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天励飞: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4-06-18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
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上市规
则》《规范运作指引》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
露的情形,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
《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上市公司及投资者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
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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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的内部程序
第八条 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
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
泄露。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子
公司等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
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
归档保管。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附件三)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
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
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上述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三)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
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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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公司董事长审批
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
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
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规范运作指引》
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
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
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
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组
织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附件: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表
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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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申请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
暂缓或豁免披露
申请时间 暂缓 豁免
类型
暂 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
暂 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否已填报暂缓 相 关知情人是否
或豁免事项知情 是 否 已提供书面保密 是 否
人登记表 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签
字
董 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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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知情人 身份证或其 登记人
所在单位/部 知情人身份 内幕信息所 知悉信息 知悉信息方式 内幕信息内容
序号 姓名或 职务/岗位 他身份证明 登记时间 (注
门 (注 1) 处阶段 时间 (注 2) (注 3)
名称 文件号码 4)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或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
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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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深圳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深圳
云天励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
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
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
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并向公司备案;
4、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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