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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友车科技: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4年3月)2024-03-30  

            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以及《用友汽车信息科技(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每年在
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
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独立董事
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
独立董事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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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应具有本制度第十三条所述的独立性,并应确
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
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
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 1/3 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的情形,应当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 30 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辞职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期限届满 2 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免去其独立董事职务。
    因独立董事提出辞职导致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
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提出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务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因丧失独立性而辞职和被依法免职的除外。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
能力。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
组织的培训。
   第十条    公司《公司章程》中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本制度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管
理办法》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
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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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
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职称或者博士
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
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
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
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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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公司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
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
事的权利。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
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得到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
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
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披露相关内
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
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
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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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
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制度第十一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
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制度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
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
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
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
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
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
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公司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或独立董事成员低于《管理办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人数要求时,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该独立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独立董事职务。
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独立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
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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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
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除具备《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的职权外,还行使下
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独立董事行使前款所列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
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
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
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
名代表主持。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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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意见。对重大事项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以及无法发表
意见的,还应当说明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并购重组、
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
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
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
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独立董事本人出席,独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独立董事不应出具空白委托书,也不宜对受托人进行全权委托。授权应当一
事一授。
    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
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一名独立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
两名独立董事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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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
中进行专门授权。
    独立董事应亲自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与公司股东进行现场沟通。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和运作情况,
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报告以下
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五条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所列事项进行审
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二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
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
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
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
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
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


                                     8
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当 2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
供不及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
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三)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董事
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
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积极
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
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
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
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
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
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
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
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
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七)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
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
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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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
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
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
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
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
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
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在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超过”、
“不足”、“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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