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5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 国枫律证字[2023]AN096-15号 致: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 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 告”)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4]15 号”《关于广东 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以 下称“《落实函》”)及发行人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情况 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多份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 一步的说明。 7-2-1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务结构与本次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1)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整体使用进度为 50.37%,其中,“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 装备产业化项目”使用进度为 32.39%;(2)前次募投项目主要生产产品分别为 锂电池制造专机、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本次募投项目主要生产 产品为智能仓储设备,发行人拟用自有或自筹资金投资光伏高端装备产业化项 目。 请发行人说明:(1)在前次募集资金未基本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2)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其 实现效益情况等,说明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区别及联系,公司业务布局的考虑以 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落实函》 问题 1) (一)在前次募集资金未基本使用完毕的情况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必 要性、合理性 7-2-2 1.前次募投项目正在有序实施中,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均具有明 确的后续使用计划 (1)IPO 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 出具的有关鉴证报告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IPO 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91.29%。其中,“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募 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已于 2023 年 6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广东利元亨 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工业 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计算期为 12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10 年。 计算期第 3 年下半年开始投产,至第 5 年全部达产,运营期前三年预计分别达产 20%、70%和 100%。同时,根据《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由于该项目拟生产产品需要一定的生产及验收周期,运营期首年预计可完 成终验收并确认的营业收入为 0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在手订单明细并访谈发行 人财务总监及经发行人确认,自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该项目已累计出货 81 台/套,对应合同金额为 40,822.29 万元,但由于时间相距 较短,均尚未终验收确认收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工业机器人智能装 备生产项目”的达产率、营业收入等核心指标达到项目运营期首年的预期经济效 益要求。 根据发行人陈述、董事会会议文件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48.79%, 使用进度相对较慢,主要系受外部环境变化,发行人募投项目工程建设所涉及的 物资采购、物流运输、施工人员流动均受到不同程度影响研发实验室的建设及装 修的进度有所延后,以及相应的研发所需要的设备采购、安装及调试计划和方案 的重新调整制定所致。对此,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将“工业机 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调整至 2024 年 7 月, 即延期一年。