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钜泉科技: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4-06-15  

     证券代码:688391               证券简称:钜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并办
    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时公司 2023 年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已经实施完毕,根据 2023 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授权,本次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的,授权董事会审
    议注册资本变更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鉴于上述事项,拟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进行修订,现将具体内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
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钜泉光
关规定,制定《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        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章程”)。



                                                  1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     公司由钜泉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依法变更设
设立,由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     立,由钜泉科技(香港)有限公司等五名发起人认
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上海市工商行政     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于 2010 年 5     注册登记,并于 2010 年 5 月 19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
月 19 日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52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046.1142 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352 万股,全部为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2,046.1142 万股,全
人民币普通股。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
司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股份后,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本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     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章程第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的,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
行股份总额的 10%,且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且应当在发布回购
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同时,回购    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 3 年内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该部分股票后,公司合计持有的在有效期内的股     同时,回购该部分股票后,公司合计持有的在有效
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标的总数累计不得超过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标的总数,累计
公司总股本的 20%;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0%;属于本章程第二十三
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
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告后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     得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2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有的本公司股份。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以及
。。。。。。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
的其他权利。                                  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定无效。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
                                              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讼。

                                              3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权
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公司股东大会可以
                                               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1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
任何担保;                                     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保;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
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
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4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以下问题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     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政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     法规以及本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见。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低于 10%。                                     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和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
                                               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
                                               出前款规定的通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应包括以下《上市公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司章程指引》中有关条款包含的内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中有关条款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     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的任何情形。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
。。。。。。                                   任何情形。
                                               。。。。。。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
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     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有效身份证件、法人股东单位的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授权委托书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载明的
(一)代理人的姓名;                           相关内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
                                               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
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     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
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   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
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
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董事会拟     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由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
定,股东大会批准。                             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      第七十一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
会上予以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予以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
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有
明。                                           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
                                               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回答质询将显著损害股东共同利益;
                                               (五)其他重要事由。


                                               6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    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
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    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
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    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
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上海证监局及上交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告。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非职工代表监事)    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分拆、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人提供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
享有一票表决权。                              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    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
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
                                              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条                                      第八十条
。。。。。。                                  。。。。。。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
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过半数通过;如该
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    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
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 2/3 以上通过。

                                              7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
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      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
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例在 30%及以上时,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或两名以
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      上董事或、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实行
                                                累积投票制。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       第八十六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通讯、网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有利害关系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计票、监票。                                    加计票、监票。因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
                                                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由公司监事
                                                填补。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络、通讯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      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案是否通过。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通讯及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    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      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负有保密义务。                                  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
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     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行期满未逾 5 年;                               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未逾 2 年;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年;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年;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未满的;

                                                8
容。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司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一)至(六)
                                               项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
                                               解除其职务;在任董事出现前款第(七)、(八)项
                                               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
                                               其职务,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
                                               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
                                               出席人数。
第九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第九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总数的百分之三 3%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                               提出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
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
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有无重大失信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
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     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
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交所。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程,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实义务: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二)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     应当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提供担保;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未向股东大会报告并获
                                               得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9
                                             与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除非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
。。。。。。                                 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   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
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行董事职务。                                 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
                                             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
                                             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
予的其他职权。                               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   (十八)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范围的事项,应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
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   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
会的运作。                                   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
会审议。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召集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
                                             负责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
                                             方案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

                                             10
                                                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和职责范围、档案保存等事项,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具体以各专门委员会工作
                                                细则为准。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重大借款、对外担保、委托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组      查和决策程序;在进行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时,应当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
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
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      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
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公司全体董事书面同意,豁
                                                免前述条款规定的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并在会议
                                                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
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      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      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权。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
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      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务。                                            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起的 1 个月内向上海证监局和上交所报送季度财务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      会计报告。

                                                11
报告。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应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
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     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出现派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
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     在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披露。                                         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
                                               及时披露。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                                   。。。。。。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    2、公司董事会拟订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遵
遵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守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程》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                                   。。。。。。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三)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    1、公司董事会拟定并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董事
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     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
数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     意。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
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     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决议后提交股东大
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
。。。。。。                                   。。。。。。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前,应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
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                                   。。。。。。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
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     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的用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见。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四)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
董事会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12
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
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     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分红的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     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
上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     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发表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独立董     明确意见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科创公司
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     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
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议。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     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
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反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     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
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
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     的调整或变更发表独立意见。
意见。                                         。。。。。。
。。。。。。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2、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     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司董
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金分红为主。公     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   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
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     或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
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分红,并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2 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
规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划》,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
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     董事会应当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东分红回
分红回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     报规划》中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分配预案。
配预案。董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     董事会制定的分配预案中未包含现金分配预案的,
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表独立意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股
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任会计师事务所。                               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
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                           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13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
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告。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上
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应的担保。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
的披露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     上市公司信息的报纸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
                                               报其债权。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经
市之日起生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部分条款自《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生效之日起实
                                               施。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涉及条款序号变动的,将进
    行相应调整,章程附件同步进行修订。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管理层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相关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最终核准的内容
    为准。

         特此公告。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5 日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