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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成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2024-01-3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的核查报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受嘉兴高和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高和”或“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
出让方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减持所持有的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前
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金公司对本次询价转让的实施过程和出让方
与受让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询价转让概况

(一)本次询价转让出让方

    截至 2024 年 1 月 10 日出让方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情况如下:

  序号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嘉兴高和                  60,000,000               7.19%




    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嘉兴高和为汇成股份持股 5%以上的股东,非汇成股
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

                                   1
资格,出让方不存在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参与转让的股
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二)参与转让
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让股份是否存在
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国有资产管
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二)本次询价转让数量

    本次拟询价转让股数上限为 25,045,600 股,受让方获配后,本次询价转让
情况如下:

                     转让股份数量                  占所持股份
参与转让的股东名称                  占总股本比例                转让股份来源
                         (股)                        比例

     嘉兴高和         25,045,600       3.00%        41.74%       首发前股份




(三)转让方式

    出让方作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汇成股份首发前股东,根据
《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转让股份。



(四)本次询价转让价格

    出让方与中金公司综合考量股东自身资金需求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询价
转让的价格下限,且本次询价转让的价格下限不低于发送《股东以向特定机构
投资者询价转让方式减持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发前股份之认购邀
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之日(即 2023 年 1 月 17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70%,符合《实施细则》中有关询价转让价格下限
的规定。

    本次询价转让由出让方与中金公司按《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款描述
确定的转让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根据受让方申购报价的情况,并严格
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

                                      2
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 8.07 元/股,不低于发送认购邀请书之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70%。



(五)本次询价转让受让方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转让价格、
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 8.07 元/股,转让股
数为 25,045,600 股,向受让方收取的认购本金为 202,117,992.00 元(不包括受
让股份所涉的经手费及过户费)。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9 名,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
次转让结果如下:

序号          受让方名称           受让股数(股)      认购本金(元)      锁定期
 1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280,000       131,379,600.00    6 个月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05,600         33,939,192.00   6 个月
 3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0,000        2,017,500.00   6 个月
 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        5,245,500.00   6 个月
 5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4,035,000.00   6 个月
 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0,000        3,066,600.00   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
 7                                           480,000        3,873,600.00   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8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         16,140,000.00   6 个月
        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
 9                                           300,000        2,421,000.00   6 个月
                  公司
              合计                      25,045,600        202,117,992.00     -


       根据受让方提供的核查资料,核查结果如下:
       受让方均为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符合
《实施细则》第七条“询价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是具备相应定价能力和风险承受
能力的机构投资者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关于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或者本所规定的其
他机构投资者(含其管理的产品),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除前款规
定的机构投资者外,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的其他私募基金

                                         3
管理人(且其管理的拟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产品已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备案),可以参与询价转让的询价及认购。参与转让的股东可以与证券公
司协商,在认购邀请书中约定受让方应当符合的其他条件”规定。
    受让方及受让方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不存在出让方向
其及其最终认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
保收益的承诺的情况;不存在出让方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及其最终认
购方(最终权益拥有人或受益人)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况。
    受让方满足《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
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规定的适当性匹配要求。
    受让方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梅
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时代复
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已提供私募基金备案材料。
    受让方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以下情形:
    (1)出让方或者中金公司,或者与出让方或者中金公司存在直接、间接控
制关系或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
    (2)前项所列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
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机构;
    (3)与第一项所列人员或者所列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亲属能够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
的机构;
    (4)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与参与转让的股东构成一致行动人,
或者参与询价转让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者利益输送的其他机构。



二、本次询价转让的过程

(一)认购邀请文件发送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期间,中金公司共向 60 名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送达了认购邀
请文件,包括基金管理公司 12 名、证券公司 13 名、保险公司 3 名、合格境外
                                   4
机构投资者 5 名、私募基金管理人 27 名。

       中金公司对询价对象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询价对象符合
《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地事先告知了参与询价转让的对象关于本次选择受让方、确定认购价格、分配
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二)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内,即 2024 年 1 月 17 日下午 18:00
至 20:00,组织券商以邮件方式或现场送达方式收到《认购报价表》合计 14 份,
均为有效报价,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

(三)转让价格、获配对象及获配情况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转让价格、
受让方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转让价格为 8.07 元/股,转让股
数为 25,045,600 股,认购本金为 202,117,992.00 元。

       本次受让方最终确定为 9 名,均在特定对象发送认购邀请文件名单内,本
次转让结果如下:

序号           受让方名称          受让股数(股)      认购本金(元)      锁定期
 1      上海添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280,000       131,379,600.00    6 个月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205,600         33,939,192.00   6 个月
 3      上海一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50,000        2,017,500.00   6 个月
 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50,000        5,245,500.00   6 个月
 5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500,000        4,035,000.00   6 个月
 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80,000        3,066,600.00   6 个月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投资
 7                                           480,000        3,873,600.00   6 个月
              管理有限公司
 8      南京盛泉恒元投资有限公司         2,000,000         16,140,000.00   6 个月
        北京时代复兴投资管理有限
 9                                           300,000        2,421,000.00   6 个月
                  公司
              合计                      25,045,600        202,117,99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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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缴款情况

    本次询价转让实际转让数量为 25,045,600 股,转让价格为 8.07 元/股。截至
2024 年 1 月 19 日,本次询价转让的 9 名受让方已将认购款项(包括认购本金及
受让股份所涉的过户费、经手费)汇入中金公司指定账户。中金公司按照规定
向出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划转扣除相关财务顾问费、相关税费、过户费和经手
费后的股份转让资金净额。




三、本次询价转让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情况

    2024 年 1 月 17 日,上市公司公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
价转让计划书》(以下简称“《询价转让计划书》”),中金公司出具的对出让方询
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作为其附件一并披露。

    2024 年 1 月 19 日,上市公司公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询
价转让定价情况提示性公告》。

    中金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
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有
关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督导汇成股份及出让方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义务
和披露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经核查,中金公司认为:本次询价转让汇成股份股份中,参与转让的股东
及受让方符合《实施细则》要求,本次询价转让的询价、转让过程与结果公平、
公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全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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