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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骄成超声: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4-11-15  

证券代码:688392            证券简称:骄成超声          公告编号:2024-088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7 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5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
币 71.18 元。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59,190,000.00 元,扣除与
发行相关的费用人民币 162,827,815.69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人民币 1,296,362,184.3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60 号)。公司
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
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由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保荐机构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 本次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
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 25,000 万元向全资子公司上海骄成
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成开发”)进行增资,用于实施建设“骄成超
声总部基地及先进超声装备产业化项目”,该事项已经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2024 年 11 月 13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向全资子
公司增资暨投资建设新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4)、《2024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87)。
    上述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为配合
上述新项目的实施,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公司全资子公司骄成开发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设立了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上述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公司、骄成开发、海通证
券和上述银行于近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上海骄成科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骄成超声总部基地及先
                                     98280078801100005846
 开发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闵行支行                          进超声装备产业化项目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上海骄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闵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以及海通证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98280078801100005846,截至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总部基地及先进超声装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
次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晓伟、申晓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通知丙
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
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11、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
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骄成超声波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