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曙高科: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2024-03-16
证券代码:688433 证券简称:华曙高科 公告编号:2024-010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
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
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
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回购资金总额以实际使用的资金总额为准;
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本数)。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
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湖南兴旺建设
有限公司、侯银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
的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
持股5%以上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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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主体若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相关风险提示
1、若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
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
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
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
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
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已回购未授出的全部
或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4年1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XIAOSHU XU(许小曙)先
生向董事会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1日披露的《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提议回购公司股份暨公司“提质增效重回报”
行动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二)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2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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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方案的议案》。
根据《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提议时间、程序和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建立、完善公司长
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有效地将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经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的盈利能力等因素,公司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
行股份回购,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司
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
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按
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
(四)回购期限
1、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实施期间,
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
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若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上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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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总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
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
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五)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
币2,000万元(含本数),以公司目前总股本414,168,800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
格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如下:
拟回购数量 占公司总股本 拟回购资金总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股) 的比例(%) 额(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
股权激励或
通过本次回购
员工持股计 333,334~666,666 0.08~0.16 1,000~2,000
股份方案之日
划
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
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股份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
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会
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授权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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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
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1、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含本数)。
2、回购资金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八)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1,000万元(含本数)和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
(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
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 份 数 占总股本比 股 份 数 占总股本比 股 份 数 占总股本
量(股) 例(%) 量(股) 例(%) 量(股) 比例(%)
限售条件
376,963,604 91.02 377,630,270 91.18 377,296,938 91.10
流通股
无限售条
37,205,196 8.98 36,538,530 8.82 36,871,862 8.90
件流通股
总股本 414,168,800 100 414,168,800 100 414,168,800 100
注:①上表本次回购前数据为截止2024年2月29日数据。
②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回购期限内限售股解禁等其他因素影响,以上测算数据仅供参考,
具体回购股份数量及公司股权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后续实施情况为准。数据如有尾差,为四舍五
入所致。
(九)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
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1)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为2,223,372,018.99元,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868,706,288.00元。假设按照回购资金上限
2,000万元(含本数)全部使用完毕测算,回购资金上限约占2023年9月30日公司总
资产、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比例分别为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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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
经审计),公司整体资产负债率为15.95%,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
生重大影响。
(3)根据本次回购方案,回购资金将在回购期限内择机支付,具有一定弹性;
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向市场传递了公司董事会
看好公司内在价值的信号,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公
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并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4)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上限30元
/股进行测算,本次回购数量约为666,666股,回购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0.16%,
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
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
(十)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
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
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
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亦
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上述主体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
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湖南兴旺建设
有限公司、侯银华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之日
的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暂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或所持公司股份尚在限售期内。
持股5%以上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
在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可能。
以上主体若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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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减持行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提议人XIAOSHU XU(许小曙)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2024年1月
31日,提议人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回购股份,提议的原因和目的是基于对公司未来
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
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综合考虑公司股票二级市场表现、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
能力和发展前景,提议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
通股(A股)股份。
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在本次回购期间暂无增
减持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推进回购股份事项,
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同意票。
(十三)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
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
将依法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国家
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次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十四)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约能力
和持续经营能力。如果后续发生股份注销情形,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
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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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决定回购股份具体时间、价格
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
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
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
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
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
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
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若在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
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临时经营需要等因素影响,
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按计划实施或
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3、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或因公司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
方案的事项发生时,则存在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
购方案的风险;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若公
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已回购未授出的全部
或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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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
中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
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前十名股东和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3月11日)登记在册的
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详见《湖南
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二)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了
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专用账户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号码:B886435765
该账户仅用于回购公司股份。
特此公告。
湖南华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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