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路维光电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新增、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2024-08-22
证券代码:688401 证券简称:路维光电 公告编号:2024-06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及新增、修订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
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深圳
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
1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2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又称总裁,下同)和其他高级管理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3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执行总裁、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
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
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4 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资助。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并;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并;
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权激励;
5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
购其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购其股份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
益所必需。
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
股份的活动。
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
当及时处分相关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6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股东自愿承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自愿承 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法
诺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 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的,从其规定。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
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 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6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股份总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股份。 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
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的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
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7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会计报告; 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8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大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
质影响的除外。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程;
缴纳股金;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缴纳股金;
不得退股;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不得退股;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9 债权人的利益;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债权人的利益;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担连带责任。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
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划;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方案、决算方案; 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所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十)修改本章程; 保事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务所作出决议;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总资产30%的事项;
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总资产30%的事项; 股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定的其他事项。
股计划;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 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定的其他事项。 20%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会召开日失效。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除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行使。 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大会的
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 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
所定人数的2/3时; 定人数的2/3时;
11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总额的1/3时; 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12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
出具的法律意见。 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1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议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公告临时提
议。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大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案。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
料。董事候选人的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
个人情况;
个人情况;
14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
项提案提出。
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身
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 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
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托书。 身份证明文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15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
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有效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委托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出
面授权委托书。 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 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人委派代表或委派代表委托的代 股东身份证明文件。
理人出席会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 非法人组织的股东应由该组织负责人
代表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
证、能够证明其具有委派代表资格的 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
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 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执行 证明、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代理
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依法出具的书面 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理人应出示本
授权委托书。 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
内容: 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16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人为法人股东或非法人组织股东的,
章。 应加盖单位印章。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监事
17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东大会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18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独立董事应当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
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
议和特别决议。 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19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通决议通过: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弥补亏损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弥补亏损方案;
20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案;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第九十二条 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
时,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时,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
决议明确指定之日起开始。但董事
决议明确指定之日起开始。但董事
会、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
会、监事会因特殊情况未能如期换届
的或在董事会、监事会某一届任期内
21 的或在董事会、监事会某一届任期内
增选、补选、改选董事、监事的,则
增选、补选、改选董事、监事的,则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此次股东
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自此次股东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明
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或股东大会决议明
确指定之日起开始至该届董事会、监
确指定之日起开始至该届董事会、监
事会任期届满日结束,由职工代表出
事会任期届满日结束,由职工代表出
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任的监事为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
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决议之日或明确
或其他民主形式通过决议之日。
指定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
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 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22 满未逾5年;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年;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未清偿; 起未逾3年;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未届满; 人;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
定的其他内容。 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项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定的其他内容。
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情形的,公司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解除其职务。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第九十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 责,维护公司利益,对公司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取不正当利益: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存储;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 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 存储;
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 (四)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供担保; 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 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
23 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进行交易;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董事的近亲属,董事或者其近亲属直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 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
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 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项规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定;
为己有;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他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是,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向董事会或
利益; 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六)董事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当承担赔偿责任。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
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
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会对本条第(五)项至第(七)
项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
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
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不设副董事长,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 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并主
24 持,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 持,公司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召集并主
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持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
董事召集并主持。 董事召集并主持。
历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 历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由过半数的董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案、决算方案; 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25 补亏损方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案;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案;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置;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置;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和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事项;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事项;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26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
27 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应于会议召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开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和总经理。
和总经理。 每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
日当天发出会议通知。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
28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
过。 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29 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 投票权。
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投票权。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给公司造
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
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
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
30 聘任或解聘。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总裁、
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
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31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贿赂
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 生。
32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 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 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
33 求其予以纠正; 求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 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 主持股东大会;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 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
问题; 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
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
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 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
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
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
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 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
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 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
息进行审核; 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章、本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第一百五十四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
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34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
过。 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5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的除外。
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利润退还公司。
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润。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润。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
36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本的25%。 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25%。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37 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38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在报纸上公告。
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39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40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或者被撤销; 闭或者被撤销;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
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第(二)项情形
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41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经股东大会决议而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存续。
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
以上通过。 大会决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
42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
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
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43 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其债权。
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
人进行清偿。
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
44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
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院。 破产管理人。
序号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章程条款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45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
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终止。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46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
产。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第二百〇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
(一)控股股东,是指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
47 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
配公司行为的人。
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
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
有关联关系。
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未作规定,但现
48 行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
新增
定。本章程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
抵触的,服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本次章程修订事项尚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公司章程》的相关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二、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相关情况
为保障全体股东合法利益,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深圳市路
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并修订了部分内部管理制度。
具体制度如下表所示:
是否提交股
序号 制度名称
东大会审议
1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是
4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是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5 是
薪酬管理制度》
6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是
7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否
8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否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认定标准及流
9 否
程》
特此公告。
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