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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外山:舆情管理制度2024-10-30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山外山血液净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投资价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

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取向,造

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

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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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

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处理的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统筹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报告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为舆情

管理工作的日常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主要负责监控重

要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

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舆情管理小组,同时根据公司舆情管

理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市场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

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秘

办,由董秘办根据公司舆情管理小组的决定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

结合其工作职责特点,将舆情识别和发现纳入其日常工作范围,并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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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及时向公司董秘办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

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应对及处置

      第十条 公司舆情信息的级别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

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应对及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组织、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处理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

终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相关方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的前提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在舆情处置过程中,应以主动

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积极配

合做好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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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平公正、客观中立。在处理舆情事件时,要公平、公正

地对待涉及的各方,不因其身份、地位等因素而有所偏袒。以客观、

中立的态度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性。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向董秘办报告,董秘办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如为一般舆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向舆情管理小组组长报

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管理小组组长汇报,还应向舆情管理小

组报告,必要时上报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妥善

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的,董事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管理小组会议,会议

应作出应对决策和部署。董秘办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

关注舆情变化,舆情管理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具体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上证e互动平台等渠道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

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表达积极态度,客观传达公司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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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澄清。若

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

时,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行为,维护公司和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或知情人员对舆情管理工作负

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

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异常变动,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对于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相关机

构、个人或媒体,使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

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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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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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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