本次调整后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发行人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审慎制定,该项目将按照后续计划如期完成建设,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7-2-3 (2)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50.37%。其中,“锂电 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32.39%,募集 资金使用比例相对较低,主要系该项目进度计划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工程勘 察与设计、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试运营等。一方面, 因为公司调整地下室建设规模,地下室由原 37,247 ㎡调整为 12,023.38 ㎡,另外 原厂房内坡道调整为“屋面停车场坡道”以及屋面露天部分调整增加停车位;另 一方面,由于建设地块内高压线迁移以及通讯电线杆、道路规整、排污管道等市 政工程施工的影响,对项目开挖、地下室施工等造成障碍,导致该项目前期土建 工程施工难以正常进行。据此,因发行人项目建设内容发生变化及项目周边市政 工程施工等因素影响了发行人项目进度,继而导致募集资金使用比例相对较低。 对此,发行人与供电部门、通信运营商、污水处理部门等进行多轮沟通协调,重 新调整施工规划设计,目前该项目处于推进土建工程施工阶段,实施进度较原定 计划有所延后。未来发行人将加快土建工程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人员培训 等环节的实施速度,确保该项目按照原定整体计划于 2024 年 11 月完工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 因此,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已完工项目达到首年预期经济效益要 求,尚未使用的前次募集资金将按照既定使用计划投入募投项目建设,具有明确 的后续使用计划。 2.前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向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本次募投项目投向智能仓 储设备业务,不存在重叠情形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前 次募投项目主要投向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本次募投项目投向智能仓储设备业 务,不存在重叠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现有锂电池制造设备产品包括覆盖前段电芯制造、中段电芯装配、后段电芯 检测和电池组装各环节的专机产品以及电芯装配线、电池组装线、电芯全流程生 产线等整线产品。 7-2-4 可转债募投项目拟生产锂电池制造设备产品为:动力锂电电芯制作环节的涂 布机、模切机;电芯装配环节的卷绕机、叠片机、整线设备;生产辅助环节的模 组/Pack 线。IPO 募投项目未限定生产的具体产品类别,拟生产产品主要是可转 债募投项目规划产品之外的其他锂电池制造设备产品(包括消费锂电各环节专机 如消费电芯装配专机、消费电芯检测专机等;电芯装配环节的封装专机、焊接专 机等;动力锂电其他类型的专机如电芯检测环节的化成机、容量测试机等)、汽 车零部件制造设备和其他领域制造设备。因此,前次 IPO 和可转债募投项目主 要围绕公司核心业务锂电池制造设备产品进行产能扩充。 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建设项目”拟生产产品包括智 能仓储整体解决方案(化成分容物流解决方案、原材料及成品仓库解决方案)和 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智能工厂云平台、视觉智能检测设备及系统、设备智能运维 平台)。因此,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主要为智能仓储设备,IPO 和可转债募 投项目未涉及智能仓储设备产品,本次募投项目拟生产产品与前次募投项目产品 不存在重叠的情形。 3.智能仓储设备业务符合当前产业政策,发行人智能仓储设备业务快速发 展、在手订单充足,亟需扩大产能满足业务发展需要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产业政策、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 行人总经理及查询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告,智能仓储设备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具体情况如下:2021 年 11 月,工信部、国家标准委印发的《国家智能制造 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1 版)》提出智能工厂标准主要包括智能工厂设计,工 厂内物料状态标识与信息跟踪、作业分派与调度优化、仓储系统功能要求等智能 仓储标准;物料分拣、配送路径规划与管理等智能配送标准。2022 年 1 月,交 通运输部与科学技术部联合印发《交通领域科技创新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提出 要加快智慧物流技术研发应用,研发应用智能仓储和快速装卸、智能分拣与投递、 智能快速安检和语音处理、通用寄递编码等技术和设备。2022 年 12 月,国务院 办公厅印发的《“十四五”现代物流发展规划》提出要推进物流智慧化改造,促 进自动化、无人化、智慧化物流技术装备以及自动感知、自动控制、智慧决策等 智慧管理技术应用。 7-2-5 根据发行人陈述、《审计报告》、在手订单明细、主要销售合同并访谈发行 人总经理,智能仓储设备业务是发行人 2022 年放量业务。