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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骄成超声: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1-10  

骄成超声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3 年 12 月 22 日,贵公司召开第一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

     2023 年 12 月 23 日,贵公司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2024 年 1 月 4 日,贵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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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
召集人、股东出席会议的登记手续等事项外,还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
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上海市闵行区沧源
路 1488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宏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等相关事项与前述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
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
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
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名 , 所 持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44,938,695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额 的
39.145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20,636,7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17.9763%。经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
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 17 名,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计 65,575,47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7.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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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
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
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通
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2.04、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第 1、2.01、2.0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
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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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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