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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钜泉科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4-03-23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法
规”)及《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交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交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
信息等情形,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
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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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上市规则》披露或
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
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
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的事项。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审核程序

     第九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
息泄露。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人员等应填写《信
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 1)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
函》(附件 2)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十年。登记及
归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 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 相关内幕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 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相关部门或下
属公司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相关情况,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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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情况并将有关信息及其进展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办理
信息披露事宜:
     (一)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二)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出现前款第(二)项情形的,公司须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
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
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存在其他违反适用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照法
律法规或公司内部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
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负
责人予以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适用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适用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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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1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暂 缓 或 豁 免 披 露 的 □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 否 已 填 报 暂 缓 与 □是            □ 否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       □是      □ 否
豁免事项知情人登                                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记表



部门负责人意见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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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务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类别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内容




 序号          姓名          证件号码   部门/职务 获 取 信 息 时 获 取 信 息 方 备注
                                                  间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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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号码:            )作为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本人明确知晓公司《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
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
豁免披露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
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等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