2022 年度和 2023 年 1-6 月,发行人智能仓储设备业务板块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51,814.57 万元和 44,885.83 万元,呈快速上升的趋势。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智能 化仓库物流在手订单金额 1.80 亿元,其中锂电池领域智能化仓库物流设备在手 订单 1.56 亿元,光伏领域智能化仓库物流设备在手订单 0.24 亿元,在手订单数 量约 12 套。2023 年度,发行人智能仓储设备销量为 35 台/套,产能处于饱和状 态,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均为 100%。因此,发行人亟需实施“智能制造数字化 整体解决方案建设项目”扩大智能仓储设备产能以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要。 4.公司业务规模快速扩大,未来资金需求较大,公司需通过本次融资优化 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陈述、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有关定期报告并访谈发行人 总经理、财务总监,受益于下游应用领域的快速扩产,发行人业务规模快速扩大, 流动资金需求也相应随之增长。发行人现有货币资金除用于日常经营支出外,还 需要满足其他项目的资本性支出、支付借款利息并归还陆续到期的贷款等,难以 满足未来快速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资产负债 率为 75.37%,处于行业较高水平。因此,本次融资有助于优化发行人的资本结 构并增强发行人的资本实力,提升抵御风险能力,保障发行人长期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发行人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均具有明确的后续使用计划 且主要投向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而当前发行人亟需紧抓智能仓储设备行业发展 机遇,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丰富产品结构,夯实新的业绩增长点,优化资本 结构并增强资金实力,提升发行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因此,本次募投 项目实施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二)结合业务发展情况、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实现效益情况等,说明 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区别及联系,公司业务布局的考虑以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对公司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7-2-6 1.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根据发行人陈述、有关业务发展规划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发行人业务发展 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如下: 发行人致力于打造高端装备综合解决方案,赋能科技产业极限制造,成为全 球领先的新能源及泛半导体装备龙头。 发行人坚定深耕智能制造装备行业,不断开拓主营业务的应用领域,持续推 进业务全球化布局,为头部企业提供极具竞争力的产品及服务。围绕发行人“多 工艺集成”的发展理念,发行人的发展历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 专机阶段,自发行人成立至 2018 年,发行人专注于消费锂电池领域中的专机设 备业务,以锂电池生产后段的化成分容为主;第二阶段为工段整线阶段,2018 年至 2020 年,发行人逐步拓展锂电池生产前中段设备业务,基本覆盖全生产流 程,从专机设备业务逐步拓展至集约化程度更高的工段级整线设备业务,同时发 行人根据自身优势和市场情况积极拓展动力锂电业务;第三阶段为智能化自动化 阶段,2020 年至今,发行人业务向智能化、信息化的整线产线集成如化成分容 物流解决方案、原材料及成品仓库解决方案等智能仓储设备业务及智能工厂云平 台等智慧工厂业务延伸,并向使用场景更为复杂、技术壁垒更为显著、市场空间 更为广阔、发展意义更为深远的动力锂电、光伏新能源等领域进行转型及拓展。 业务拓展与同行业企业无显著差异。 因此,依托发行人的研发体系金字塔,横向由锂电池领域相关产品向光伏、 氢能和泛半导体等领域产品突破,纵向由低壁垒向高壁垒延伸、非标向标准机延 伸、自动化向工艺专机延伸、微米精度向纳米精度延伸,形成发行人的第二增长 曲线。 2.前次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实现效益情况 (1)IPO 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实现效益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 发行人 IPO 募投项目包括“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和“工业机器人智 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主要投向消费锂电各环节专机如消费电芯装配专机、消 7-2-7 费电芯检测专机等;电芯装配环节的封装专机、焊接专机等;动力锂电其他类型 的专机如电芯检测环节的化成机、容量测试机等产品的扩产建设项目,即发行人 发展第一阶段“专机阶段”相关产品的产能扩充。 