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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成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06-14  

证券代码:688403           证券简称:汇成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7月1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7 月 1 日 14 点 30 分
    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项王路 8 号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4 年 7 月 1 日
                        至 2024 年 7 月 1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1                                                         √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2      人士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
            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1、 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经济参考报》予以披露。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 特别决议议案:1、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
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
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
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
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
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88403        汇成股份          2024/6/26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2024 年 6 月 27 日 9:00 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17:00,以信函或
者邮件方式办理登记的,须在 2024 年 6 月 30 日 17:00 前送达。
(二)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项王路 8 号汇成股份董
事会办公室。
(三)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参见附件。拟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有以下文件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股
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件复
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
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
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股票账户卡原件等持股证明;
5、公司股东或代理人可直接到公司办理登记,也可以通过邮件、信函的方式进
行登记,邮件、信函须在登记时间 2024 年 6 月 30 日 17:00 前送达,邮件、信函
中需注明股东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通过邮件、信函的方式进行登记的请填写下列登记表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详细邮件、信函地址请见“六、其他事项”。
股东名称/                               有表决权    被委托人姓 被委托人身
               证券账户    证件号码
   姓名                                股数(股)        名      份证件号码
6、通过信函或邮件方式登记的股东请在参加现场会议时携带上述证明材料原件
及复印件。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现场会议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参会股东请携带相关证件提前半小时到达会议现场办理签到。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项王路 8 号
   邮编:230012
   电话和传真:0551-67139968-7099
   电子邮箱:zhengquan@unionsemicon.com.cn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特此公告。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24 年 7 月 1 日召开
的贵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
       1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
              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
              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不特
       2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