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淼科技: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2024-02-06
证券代码:688350 证券简称:富淼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7
转债代码:118029 转债简称:富淼转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暨公司“提质
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持续评估
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实施进展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的投资者
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资者的信任,维护公
司市场形象,共同促进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充满信心、对公司价值高度认可和切
实履行社会责任,为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公司将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并在未来适宜时机
将回购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用
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风险提示
1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
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
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
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
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
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
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将积极采取以下措施,维
护公司股价稳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1、 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
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公
司负债及财务压力,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
2
性,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公司实
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
2、专注公司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
公司秉承“以绿色科技、护生命之源”的企业使命,从事精细化
工行业的亲水性功能高分子领域,为制浆造纸、水处理、矿物加工、
油气开采和纺织印染等国内外水基工业用户提供水溶性高分子、功能
性单体、膜分离产品及相关服务,为水基工业绿色发展和水生态保护
创造核心价值。
随着我国“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不断深
入人心,“碳达峰、碳中和” 国家双碳战略的全面部署与大力推进,
以及国家在战略层面大力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由粗放式发展向高质量
发展的转型升级,使水基工业客户在节能降耗、减碳减排、资源节约、
资源循环、污染治理等绿色发展方面的迫切且长期的深度需求不断提
升。未来,公司将在进一步巩固并持续扩大在制浆造纸领域的优势,
大力开发聚丙烯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聚酰胺、纳滤膜等
特色亲水性高分子产品在矿物加工、油气开采、污泥处理、中水回用、
零排放等领域的广泛应用。在国家双碳战略背景下,加大绿色功能性
产品的科技创新,帮助客户实现节能减碳,推动传统工业客户的绿色
转型。同时,公司将充分利用资本市场优势,沿核心产业链适时进行
上下游的并购整合及跨区域产业布局,不断完善信息化运营平台,加
快智能工厂建设,积极推动公司数字化转型,提高整体运营管理效率,
提升核心竞争力。
3、加强募投项目管理,推进安徽富淼项目建设
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投项目“年产 3.3 万吨水处理及工
业水过程专用化学品及其配套 1.6 万吨单体扩建项目”中固体型聚
丙烯酰胺产线、乳液型聚丙烯酰胺产线、水分散型水溶性高分子产线
均已完成试生产并转固,配套单体扩建产线正在试生产阶段。“950 套
/年分离膜设备制造项目”已完成试生产并转固。“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尚在建设中,预计将在 2024 年第四季度投入使用。未来,公司
将进一步强化募投项目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
的产能爬坡的速度,提升公司营收,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与安徽省安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签署了投资合作协议,投资新建 44.5 万吨的水溶性高分子及
配套功能性单体项目,预计总投资约 21 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已完成子公司安徽富淼的工商设立登记手续,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获得了相应《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过了
节能报告审查、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及一期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
审查,取得环评批复、施工许可证。安徽富淼项目自 2023 年 11 月 9
日正式开工以来,各项工作正紧锣密鼓地有序推进中。公司将进一步
加强安徽富淼项目的高质量建设,力争早日建成投产。该项目规划产
能以新增产品为主,项目建成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产业链,在核
心阳离子单体、聚胺类水溶性高分子、后水解工艺聚丙烯酰胺等方面
形成有效补充。该项目将有利于公司把握行业发展的机遇,完善公司
在水溶性高分子及配套功能性单体的产业布局,扩大生产规模,提高
产品供应能力,助力公司进军新应用领域,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市场
份额,推进降本增效,增强竞争优势与持续盈利能力。
4
4、重视投资者回报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执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及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投资者。2022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与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所支付的资金总额合计为
94,569,928.46 元,占合并报表实现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73.76%。未来公司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
分配的规定,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
5、加强投资者沟通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为股东提供准确的投资决策依据;同时,公
司将继续积极参加由上交所组织的各类业绩说明会,并持续通过上交
所“e 互动”平台、投资者关系邮箱、投资者专线、接受现场调研等
各种形式加强与投资者的交流与沟通,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
稳定、相互信赖的关系。
现将回购股份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 年 2 月 2 日,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
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
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和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向公司董事
会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提议内容为提议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5
(二)2024 年 2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根据《公
司章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降
低公司负债及财务压力,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
积极性,提高凝聚力,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
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并结合公司经
营状况、主营业务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
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前述回购股票用于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
工持股计划。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
月内。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6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
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金额,则
回购期限可自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
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在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
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
额
回购股份的用途: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实施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
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
民币 5,000.00 万元(含)。
回购股份数量: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
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214.29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75%;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及回购价格上限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
7
357.14 万股,约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2.92%。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
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
际回购情况为准。
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占公司总股
序 拟回购数量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实施期
回购用途 本的比例
号 (万股) (万元) 限
(%)
自董事会审
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议通过本次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1 214.29-357.14 1.75-2.92 3,000-5,000 回购方案之
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
日起 12 个
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月内
(五)本次回购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拟不超过人民币 14 元/股(含),该价格不
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
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
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
整。
8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3,00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
币 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14 元/股进行测算,则公司
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
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按照
回购 按照回
按照回购 按照回购金
本次回 金额 购金额
本次回购前 金额上限 额下限回购
购前 上限 下限回
回购后 后
股份类 回购 购后
别 后
占总
占总股 占总股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本 股份数量
本比例 本比例
(股) (股) 比例 (股)
(%) (%)
(%)
有限售
条件流 0 0 3,571,428 2.92 2,142,857 1.75
通股
无限售
118,578,67
条件流 122,150,099 100.00 97.08 120,007,242 98.25
1
通股
122,150,09 100.0
总股本 122,150,099 100.00 122,150,099 100.00
9 0
注: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
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
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9
1、本次股份回购方案对公司日常经营影响较小。截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 249,245.28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 152,131.17 万元,货币资金 41,011.41 万元。按照
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5,0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2.01%、3.29%、12.19%。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
人民币 5,00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
定弹性,结合公司未来的经营及研发规划,公司认为本次回购股份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
支付回购价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团队凝
聚力、研发能力和公司核心竞争力,降低公司负债及财务压力,提升
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
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 35.85%,流
动负债合计 45,399.08 万元,非流动负债合计 43,946.96 万元,本次
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
响。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
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
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
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10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不存在与本
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在回
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后续有增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
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
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相
关人员未来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2024 年 2 月 2 日,为践
行“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其
提议回购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
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
投资者的信心,降低公司负债及财务压力,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
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积极性,提升公司整体价值,促进公司稳定、健康
和可持续发展。提议人在提议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
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减持计划。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11
的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
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未实施部分的回购股份将依法予以
注销,具体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若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四)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情
况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
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
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
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
事宜;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
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
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
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
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
12
进行相应调整;
5、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
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
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本次回购股份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
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
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
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
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
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
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
实施过程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
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评估本次“提质增效重回报”行动方案的具体举措实
施进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
13
治理、积极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回馈投
资者的信任,维护公司市场形象,共同促进科创板市场平稳运行。
特此公告。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6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