的投资者。

第二百〇六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     《章程指引》
               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 194 条、第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198 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


                                     61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者不同版本的章程       《章程指引》
               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第 195 条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〇八条       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 《章程指引》
               “以内”、“内”,均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 第 196 条
               “少于”,均不含本数。

                   本章程所称“会计师事务所”的含义与“核数师”相同。
               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
               则另有所指,本章程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与“独立
               董事”相同。

第二百〇九条       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
               定为准。

                   本章程的未尽事宜应,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百一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章程指引》
                                                                          第 197 条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