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二〇二四年五月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 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殊说明,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说明书》一致。 3-1-1 目 录 声 明.............................................................................................................................. 1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3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3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3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3 四、 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4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4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4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6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17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2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21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1 二、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21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22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3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24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34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35 五、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43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47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48 附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48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本次证券发行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赵庆辰、何立担任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科创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 赵庆辰: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副总裁,注册会计师 (非执业)、法律职业资格,2018 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了锡 华科技 IPO、欧圣电气 IPO、华脉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何立,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总监,持有法律职业资 格证书,2017年起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曾负责或参与锡华科技IPO、星德胜IPO、 佳源科技IPO、汇成股份IPO、骏成科技IPO、之江生物IPO、肇民科技IPO、安图 生物可转债、蓝天燃气IPO、天海电子IPO等项目,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 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三、保荐机构指定的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人员 1、项目协办人及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秦寅臻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秦寅臻:本项目协办人,海通证券投资银行委员会经理,2022年起从事投资 银行业务,曾参与汇成股份IPO、治臻股份IPO、锡华科技IPO等项目,在保荐业 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 录良好。 2、项目组其他成员 本次发行项目组的其他成员:陈杰、邢丞栋、李翔。 3-1-3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情况 公司名称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Union Semiconductor(Hefei)Co., Ltd. 股本总额 83,485.3281 万元 股票代码 688403 股票简称 汇成股份 股票上市地 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定代表人 郑瑞俊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5 年 12 月 18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21 年 3 月 30 日 上市日期 2022 年 8 月 18 日 住所 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 邮政编码 230012 电话 0551-67139968-7099 传真 0551-67139968-7099 公司网址 www.unionsemicon.com.cn 电子信箱 zhengquan@unionsemicon.com.cn 半导体集成电路产品及半导体专用材料开发、生产、封 经营范围 装、测试、销售及售后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 A 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一)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 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4,870.00 万元(含 114,870.00 万元),具体发行规模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3-1-4 (二)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三)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四)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 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未偿还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 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 “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 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3-1-5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 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 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 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3、到期还本付息 公司将在本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偿还债券余额本息的事 项。 (六)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 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七)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3-1-6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 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3-1-7 (八)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 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 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 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九)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办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 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 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 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 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部门的有关 3-1-8 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 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 0.01 元。 (十)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3-1-9 (十一)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有权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之“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 之“(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 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 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 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 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本节之“六、本次证券发行方案”之“(十) 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3-1-10 (十二)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股票享有与现有 A 股股 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 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三)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 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 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 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十四)向现有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 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并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公司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 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 可转换公司债券;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3-1-11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 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 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2)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4)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5)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 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 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6)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7)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 10%以上 3-1-12 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8)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 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9)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10)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债券受托管理人; (2)公司董事会; (3)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未偿还的可转债面值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书面提议;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 (1)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 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2)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各 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能 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议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 议事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 新的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3-1-13 (3)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拟 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 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的 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4)债券持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享有一票表决权,下述 债券持有人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可以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并且其所代表的 本期可转债张数不计入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出席张数: ①债券持有人为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公司股东; ②上述公司股东、发行人及担保人(如有)的关联方。 (5)会议设监票人两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监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 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 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监票人。 每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 理人)同一名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 见证表决过程。 (6)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应 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7)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 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 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8)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二分之一 以上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能形 成有效决议。 (9)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批 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募集说明书》和本 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 3-1-14 (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发行人与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募集说明书》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 作出的决议对发行人有约束力外: ①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通过并经发行人书面同意后,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②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发行人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 对发行人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14,870.00 万元(含 114,8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投入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 1 47,611.57 35,000.00 圆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 2 56,099.47 50,000.00 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29,870.00 合计 138,711.04 114,870.00 注: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已扣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 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130.00 万元。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 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 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 行适当调整。 