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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特新材: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06-1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权益分派事项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福建赛
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特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赛特新材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权
益分派(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原因

    2024 年 2 月 20 日,赛特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5,0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40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赛特新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 86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16,000,507 股的比例为 0.74%。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
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故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
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

    根据赛特新材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
记日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红利 4 元(含税),以公司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三、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的计算依据

    赛特新材拟以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赛特新材总股本为 116,000,507 股,扣减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860,000 股,本次实际参与权益分派的股本数为
115,140,507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之前一交易日 2024 年 5 月 22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 32.19 元
/股计算:

    1、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

    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32.19-0.4)÷(1+0.45)=21.92 元/股

    2、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115,140,507×0.4÷116,000,507≈0.3970 元/股

    3、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
比例)÷总股本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15,140,507×0.45÷116,000,507≈0.4467 股

    4、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32.19-0.3970)÷(1+0.4467)≈
21.98 元/股
    5、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
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21.92-21.98∣÷21.92≈0.27%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影响较小。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

    赛特新材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