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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股份: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4-07-02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 278 号财富广场 B 座东楼 15-1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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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字[2024]第 01629 号
致: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成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
派陈磊律师、孙静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召
开的汇成股份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汇成
股份的行为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结果等有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
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根据
汇成股份提供的本次会议的有关材料,对因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需要提供或披
露的资料、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4 年 6 月 14 日,汇成股份董事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
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
                                                              法律意见书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定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决议,由董事会召集,并于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召集人、会议议题、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等
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会
议,并已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 日 14:30 在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
税区内项王路 8 号汇成股份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瑞俊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通知公告的内
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次会议签到处的统计和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合计持有股份
259,011,2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35 %。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于股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26
日)合计持有股份 66,550,3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91 %。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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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提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的通知及相关董
事会决议,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上述第 1-2 项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第 1 项
提案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所审议的提案与董事会的相关公告内容
相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提案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投票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现场会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提案进行了表决,并由本所律
师、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
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参与股东、代表股份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当场分别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果以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经合并网
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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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决
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5,325,6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75 %;反对 235,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53 %;反对 235,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25,325,62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275 %;反对 235,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5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66,314,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6453 %;反对 235,99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547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汇成股份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