根据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安永华明会计师出具的有关鉴 证报告,“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并已于 2023 年 6 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根据《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计算期 为 12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运营期 10 年。计算期第 3 年下半年开始投产,至 第 5 年全部达产,运营期前三年预计分别达产 20%、70%和 100%。同时,根据 《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该项目拟生产产品需要 一定的生产及验收周期,运营期首年预计可完成终验收并确认的营业收入为 0 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在手订单明细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及经发行人确认,自 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该项目已累计出货 81 台/套, 对应合同金额为 40,822.29 万元,但由于时间相距较短,均尚未终验收确认收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的达产率、营业收 入等核心指标达到项目运营期首年的预期经济效益要求。 “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研发中心项目”主要用于整体提升公司研发能力,不 直接产生收益,亦不涉及新增产能,不存在效益不达预期的情况。 (2)可转债募集资金投向及其实现效益情况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 总监,发行人可转债募投建设项目为“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 项目”,主要投向动力锂电电芯制作环节的涂布机、模切机;电芯装配环节的卷 绕机、叠片机、整线设备;生产辅助环节的模组/Pack 线等产品的扩产建设项目, 即公司发展第二阶段“工段整线阶段”相关产品的产能扩充。该项目系根据下游 锂电厂商的扩产计划、锂电池设备发展趋势、发行人在手订单产品结构以及未来 产品推广计划,拟扩大锂电池电芯制作、电芯装配等前中段设备和整线设备的产 能,符合当前锂电设备企业全工艺段链覆盖和整线化交付趋势。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锂电池前中段专机及整线成套装备产业化项目” 募集资金使用比例为 32.39%,处于工程建设阶段。 7-2-8 综上所述,前次募集资金主要根据系根据下游锂电厂商的扩产计划、锂电池 设备发展趋势、发行人在手订单产品结构等投向锂电池制造设备领域,其中“工 业机器人智能装备生产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达到运营期首年的预期 经济效益要求。 3.说明公司各业务板块的区别及联系,公司业务布局的考虑 根据发行人陈述、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发布于信息披露网站的有关定期报告并 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按产品构成划 分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锂电池制造设备 207,475.27 76.31% 339,702.64 81.12% 213,679.07 91.89% 118,939.97 84.03% 智能仓储设备 44,885.83 16.51% 51,814.57 12.37% - - - - 汽车零部件制造 4,962.83 1.83% 5,511.49 1.32% 3,786.25 1.63% 2,917.07 2.06% 设备 其他领域制造设 - - 2,626.64 0.63% 7,527.08 3.24% 14,765.51 10.43% 备 配件、增值及服 14,561.72 5.36% 19,111.02 4.56% 7,541.95 3.24% 4,923.34 3.48% 务等 合计 271,885.64 100.00% 418,766.36 100.00% 232,534.35 100.00% 141,545.89 100.00%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 务总监,发行人现有业务、IPO 及可转债募投项目、本次募投项目产品对比情况 如下: 前次可转债 细分产品 发行人现有业务 前次 IPO 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 (一)锂电制造设 涉及 涉及 涉及 不涉及 备 其中:电芯制造相 搅拌机、涂布机、辊压机、分条机、 涂布机、模切 搅拌机、辊压机、分条机 不涉及 关设备 模切机 机 电芯装配相关设 卷绕/叠片机、极耳焊接机、封装机、极耳焊接机、封装机、注 卷绕/叠片机、 不涉及 备 注液机、氦检机 液机、氦检机 电芯检测相关设 化成机、分容机、充放电柜、电芯 化成机、分容机、充放电 不涉及 不涉及 备 外观检测机 柜、电芯外观检测机 电池组装相关设 分选机、组装机、焊接机、电池组 分选机、组装机、焊接机、 不涉及 不涉及 备 检测设备 电池组检测设备 电芯装配线、 整线设备 电芯全流程生产线 不涉及 不涉及 模组/pack 线 7-2-9 前次可转债 细分产品 发行人现有业务 前次 IPO 募投项目 本次募投项目 募投项目 设备(化成分容物流 设备(化成分容物流解决方案、原 解决方案、原材料及 材料及成品仓解决方案、其他环节 成品仓解决方案); (二)智能仓储设 仓储物流解决方案等,注 1);软件 不涉及 不涉及 软件(智能工厂云平 备 (智能工厂云平台、视觉智能检测 台、视觉智能检测设 设备及系统、设备智能运维平台等, 备及系统、设备智能 注 2) 运维平台) 快插接头、相位器、车门 快插接头、相位器、车门限位器、 (三)汽车零部件 限位器、汽车天窗、汽车 汽车天窗、汽车门铰链和车门锁等 不涉及 不涉及 制造设备 门铰链和车门锁等汽车 汽车零部件装配检测设备 零部件装配检测设备 光伏、精密电子、安防、 (四)其他领域制 光伏、精密电子、安防、轨道交通 轨道交通和医疗健康等 不涉及 不涉及 造设备 和医疗健康等领域设备 领域设备 注 1:发行人募投项目涉及的智能仓储整体解决方案(化成分容物流解决方案和原材料 及成品仓库解决方案)产品与发行人现有智能仓储设备基本一致。 