3-1-15 (十七)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八)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限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 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七、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子公司海通创新证券投资有限公司持 有汇成股份 6,678,826 股,持股比例 0.80%;海通新动能持有汇成股份 12,727,273 股,持股比例 1.52%,保荐机构子公司海通开元持有海通新能源 51.00%股权, 海通新能源系海通新动能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股 0.67%,海通开元另持有海通新 动能 19.33%股权;保荐机构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管业务持 有汇成股份 6,868 股,持股比例 0.00082%;保荐机构衍生产品与交易部多空互 换对冲账户持有汇成股份 43,002 股,持股比例 0.0052%。除此之外,本保荐机 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2、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奚勰于 2020 年 6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曾任职于本保 荐机构。奚勰任职期间,系本保荐机构普通员工,不属于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属于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 负责人及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已对前述关系进行核查,确认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未因上述关系 而构成关联保荐,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 影响。 3、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3-1-16 4、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5、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6、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八、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海通证券对本次发行项目的内部审核经过了立项评审、申报评审及内核三个 阶段。 1、立项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立项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 批准立项。具体程序如下: (1)凡拟由海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的证券发行业务 项目,应按照《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项目立项评审实施细则》之规定进行 立项。 (2)项目组负责制作立项申请文件,项目组的立项申请文件应经项目负责 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送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 意见并提交立项评审会审议;立项评审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获准立项的项目应组建完整的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和文件制作工作, 建立和完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申报评审 本保荐机构以保荐项目申报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申报评审会”)方式对 保荐项目进行审核,评审会委员依据其独立判断对项目进行表决,决定项目是否 提交公司内核。具体程序如下: 3-1-17 (1)项目组申请启动申报评审程序前,应当完成对现场尽职调查阶段工作 底稿的获取和归集工作,并提交质量控制部验收。底稿验收通过的,项目组可以 申请启动申报评审会议审议程序。 (2)项目组在发行申请文件制作完成后,申请内核前,需履行项目申报评 审程序。申报评审由项目组提出申请,并经保荐代表人、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 审核同意后提交质量控制部,由质量控制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申报评审会 审议。 (3)申报评审会审议通过的项目,项目组应及时按评审会修改意见完善发 行申请文件,按要求向内核部报送内核申请文件并申请内核。 3、内核 内核部为本保荐机构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部门,并负责海通证券投资银行 类业务内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内核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内核部通过公司层 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 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 召开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决定是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推荐发行人股票、可转 换债券和其他证券发行上市,内核委员根据各自职责独立发表意见。具体工作流 程如下: (1)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将申请文件完整报送内核部门,材料不齐不予受理。 应送交的申请文件清单由内核部门确定。 (2)申请文件在提交内核委员会之前,由内核部门负责预先审核。 (3)内核部门负责将申请文件送达内核委员,通知内核会议召开时间,并 由内核委员审核申请文件。 (4)内核部门根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问核制度》进 行问核。 (5)召开内核会议,对项目进行审核。 (6)内核部门汇总整理内核委员审核意见,并反馈给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 项目人员。 3-1-18 (7)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及项目人员回复内核审核意见并根据内核审核意见 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如需要),修改申请文件。 (8)内核部门对内核审核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进行审核。 (9)内核委员独立行使表决权并投票表决,内核机构制作内核决议,并由 参会内核委员签字确认。 (10)内核表决通过的项目在对外报送之前须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二)内核委员会意见 2023 年 7 月 24 日,本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就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召开了内核会议。内核委员会经过 投票表决,认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同意推荐发行人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上市。 3-1-1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承诺: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 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 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自愿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0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已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管理办 法》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议过程 2023年6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2023年11月1日,发 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 《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2024年1月10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 包括《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二)股东大会审议过程 2023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 发行的相关议案,包括《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 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二、保荐机构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板块定位的核查情况 经核查,本次发行满足《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板块定位(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显示驱动芯片的先进封装测试服务,本次募集资金投 向“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及补充流动 3-1-21 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主营业务及募集资金投向的相关产业政策、需履行的 报批事项等。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显示驱动芯片的先进封装测试服务,涉 及的封装测试服务按照具体工艺制程包括金凸块制造(Gold Bumping)、晶圆测 试(CP)、玻璃覆晶封装(COG)和薄膜覆晶封装(COF)等工艺制程。本次 募集资金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拟投向“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金 凸块制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 与覆晶封装扩能项目”,以用于新型显示驱动芯片的先进封装测试服务。 