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11-29
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
律法规,我们作为凌云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第四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
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拟用于本次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
票回购专项贷款(包括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回购专项贷款),公
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拟回购金额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公司
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
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有利于完善公
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公司本次股份
回购具有必要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必
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王琨、西小虹、孙富春
2024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