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赛特新材: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公告2024-04-13
证券代码:688398 证券简称:赛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26
债券代码:118044 债券简称:赛特转债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的目的
公司积极开拓海外市场,目前外销比例较高,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
防范外汇汇率波动可能对公司经营成果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含子公司)拟与
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利用其套期保值功能,锁定未来时点的交
易成本或收益。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通过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
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该远期结售汇
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的业务。
外汇期权组合业务是公司针对未来的实际结汇需求,买入一个执行价格较低
(以一单位外汇折合人民币计量执行价格)的外汇看跌期权,同时卖出一个执行
价格较高的外汇看涨期权,按照公司未来实际结汇需求可将未来某个时间汇率锁
定在一定的区间之内,达到降低远期结汇风险的目的。
二、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品种
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只限于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涉及
到的美元、欧元及日元等相关结算货币。
三、业务期间和规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币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的交易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等值外币,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董事会授权
董事长在上述期限及额度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由财务中心负责办理具体事宜。
四、可行性分析
公司境外业务结算币种主要采用美元、欧元及日元,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
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较大影响。公司开展与银行的远期结售汇及外
汇期权业务,系以正常业务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通过锁定汇率,
降低汇率波动风险,使公司保持较为稳定的利润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
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的风险与风险控制措施
(一)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的风险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
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可以部分抵消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仍存
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或外汇期
权确认书约定的远期汇率低于实际收付汇时的汇率,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
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公司应收客户的款项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
期内收回,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并造成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
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和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
等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将加强应收款项的风险管控,及时掌
握客户支付能力信息,提高回款预测的准确度,加大应收款项跟踪催收力度,尽
量将该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2、在签订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的收汇、付
汇期和金额进行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必须具有真实交易背景,
严禁超过公司正常收汇规模的远期外汇交易。
3、上述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
规机构进行交易。
4、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对具体的业务操作进行规范,并严
格按照相关内部控制流程执行。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系以正常经营为基
础,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董事会审议该事项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根据实
际需求,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75,000 万元等额外币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
汇期权业务。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主要是为了降低汇
率波动带来的风险,不进行无实际需求的投机性交易,不开展单纯以盈利为目的
外汇交易。该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和审批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
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风险应对措施,相关风险能
够有效控制。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
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
综上,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本次审议的开展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权业务
的事项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及外汇期
权业务的独立意见》;
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
及外汇期权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