依据国家统计局颁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本次募投项目属 于“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之“1.2 电子核心产业”之“1.2.4 集成电路制造 业”。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不存在需要取得主管部门意见的情形。 2、关于募集资金投向与主业的关系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与发行人 现有业务进行了比较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主业的关系如下: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 项目 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 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 补充流动资金 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晶封装扩能项目 1 是否属于对现有 是,有效提高公司的生 是,有效提高公司的生 业务(包括产品、 产能力和产能规模,为 产能力和产能规模,为 不适用 服务、技术等,下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 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 同)的扩产 可靠的扩产基础 可靠的扩产基础 2 是否属于对现有 否 否 不适用 业务的升级 3 是否属于基于现 有业务在其他应 否 否 不适用 用领域的拓展 4 是否属于对产业 链上下游的(横向 否 否 不适用 /纵向)延伸 5 是否属于跨主业 否 否 不适用 投资 经核查,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三、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规定 3-1-22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条件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 理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 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 行各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 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393.19 万元、12,618.17 万元和 16,819.47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按 114,870.00 万元计算,并参考 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 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造与 晶圆测试扩能项目”、“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 扩能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 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 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3-1-23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 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 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规定。 4、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是集成电路高端先进封装测试服务商,目前聚焦于显示驱动芯片领域, 具有领先的行业地位。公司主营业务以前段金凸块制造(Gold Bumping)为核心, 并综合晶圆测试(CP)及后段玻璃覆晶封装(COG)和薄膜覆晶封装(COF) 环节,形成显示驱动芯片全制程封装测试综合服务能力。公司的封装测试服务主 要应用于 LCD、AMOLED 等各类主流面板的显示驱动芯片,所封装测试的芯片 系日常使用的智能手机、智能穿戴、高清电视、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终 端产品得以实现画面显示的核心部件。公司在细分市场领域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5、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 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 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对发行人及本次发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逐 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的结论性意见及核查 过程和事实依据的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3-1-24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9,393.19 万元、12,618.17 万元和 16,819.47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按 114,870.00 万元计算,并参考 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 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1.62%、9.14%和 12.91%。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合 理。 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 29,539.89 万元、60,114.17 万元和 35,145.96 万元。报告期内,公司具有正常 的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 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3-1-25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之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5、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 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6、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 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合 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 效率和效果,推动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公司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 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公司组织结构清 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 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 计制度,设立内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 部审计监督。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审计 了公司财务报表,包括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2 年 12 月 31 日和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和 2023 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3-1-26 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天健审[2022]278 号”、“天 健审[2023]2878 号”和“天健审〔2024〕2278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7、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合计为 5,130.00 万元,占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为 1.64%,占比较小,不存在已持有和拟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 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形,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 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 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8、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的情形; (2)不存在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不存在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 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不存在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3-1-27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9、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 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10、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4,870.00 万元(含 114,87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 1 47,611.57 35,000.00 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 12 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 2 56,099.47 50,000.00 晶封装扩能项目 3 补充流动资金 35,000.00 29,870.00 合计 138,711.04 114,870.00 注:上述拟使用募集资金已扣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 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 5,130.00 万元。