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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福建赛
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及兴业证券与赛特新材签署的《持续督导协议》,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的持
续督导时间为该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及其后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赛特新材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其持续督导期为 2020 年 2 月
1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现兴业证券对赛特新材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兴
业证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联系人                                   张俊
     保荐代表人                             张俊、王亚娟
      联系电话                             0591-38281727

                                    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398
      注册资本                         116,000,000.00 元
      注册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姚坪村工业二路 5 号
    主要办公地址          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姚坪村工业二路 5 号
     法定代表人                             汪坤明
      控股股东                              汪坤明
     实际控制人                             汪坤明
       联系人                               张必辉
      联系电话                           0592-619991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2 月 1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调推荐阶段
    兴业证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赛特新材及其主要股东进
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赛特新材及中介机构对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股
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赛特新材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赛特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兴业证券针对上市公司具体情况确定
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开展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督导工作: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
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
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2
各项承诺;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6、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并出具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8、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
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或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10、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
    11、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
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持续督导期间,赛特新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的
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上市公司相关事项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发生如下事项:
                                     3
    1、2023 年 2 月 14 日,赛特新材时任副总经理刘祝平因误操作,进行了一
笔股票数量为 2,000 股买入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等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本次误操作买入价格高于减持股票的卖出价格,此次误操作未产生收益。刘祝
平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操作失误构成的短线交易给公司
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深表歉意。其承诺将吸取本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加
强《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审慎操
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在执行过程中反
复核对确认,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2、2023 年 3 月 15 日,赛特新材董事汪美兰因操作失误,其本次集中竞价
减持股份数量超出计划减持数量 100 股。汪美兰对此进行深刻反省并主动报告
公司,对上述误操作行为给公司及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向公司董事会及广大投
资者致歉,并承诺今后将严格管理股票账户,谨慎操作,杜绝该类情况再次发
生。上述减持未在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减持公司股票的期间内,
亦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形。汪美兰已将超比例出售股票
所取得的收益上缴公司。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此
类事件的发生。
    3、赛特新材时任副总经理刘祝平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卖出公司股票 86,100
股,又于 2023 年 5 月 31 日买入公司股票 200 股,上述买卖行为违反了《证券
法》等规定,构成短线交易。刘祝平将上述短线交易获利 295.60 元全额上缴公
司,且其承诺其在任期届满后三年内不再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将吸取本
次短线交易事件的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
行为,审慎操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严格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并在
执行过程中反复核对确认,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4、2023 年 8 月 1 日,因 2023 年 2 月和 2023 年 5 月发生短线交易情形,
赛特新材原副总经理刘祝平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刘祝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39 号),并记入资本市
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涉及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
营管理活动和规范运作。

                                    4
    5、赛特新材董事汪美兰因误操作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卖出后又买入公司可
转换公司债券“赛特转债”,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
视,及时核实、了解相关情况,汪美兰女士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并就本次短
线交易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汪
美兰已深刻意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
不良影响深表歉意。由于前述事项,2024 年 5 月 7 日公司董事汪美兰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汪美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24〕16 号),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该行政监管措施不
涉及上市公司,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规范运作。公司董事
会要求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
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保荐人履责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知悉上述事项后,及时跟进上市公司的整改工作,已通过邮件等
方式及时对上市公司进行相关提示,并于 2023 年内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
高开展现场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等。
    除上述情形以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
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
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的按照要求进行信
息披露;重要事项上市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
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

                                    5
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上市公司已按照
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2023 年 6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
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年产 350 万平方米超低导热系数真空
绝热板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节余募集资金转出后,结项募投项目在
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上市公司将办理销户手续。专户注销后,
上市公司与保荐人、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监管协议随之终止(详见上市公司第
2023-046 号公告)。上市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完成上述结余募集资金的转出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对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注销。详情请见上市公司第
2023-051 号公告。
    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 2,400.32 万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超募资金余额为 295.16 万元,即超募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了审阅,认为:
    2023 年上市公司存在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即办
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的事项,上市公司已及时办理了该部分七天通知存款的赎
回工作并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除上述情形以外,本次证券发行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基本符合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
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6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中超募资
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继
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除上述事项外,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
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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