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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固德威:内部审计制度2024-06-27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责任,保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
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监督的评价活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审计
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促进公司实现长期发展战略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
成员应当为单数,并且不得少于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董事会
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
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被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
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循私舞弊,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
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
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
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
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
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资料,包括内部审计
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
控制的建议。
   第十五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
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
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
在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
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
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
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
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
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
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审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
度,包括各内部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参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
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由公司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
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
由董事会 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固德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