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路维光电:路维光电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2024-03-23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06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司披露日,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股东新余顺禄并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顺禄”)、新余百
  耀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并购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新余华谦”)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848,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940%。
      以上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且
  于 2023 年 8 月 17 日起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10 日于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新余顺禄及其一致行动人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和新余华谦
  的《关于股东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其根据投资人资金需求,拟通过大宗交易方
  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减持数量不超过 1,933,100 股,即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0.9999%,将于公告披露之日起三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
      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根据公司届时最新的总股本数量及减持计划比
  例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1
                                                                         IPO 前取得:2,400,000 股
新余顺禄                                   3,480,000          1.8000%
                                                                         其他方式取得:1,080,000 股

                                                                         IPO 前取得:2,000,000 股
新余百耀                                   2,900,000          1.5000%
                      5%以上非第一                                       其他方式取得:900,000 股

                      大股东                                             IPO 前取得:1,400,000 股
新余粤典                                   2,030,000          1.0500%
                                                                         其他方式取得:630,000 股

                                                                         IPO 前取得:992,000 股
新余华谦                                   1,438,400          0.7440%
                                                                         其他方式取得:446,400 股
       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原因
           新余顺禄     3,480,000             1.8000%    新意资本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新

           新余百耀     2,900,000             1.5000%    余顺禄、新余百耀、新余粤典及新余华谦的
第一组
           新余粤典     2,030,000             1.0500%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对上述企业实施控制,

           新余华谦     1,438,400             0.7440%    导致四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

              合计      9,848,400             5.0940%    —

       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过去 12 个月内未发生减持股份情形。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股东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股       拟减持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名称 数量(股) 持比例                                                  价格区间       份来源         原因
新余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3/28~                  IPO 前和其     投资人资
                                                                        按市场价格
顺禄     683,100 股    0.3533%      超过:683,100 股    2024/6/27                    他方式取得     金需求

新余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3/28~                  IPO 前和其     投资人资
                                                                        按市场价格
百耀     569,200 股    0.2944%      超过:569,200 股    2024/6/27                    他方式取得     金需求

新余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3/28~                  IPO 前和其     投资人资
                                                                        按市场价格
粤典     398,500 股    0.2061%      超过:398,500 股    2024/6/27                    他方式取得     金需求

新余     不超过:      不超过:     大宗交易减持,不    2024/3/28~     按市场价格   IPO 前和其     投资人资


                                                   2
华谦    282,300 股   0.1460%   超过:282,300 股   2024/6/27               他方式取得    金需求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以上数据及指标如有尾差,为四舍五入所致。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同时,本企业/本人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
       监管部门有关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企业/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变动相关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本人还
       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增值收益上缴给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在接到董
       事会发出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增值收益上缴公司。本承诺出具后,
       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与本承诺内容不一致的,
       以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为准。”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承诺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履行相关股份锁定承诺事项,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
       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股份锁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
       承诺不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减持行为。
           2、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期限届满后,本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3
等),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有新规定的,本企业将认真遵守相关规定。
     3、本企业将在公告的减持期限内以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
门允许的合规方式(如大宗交易、集合竞价等)进行减持。
     4、如本企业确定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企业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
并予以公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
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并
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本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则本企业应将违反承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增值
收益(如有)上缴公司所有,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
造成的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
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
持数量等;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不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
减持,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告知公司对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3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