钜泉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03-23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规范运作,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设立。
第三条 监事会是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
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
实行监督,保障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监
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
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
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
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包括 2 名股东代表监事及 1 名职工代表监事。
《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监事。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非职工代表监事由监事会、股东提名候选人,由股东大会根据《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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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以普通决议选举产生。获选监事按拟定的由股东大会选
举产生的监事会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
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提议召开董事会
临时会议;
(九)法律、法规、部分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第八条 监事应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股东的质询,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过程中,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聘请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上述活
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时,监事会有权要求纠正。
第十一条 公司须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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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四条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
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并向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报告。
第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独立董
事是否持续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职责,履行职
责时是否受到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非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不当影响等。
第十六条 监事应当对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主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原则性
强,廉洁自律,熟悉公司经营管理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 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 监督、检查监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三) 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四) 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 代表监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六) 代表监事会负责与公司内外联系协调工作;
(七)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授权
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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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议案:
(一) 拟定向股东大会提交的专项监督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 对公司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或报告进行讨论
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资产运作、重大建设项目进展实施及财务会计报表所反映的
财务运作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
(四) 就公司拟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进行讨论研究,并提出
修改意见;
(五) 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总结及专项工作的安排等;
(六) 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七) 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或企业规章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八) 审议其他监事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及就公司股东大会或公司
章程赋予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专项报告。
第二十二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五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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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一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意,已就召
开监事会会议发布公告的,应公告说明改期原因。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
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集人应至少提前 10 天将监事会会议
的通知以专人、邮件、传真或其他电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
真、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监事。但遇有紧急事由时,
可以随时口头或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进行会议
记录。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
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或电话通知应至
少包括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但召集人在确定会议议程时应
考虑其他监事的书面提议;监事会会议必须遵照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所列的议程
进行。
第六章 监事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
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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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当向监事会召集人请假并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
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的投票表决权。
监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三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可以是举手表决,亦可为投票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
情况决定采用书面议案以代替召开监事会会议,但该议案之草稿须以专人送达、
特快专递、传真、电子邮件之一种方式送交每一位监事。如果监事会议案已派发
给全体监事,签字表决的监事已达到作出决议的法定人数,并以本条上述方式送
达监事会召集人后,该议案即成为监事会决议,毋须再召开监事会会议。
在经书面议案方式表决并作出决议后,监事会召集人应及时将决议以书面方
式通知全体监事。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
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
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
写明投票意向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锁
头票数进行清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验票,出席会议的监事对会议主持人宣
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请求验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验
票。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致使
公司受到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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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监事的赔偿责任由公司股
东大会认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
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
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三十五条 公司监事对监事会所议事项和决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
露有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交易所备案,经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会议出席情况;
(5)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7)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8)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会议记录的完整副本应迅
速送发于每一位监事。
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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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标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
为 10 年。
第四十条 监事会应建立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均应指
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
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常设机构,应配备有较强业务水平的专职人员。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活动经费,按照
公司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会成员。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如涉及“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
程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授权公司
监事会召集人提出修改意见稿,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授权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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