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后,将进一步扩充公司产能,并优化公司产品结构, 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此外,本次募投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 的业务。 3-1-28 (5)本次募集资金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1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 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 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 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已经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评级,其中公司 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约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 决议生效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3-1-29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 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 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 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3-1-30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 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8)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 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 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日及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和收盘价计算。 3-1-31 (9)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 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 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 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 每个计息年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 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 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 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 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满足附加回售条件后,可以在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 在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8)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3-1-32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 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或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 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 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 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1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 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 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 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约定条件 将所持有的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股份。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3-1-33 1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 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 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况进行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1、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 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本 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2、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 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且不得向上修正 本次发行预案及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 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 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 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 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 3-1-34 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 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3、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并在募集说明书进行了 披露。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赎回条款、回售条款,并在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披露。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技术风险 (1)技术升级迭代的风险 随着显示面板性能需求的不断提升,显示驱动芯片技术朝着高分辨率、高帧 率、高带宽、外围器件较少与功能高度集成化的方向发展。为了满足上述行业发 展趋势,显示驱动芯片封测企业需通过设计及工艺的创新不断提升产品性能,为 新产品的开发带来了更多的挑战,亦促进了Bumping、COG与COF等封装技术的 发展。 目前公司专注于显示驱动芯片先进封测领域,主要使用Bumping、COG、COF 等技术。如果未来公司技术升级进度或成果未达预期、未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趋 势,导致未能成功进行工艺及技术升级迭代,公司市场竞争力将受到不利影响。 3-1-35 (2)公司综合技术实力与全球行业龙头相比存在差距的风险 在整个集成电路封测行业,主要公司日月光、Amkor、长电科技、通富微电、 华天科技产品线均横跨封测行业多个细分领域。在显示驱动芯片封测领域,头部 企业颀邦科技、南茂科技依托原有技术布局其他细分领域多年,积极开拓新的产 品线。公司在封测行业其他细分领域的研发能力与技术实力仍处于积累阶段,与 行业头部公司存在一定差距。 在未来,如果公司未能实现其他细分领域封装工艺的研发,弥补与行业头部 公司在研发能力与技术实力方面的差距,将对公司业务拓展、收入增长和持续经 营带来不利影响。 (3)核心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所处集成电路封测行业为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面临核心技术人才流 失或不足、技术泄密等高科技企业共同面临的技术风险。 显示驱动芯片封测行业对技术人员专业程度、经验水平均有较高要求。目前 中国大陆显示驱动芯片封测行业人才缺口较大,行业内人才争夺较为激烈、人员 流动较为频繁。若公司核心技术人才流失或无法继续培养或招揽,将对公司的研 发生产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2、经营风险 (1)市场竞争加剧及公司综合竞争力相对行业头部企业较小的风险 近年来,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显示驱动芯片封测领域资本 不断涌入。一方面,境内行业龙头企业不断拓展产品线,如通富微电2017年立项 研究12吋晶圆金凸块制造技术,进军显示驱动芯片封测领域。另一方面,外资与 合资封装测试企业进一步布局中国境内市场,如深圳同兴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 日月光半导体(昆山)有限公司合作的“芯片金凸块(Gold Bump)全流程封装 测试项目”已经逐步实施。 相比显示驱动芯片封测行业头部企业颀邦科技、南茂科技等,公司业务规模 仍存在较大差距。公司起步较晚,受资金、规模等方面的限制,综合竞争力亟待 提升。在业务快速扩张的过程中,如果公司不能很好地应对同行业龙头企业竞争 3-1-36 中的规模优势,将可能导致公司业务发展受阻;此外,境内外龙头企业的双重竞 争态势愈发激烈,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可能使公司的业务受到一定冲击。 (2)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对前五大客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分别为56,284.51万元、 70,531.76万元和89,078.78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3.48%、79.75% 和76.24%,客户集中度较高。如果未来公司的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导致 其向公司下达的订单数量下降,或公司无法持续深化与现有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 与合作规模、无法有效开拓新的客户资源,将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 ,公司向 前五大原 材料供应 商采购额 合计为 28,053.53 万元 、 30,939.63万元和39,853.89万元,占当期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为 83.79%、 83.07%和80.32%,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 化,或交付能力未能满足公司要求,或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在短期内 可能面临原材料短缺,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4)其他芯片封测细分领域客户开拓结果不及预期的风险 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持续建设研发中心、吸纳技术人才,研发凸块制造技术及 新能源车载芯片、图像处理芯片等其他细分领域封装技术。如果公司未来在其他 芯片封测细分领域客户开拓结果不及预期,有可能影响未来的业绩增长空间。 3、财务风险 (1)毛利率波动及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0.63%、30.18%和27.17%,2023年 毛利率相较于2022年度有所下降,主要系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第一季度,公司 产品终端应用市场消费需求有所下滑,销售单价有所降低,而订单饱和度有所下 降,单位固定成本有所上升导致。如果未来受显示面板产业周期波动影响,或国 家产业政策调整,导致显示驱动芯片封测需求持续下滑,公司可能无法获取充足 的客户订单形成生产规模效应,以及公司生产及管理能力水平若无法适应未来发 展,造成人力成本过高,将使得公司封测服务的单位成本处于较高水平;或者公 3-1-37 司研发未来受限于资金规模,不能持续有效地实施业务发展规划,保持技术与服 务的领先性,提供高附加值服务,均可能导致公司毛利率面临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2)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23,699.77万元,占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为 36.32%。公司期末存货金额较大,占比较高,并且公司存货金额可能随着公司业 务规模扩大进一步增长,占用公司较多的经营资金。如果未来市场需求、价格发 生不利变动,可能导致公司存货积压、跌价,公司营运资金压力增加,从而对公 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风险 公司所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要形成规模化生产, 需要进行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报告期内,公司市场开拓良好,为了应对持续 增长的市场需求,发行人通过自筹资金及IPO募集资金持续加大投资力度,固定 资产规模持续增加,对应所产生的折旧费用保持在较高水平,报告期各期固定资 产折旧费用金额分别为16,897.19万元、21,271.20万元和27,731.57万元,截至2023 年末,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18,068.39万元。公司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 期末在建工程的逐步转固会进一步增加固定资产的折旧规模,且本次募投项目建 成投产后的初期阶段,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较大的 影响。如果公司未来市场及客户开发不利,不能获得与新增折旧规模相匹配的销 售规模增长,则公司存在因新增固定资产折旧规模较大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4)政府补助政策变化的风险 集成电路行业系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的补助政策较 多,报告期内,公司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为4,296.13万元、2,979.05万元和 2,343.60万元。如果未来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公司政府补助规模无法延续,将对 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4、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借款金额较大,存在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性的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固定资产投入规模较大,公司实际控制人 3-1-38 郑瑞俊为支持公司发展、为员工持股平台支付增资款以吸引优秀人才和维持团队 稳定,以及受让股东持有的部分股权,资金需求较大,存在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 的情形。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郑瑞俊存在多项未到期的大 额负债,借款本金超过3亿元,负债到期时间为2025年1月至2026年9月不等。如 实际控制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则届时实际控制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可能被债权人 要求冻结、处置,存在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区域贸易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 集成电路封装测试行业对原材料和设备有较高要求,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生 产设备和部分原材料均采购自中国境外(以日本为主,具体以设备与原材料原产 地为统计口径);同时,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亦为境外企业(以中国台湾地区为主), 报告期内,公司对境外客户(以直接客户注册所在地为统计口径)销售金额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在60%以上。 如果未来相关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的区域贸易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限制进出口 或提高关税,公司可能面临生产设备、原材料短缺和客户流失等情形,进而导致 公司生产受限、订单减少、单位成本增加,对公司的业务和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集成电路行业周期性波动风险 公司所封装测试的芯片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智能穿戴、高清电视、笔记本 电脑、平板电脑等各类终端消费产品。受全球宏观经济的波动、行业景气度等因 素影响,上述终端产品消费存在一定周期性,若下游终端市场需求大幅减少,将 对产业链上游供应产生不利影响,若公司无法提高市场占有率,提升对客户的供 应份额,宏观经济环境以及终端市场的整体波动可能通过“牛鞭效应”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3、产业政策变化的风险 集成电路产业作为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性 产业。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包括《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 展的若干政策》《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从财税、投融资、研究开发、进出口、人才、知识产权、 3-1-39 市场等方面为集成电路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支持,以推动集成电路行业发展,增强 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如果未来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出现重大不利变 化,将对公司发展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三)其他风险 1、募投项目风险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达预期效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主要投向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金凸块制 造与晶圆测试扩能项目和12吋先进制程新型显示驱动芯片晶圆测试与覆晶封装 扩能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实施进度主要根据发行人及行业过往 建设经验确定,项目预计效益主要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点的市场购销价 格、历史经验以及未来预测市场情况等测算得出,综合考虑了市场环境、行业发 展趋势等各种因素。若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项目管理和实施等方面的不可预见风 险,或项目建成后市场环境发生不利变化导致行业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滑、下 游需求不及预期、原材料成本上升等情形,则可能导致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实际效益与预期存在一定的差异。 (2)本次募投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的风 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建成后,发行人将新增大量固定资产,项目投入 运营后,正常年度每年预计新增折旧摊销金额为10,247.86万元,公司本次募投 项目与前次募投项目新增折旧摊销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前次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 合计 注 折旧摊销金额① 8,115.70 10,247.86 18,363.56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收入② 45,142.44 公司 2023 年度收入③ 123,829.30 占 2023 年度收入及募投项目预计新增收 10.87% 入之和的比例④=①/(②+③)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新增息税折旧摊销前 20,265.78 利润⑤ 公司 2023 年度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⑥ 47,730.24 3-1-40 占 2023 年度利润总额及募投项目预计新 27.01% 增利润总额之和的比例⑦=①/(⑤+⑥) 注: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为充分反映前次募投项目 折旧摊销金额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上表中前次募投项目折旧摊销金额系根据 2023 年 12 月前次募投项目折旧摊销金额年化计算,即 2023 年 12 月前次募投项目折旧摊销金额*12。 如上表所示,公司前次募投项目和本次募投项目折旧摊销合计金额占2023 年度收入及募投项目预计新增收入之和的比例为10.87%,占2023年度息税折旧 摊销前利润及募投项目预计新增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之和的比例为27.01%。由 于项目从开始建设到产生效益需要一段时间,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效益实现的因 素较多,如果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者项目经营管理不善,使得项目 在投产后实际效益低于预期或晚于预期,则公司仍存在因折旧摊销费用增加而导 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及严谨的论证并结合公司实际 经营状况而确定,符合公司的实际发展需求。如果出现募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项目延期实施、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利变化,公司募投项目将存在不能全部按期竣 工投产的风险。 (4)新增产能消化风险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会新增公司Bumping、CP、COG与COF 等工序的产能,对公司的市场营销和业务拓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若公司不能相 应有效地拓展产品市场,在客户开发、技术发展、经营管理等方面不能与扩张后 的业务规模相匹配,则可能导致公司未来存在一定的产能消化风险。 2、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主要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 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行使回售权,则公司将在短时间 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若公司经营 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不能从预期的还款来源获得足够的资金,可能 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3-1-41 (2)可转债到期未能转股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转股情况受转股价格、转股期内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及预 期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因公司股票价格低迷或未达到债券持有人预期等原因导致 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则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 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负担和资金压力。 (3)可转债投资价值风险 本次发行可转债存续期限较长,而影响本次可转债投资价值的市场利率高低 与股票价格水平受到国际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状况、国家货 币政策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故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内,当上述因素发生不 利变化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随之相应降低,进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 (4)转股后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可转债发行后,如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 全部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将一定程度的增加,但本次募集 资金从投入到产生收益需要一定的时间,故可能存在公司利润增长幅度小于总股 本及净资产增加幅度的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及净 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5)可转债转股价格未能向下修正以及修正幅度不确定的风险 公司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中已设置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条款,但未来在 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款时,公司董事会可能基于市场因素、公司业务发展情况以 及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考虑,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或董事会虽提出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但方案未能通过股东大会表决进而未能实施。若发生上述情 况,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无法实施的风险。 此外,若公司董事会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获股东大会通过,但修正 方案中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幅度存在不确定,公司之后股票价格仍有可能低于修正 后的转股价格。上述情况的发生仍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能实 施转股的风险。 3-1-42 (6)资信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中证鹏元评级,其中汇成股份主体信用 等级为 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稳定。在本期债券 存续期内,如果公司所处经营环境或自身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有可能 会导致发行人的资信评级与本次债券评级状况出现不利变化,进而使本期债券投 资者的利益受到不利影响。 (7)未提供担保的风险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债,按相关规定符合不设担保的条件,因而未提供担保措 施。如果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偿债能力有重大负面影响的事件, 可转债可能因未提供担保而增加兑付风险。 五、发行人市场前景分析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 1、封装测试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后摩尔定律时代,先进封装成为行业主流 随着集成电路器件性能的要求不断提高,促进了如 Bumping、Flip Chip、 WLCSP、2.5D、3D 等先进封装技术的快速发展。后摩尔定律时代,由于先进制 程的研发投入及难度不断提升,制程技术不能带来成本的有效降低,集成电路行 业将更多依靠先进封装技术来实现硬件上的突破。先进封装在提升芯片性能方面 具有巨大优势,可以在不依赖先进制程工艺前提下,提高芯片整体性能以及集成 度,从而满足终端设备对于芯片体积、性能等不断提升的需求。 (2)产业链分工细化,专业封装测试企业市场地位稳固 随着产业规模的扩张、技术要求的提升,全球集成电路制造产业链分工进一 步细化为 Fabless+Foundry+OSAT 的配合,每个环节的分工由此而明确。我国封 装测试行业在全球产业链中占据重要地位,并且随着龙头企业的并购整合,市场 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另外,随着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经历了低端制造承接、长期技 术引进、高端人才培育等产业发展环节,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结构逐步完善,形成 了以芯片设计为龙头、封装测试为主体、晶圆制造重点统筹的产业布局。未来伴 3-1-43 随中国大陆芯片设计业和晶圆制造业的逐步崛起,下游封装测试产业有望持续受 益。 (3)产业政策扶持、集成电路产业重心转移带来进口替代巨大机遇 我国持续出台集成电路相关产业政策,将其列为国家重点战略产业,对集成 电路企业在税收、人才、技术等多方面提供支持,在此政策红利下,我国集成电 路企业逐渐转亏为盈并发展壮大,国际地位也有所提升。 目前,中国大陆拥有全球最大且增速最快的集成电路消费市场,集成电路产 业发展重心正逐渐转移至中国大陆。巨大的下游市场配合积极的国家产业政策与 活跃的社会资本,正在全方位、多角度地支持集成电路行业发展。我国光伏、显 示面板、LED 等高新技术行业经过多年发展已达到领先水平,也大力拉动了上 游的功率半导体、显示驱动芯片、LED 驱动芯片等集成电路的国产化进程。随 着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技术的不断突破,加之中国大陆在物联网、人工智能、新 能源汽车等下游市场持续加大布局,中国大陆有望在集成电路封测等更多细分市 场实现进口替代。 2、显示驱动芯片封装测试市场发展趋势分析 (1)行业呈现强者恒强的先发者优势 显示驱动芯片封测为集成电路封测行业内一个较为细分的市场,当前市场内 主要企业均已具备成熟的工艺技术以及建立了长期而稳定的客户关系。