注 2:发行人智能工厂解决方案涉及的智能工厂云平台、视觉智能检测设备及系统、设 备智能运维平台三类产品均为公司现有产品的技术升级和下游应用领域的拓展运用,不属于 新产品。其中,智能工厂云平台目前已运用于公司自身生产管理并提供给部分客户进行试运 行;视觉智能检测设备及系统和设备智能运维平台已作为锂电及智能仓储领域设备的配套产 品进行整体对外销售,未进行单独计价。 如上表所示,发行人现有业务主要包括锂电池制造设备、智能仓储设备、汽 车零部件制造设备及其他领域制造设备四个业务板块。 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汽车零部件制造设备及其他领 域制造设备业务收入占比较低。报告期内,发行人核心业务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 由消费锂电向动力锂电领域、由工艺专机向工段整线产品延伸及拓展,相关产品 收入保持快速增长。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主要围绕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进行产能 扩充,以满足快速增长的业务发展需要。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智能 仓储设备业务为发行人 2018 年开始布局并于 2022 年实现放量销售、业务规模快 速增长的业务板块,主要系基于深耕锂电领域的经验以及与下游客户长期稳定的 合作交流,瞄准和挖掘下游客户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库存有序性等痛点和需求而 开发拓展的业务板块,未来将向光伏等其他应用领域持续拓展客户。发行人本次 募投项目主要围绕锂智能仓储设备业务进行产能扩充,以满足未来业务发展需 要。 (1)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 7-2-10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中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板块收 入占比最高,为发行人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初,发行人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以 消费锂电领域的专机为主。为满足锂电池厂商大规模快速扩产的需求,发行人不 断延伸锂电池制造设备产品布局,由工艺专机产品向工段整线产品延伸,由消费 锂电领域向动力锂电锂电领域拓展,实现锂电池制造各环节设备的全覆盖。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锂电池制造设 备业务收入按专机设备和整线设备划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专机 69,267.02 33.39% 203,572.51 59.93% 204,444.03 95.68% 107,260.26 90.18% 整线 138,208.24 66.61% 136,130.13 40.07% 9,235.04 4.32% 11,679.71 9.82% 合计 207,475.27 100.00% 339,702.64 100.00% 213,679.07 100.00% 118,939.97 100.00% 根据发行人陈述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报告期各期,发行人锂电池制造设 备业务收入按动力和消费领域划分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动力 189,549.67 91.36% 153,514.91 45.19% 11,252.82 5.27% 11,420.02 9.60% 消费 17,925.60 8.64% 186,187.73 54.81% 202,426.25 94.73% 107,519.95 90.40% 合计 207,475.27 100.00% 339,702.64 100.00% 213,679.07 100.00% 118,939.97 100.00% 由上述表格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收入持续增长,而 且动力领域及整线设备收入实现快速增长。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锂电池制 造设备业务以消费锂电领域的专机为主且快速增长,因此 IPO 募投项目主要围 绕消费锂电各环节专机等产品进行产能扩充以满足快速增长的业务需求;2021 年以来,发行人积极开拓动力锂电领域客户,大规模获取动力锂电设备订单,并 持续向比亚迪、蜂巢能源等动力锂电领域持续实现产品交付及量产验证,实现向 动力锂电领域业务的延伸及拓展,基于下游锂电厂商的扩产计划、发行人在手订 单情况等因素,发行人可转债募投项目主要围绕动力锂电领域及整线设备产品扩 充产能,符合发行人未来业务实际发展需要。 