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虹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4-03-29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组织
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规则的规定,实施境内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
信息,并接受上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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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第五条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
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不披露。
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
披露。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
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
者的,可以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交所
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
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
利益的信息。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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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并说明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和已采取
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主席是信息披
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工作。董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
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合理确定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及时填写《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保密承诺函》(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
三)等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办,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
董事会主席签字确认后,交由董办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
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
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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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公司应确保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其他可能接触拟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
人员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或者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
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
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
以及上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
《HUA HONG SEMICONDUCTOR LIMITED(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本制度生效实施后,对于同时触发境外合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香港《公司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上市规则》项下的各种信息披露责任)的,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境外规定
履行有关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华虹半导体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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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登记事由 □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事项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原因和依据
相关内幕知
是否已填报暂缓
情人是否签
或豁免事项的知 □是 □否 □是 □否
署书面保
情人名单
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主席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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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华虹半导体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现作出如下声明与承
诺:
1、本人明确知晓并将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
定;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公
司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或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报道或传
播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通过其他方式谋取非
法利益;
3、如因自身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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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业务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或豁免事项:
知情人姓名/名 与公司关系(注 知悉方式
所属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 知悉时间 登记人 登记时间
称 1) (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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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项目经办人、其
他股东、其他股东董监高、交易对方、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注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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