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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10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 维护股

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会计师事
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选聘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管理层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 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的执业
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 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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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监事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 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
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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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 和相关决
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十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 请选聘、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
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 的最优
    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
    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 备相应

    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商谈、
    参加选聘。公司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 与评价
    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
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
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
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

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
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
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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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 通知 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 公司 初步
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 所并 报董
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 定书 》。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 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 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 会计师
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六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形
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

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 说明原
因。
    第十七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 相关制
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对董
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 计师事
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 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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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 定履行
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

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 见的,
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 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 不得超
过两年。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 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 应当披
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与前
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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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 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 会应为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
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 的审计
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
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 见(如
有)、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 公司是

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 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
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
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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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
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 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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