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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4-10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
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

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为董事长,负
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会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
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
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
仍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委员义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
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
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1.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2.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3.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
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4.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

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议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需要或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战略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
相关资料和信息,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会议由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参加(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投资评审小组组长、
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
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

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公司章程》执行。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