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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09-11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普门科技”)2024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31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842.9163 万股的
2.64%,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
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个人、
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
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
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1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股权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1,131 万份股票期权,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42,842.9163 万股的 2.64%。不设置预留权益。激励对象获授
的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的权利。
    2021 年,公司实施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
尚有 846.85 万份仍在有效期内。2022 年,公司实施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 811.50 万份仍在有效期内。2023 年,公司实
施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尚有 809 万份仍在
有效期内。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
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本
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人员、技
术骨干及业务骨干。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
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合计 186 人,占公司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员工总数 1,680 人的 11.07%。具体包括: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技术骨干及

                                     2
 业务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
 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中国香港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
 在于,公司所处的医疗器械行业人才竞争激烈,其在公司的经营发展中起到重要
 作用。通过本次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以上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期权     约占授予股票     约占公告日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数量(万份)     期权总数比例       本总额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王 铮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8             0.71%            0.02%

 彭国庆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12            1.06%            0.03%

                   小计                               20           1.77%            0.05%

二、其他激励对象

     技术骨干、业务骨干(184 人)                    1,111         98.23%            2.59%

                   小计                              1,111         98.23%           2.59%

                   合计                              1,131          100%            2.6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上激励对象包括 1 名中国香港籍人士(曾麟贵)。
     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3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
股票期权,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
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
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未完成原因,
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4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新的规定的,
以新的相关规定为准。
    (五)本激励计划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自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日
 第三个行权期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
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在股票期权各
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
权事宜。
    (六)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激励
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5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
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3.80 元/份,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
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其行权期内以 13.80 元/股的价格购
买公司 A 股股票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2.87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3.46 元。

    七、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6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7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
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
次。以公司 2023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为基数,对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的完成情况核算各年度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对应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增长率(A) 净利润增长率(B)
                          对应考核
         行权期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年度
                                       (Am)        (An)         (Bm)         (Bn)
       第一个行权期          2024         23%          18%            23%           18%

       第二个行权期          2025         46%          36%            46%           36%

       第三个行权期          2026         69%          54%            69%           54%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A≥Am                           100%
    营业收入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