相较于其 他新兴市场,显示驱动芯片封测市场技术迭代相对较慢,前期设备研发投入较大, 行业毛利率较低,需通过规模化生产来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行业内领先 企业通过与显示驱动芯片设计公司的深度绑定,降低了研发周期,保证了订单的 延续性,也增强了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行业内新进入的竞争者需要较长时间 来获得芯片设计厂商的信任,导致前期的生产需求不足,加大了对于资金的需求。 未来,随着行业领先企业继续加深与已有芯片设计厂商的合作,有望进一步扩大 市场份额,并对新进入者保持技术及规模优势。 (2)随着显示技术的不断拓展,显示驱动芯片封测向高度集成化发展 近些年来,国家大力推进超高清视频产业及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应用,4K 和 8K 电视对高动态范围、高色域、高对比度、高光效、高分辨率等方面提出了新 3-1-44 的要求,因此发展出了 AMOLED、Mini LED、Micro LED 等新型显示技术。面 对新型显示技术,显示驱动芯片要突破尺寸缩小、电流显示均匀性好、芯片输出 电流通道间相互串扰小、可靠性高等一系列难题,因此显示驱动芯片的封测需要 集成更多数量晶体管以提升芯片性能,而且还需要将多个功能模块封装在同一个 芯片里从而实现多功能集成,整体显示驱动芯片的封测向高度集成化发展。 (3)新兴科技产业的发展带来新市场机遇 随着物联网、5G 通信、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的不断成熟,消费电子、 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医疗电子、智能制造等集成电路主要下游制造行业的产业 升级进程加快。在显示面板领域,随着电视面板分辨率的提升,每台电视所需显 示驱动芯片颗数几乎成倍增加,每台 4K 电视需使用 10-12 颗显示驱动芯片,而 每台 8K 电视使用的显示驱动芯片高达 20 颗,新兴科技产业将成为行业新的市 场推动力。 (二)发行人竞争优势较强 1、领先的技术研发优势 显示驱动芯片封测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公司所应用的封测技术均属于 高端先进封装形式。公司拥有微间距驱动芯片凸块制造技术、高精度晶圆研磨薄 化技术、高稳定性晶圆切割技术、高精度高效内引脚接合工艺等多项较为突出的 先进技术与优势工艺,该部分技术在行业内处于发展的前沿,拥有较高的技术壁 垒。 公司所掌握的凸块制造技术(Bumping)是高端先进封装的代表性技术之一, 通过凸块制造“以点代线”的技术创新,以几何倍数提高了单颗芯片引脚数的物 理上限,进而大幅提高了芯片封装的集成度、缩小了模组体积。公司封装工艺中 的玻璃覆晶封装(COG)和薄膜覆晶封装(COF)均使用高密度、细间距的倒装 凸点互连芯片封装技术。上述工艺基于前沿的倒装芯片(FC)封装技术,结合 自身生产工艺与设备进行优化,所封测的产品拥有 I/O 密度高、尺寸小、运算速 度快、可靠性高和经济性佳等优势。 2、知名客户的资源优势 显示驱动芯片的封装测试厂商需要经过芯片设计公司较长时间的工艺认可, 3-1-45 而后才能达成长期合作意向,故存在较高的供应链门槛。凭借稳定的封测良率、 灵活的封装设计实现性、生产一体化、不断提升的量产能力、交付及时性等,公 司获得了行业内知名客户的广泛认可,已经建立了较强的资源优势。 自成立以来,公司与联咏科技、天钰科技、集创北方、奕力科技、瑞鼎科技、 奇景光电、矽创电子等行业内知名芯片设计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中公 司分别于 2020 年和 2021 年上半年获得联咏科技颁发的“最佳配合供应商奖”和 “最佳品质供应商奖”,公司所封测芯片已主要应用于京东方、友达光电等知名 厂商的面板,深厚的客户资源将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带来源源动力。 3、专业的管理团队优势 公司拥有专业的管理团队,部分核心管理成员曾供职于显示驱动芯片封装测 试领域的龙头企业,具备超过 15 年的技术研发或管理经验,具备行业内领先企 业的发展视野。公司管理团队对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以及公司的定位有着较为深刻 的认识,是一支经验丰富、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核心团队,为持续提升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开发新工艺提供了强有力的人力资源支持。 封测行业客户需求较为多样化,不同的产品需求往往需要不同的生产工艺、 技术及管理队伍相匹配,这对封装企业的生产组织能力和质量管理提出了严格的 要求。在公司专业管理团队的带领下,公司致力于持续提升生产管理水平、强化 质量管理,已具备业内领先的产品品质管控能力,所封装产品具有集成度高、稳 定性强、体积轻薄等客户需求的品质,产品良率高达 99.90%以上,得到行业客 户的高度认可。 4、全流程统包生产优势 公司在显示驱动芯片封装测试领域具有领先地位,是中国大陆少数同时拥有 8 吋和 12 吋产线的显示驱动芯片全流程封测企业,业务覆盖了金凸块制造、晶 圆测试、玻璃覆晶封装和薄膜覆晶封装完整四段工艺制程,是全球少数可以实现 显示驱动芯片封装测试服务一体化的企业。公司提供的全流程服务有效提高了生 产效率、缩短了交付周期、降低了生产成本,并且避免了晶圆测试与封装流程中 间长距离周转而导致晶圆被污染的风险。 3-1-46 5、地理与产业集群优势 公司位于中国集成电路产业中心城市合肥,合肥系“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 带战略双节点城市,也是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重要城市。合肥市具有良好的产 业基础和经营环境,政府大力推进集成电路产业的集群发展,着力打造以合肥为 核心的“一核一弧”的集成电路产业空间分布格局。此外,长三角地区是我国集 成电路产业集中度最高、产业链最完整、制造水平最高的区域,具有较为显著的 范围经济效益,公司立足长三角有利于更贴近客户和原辅材料供应商,产生协同 作用。 公司总部位于合肥市综合保税区,目前合肥的集成电路产业已初具规模,产 业链上下游从芯片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到配套材料设备或产成品应用等方 面的企业已相对完整,公司上下游企业如晶合集成、京东方、维信诺等均落户合 肥或建厂,因而公司深入产业集群之中,可以有效节省运输时间与成本,提高生 产响应速度以加快产品交付,缩短供应链周期,有利于享受集成电路产业集群红 利。 综上所述,公司未来市场发展前景良好。 六、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 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 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具体为,发行人聘请 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撰写募投相关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提供本 次申报的材料制作支持,前述聘请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不存 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本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 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该类 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 为,相关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3-1-47 七、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结论 受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其科创 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本着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精神,对发行人的发行条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 发展前景等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审慎的核查,就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的有关事 项严格履行了内部审核程序,并通过海通证券内核委员会的审核。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如下: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科创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内部管理良好,业务运行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已具备了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条件。因此,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发 行人本次科创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上市,并承担相关的保荐责 任。 附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3-1-48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证券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项目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 秦寅臻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赵庆辰 何 立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孙 炜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签名: ____________ 张卫东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签名:____________ 姜诚君 年 月 日 总经理签名: ____________ 李 军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 周 杰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指定赵 庆辰、何立担任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的尽职保荐和持续督 导等保荐工作事宜。项目协办人为秦寅臻。 特此授权。 保荐代表人签名: 赵庆辰 何 立 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 杰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