7-2-11 因此,根据发行人第一及第二阶段的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规划,发行人募投 项目均主要围绕核心业务锂电池制造设备产品进行产能扩充,以巩固发行人在锂 电池制造设备业务领域的竞争优势,提升市场份额。 (2)智能仓储设备业务 根据发行人陈述、相关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在发 展早期,发行人在执行消费锂电客户工段业务过程中,为协助客户解决生产节拍 协调的难题,在产线上设计了可提取及投放物料、中间品的工位,实现产线各工 序间节拍的高效连贯,设备及控制系统的稳定性、可控性得到客户的认可。因此, 基于深耕锂电池制造设备领域的经验以及与下游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交流,瞄准 和挖掘下游客户提升管理效率、增强库存有序性等痛点和需求,2018 年以来发 行人开始布局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业务,发展过程具体如下: 年份 主要内容 发行人成立智能仓储事业部负责仓储物流业务,主要服务 3C 类客户的仓储 2018 年 物流及智慧工厂需求,为未来仓储物流业务的发展积累项目经验。 随着锂电行业的发展,发行人积极布局面向锂电行业的仓储物流业务,为打 2019 年 造全流程生产线奠定基础。 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扩张及动力锂电行业发展,发行人加大动力锂电领 2020 年 域智能仓储物流设备研发投入。 发行人成立子公司广东舜储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责智能仓储设备业务,智能 2022 年 仓储设备业务实现放量销售,在手订单持续增长。 在智能化自动化阶段,发行人将充分利用智能仓储物流设备业务与锂电制造 设备业务之间较强的协同性,为客户提供定制化、智能化的仓储物流解决方案, 提高生产效率以及管理能力。因此,基于深耕锂电池制造设备领域的经验以及与 下游客户长期稳定的合作交流,发行人针对下游客户生产管理过程中的痛点和需 求布局开拓智能仓储设备业务,不仅可以形成新的盈利增长点,而且有利于深度 绑定客户,维护与客户的良好关系。考虑到智能仓储设备可以广泛应用于制造业 的其他细分领域,未来光伏等其他应用领域客户的持续拓展亦将有助于提升发行 人的长期可持续盈利能力。 根据发行人第三阶段业务发展规划,发行人业务将向智能化、信息化的整线 产线集成如化成分容物流解决方案、原材料及成品仓库解决方案等智能仓储设备 业务及智能工厂云平台等智慧工厂业务延伸,并向动力锂电、光伏新能源等领域 进行转型及拓展。因此,根据制造业智能化及数字化发展趋势、发行人在手订单 7-2-12 等情况,本次募投项目围绕智能仓储设备业务进行产能扩充,有助于形成发行人 的第二增长曲线,提升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发行人第三阶段的业务布局以 及未来发展规划。 4.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陈述、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建设项目”,发行人已基 于对下游市场环境、客户资源、供应链管理能力和人才团队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论证分析,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可能面临产业政策 变化、下游市场需求变动、市场竞争加剧、内部研发进度不及预期等诸多不确定 因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新增产能无法及时消化、募投项目未达到预期收 益水平等不利情况,进而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陈述、募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资金投入主要为资本性支出,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并投产后, 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将上升,每年相关的折旧摊销金额亦会相应增加。在募投项 目建设期间,募投项目尚未实现收入,T+1(T 指项目建设启动时间节点,下同) 和 T+2 年折旧摊销金额分别为 0.00 万元和 258.11 万元,对发行人整体净利润水 平影响相对较小;在产能爬坡期间,募投项目尚未完全达产,T+3 和 T+4 年折旧 摊销金额分别为 4,738.10 万元和 4,967.91 万元,占预计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8%和 2.33%,占预计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22.51%和 19.04%,项目预计能够实 现盈利,不会对公司整体净利润造成不利影响;T+5 年项目完全达产后,新增固 定资产折旧摊销占预计营业收入和预计净利润的比例将进一步降低,盈利水平提 升。 虽然本次募投项目新增的固定资产折旧摊销将增加发行人未来整体营运成 本,但募投项目正式投产运营后,发行人智能仓储设备业务板块收入规模将相应 增加,且预计未来营业收入、净利润金额均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折旧摊销金额。因 此,在本次募投项目顺利达产运营的情况下,预计新增折旧摊销不会对公司未来 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而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发行人将优化现 7-2-13 有业务结构,有助于提升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业绩稳定性,促进发行人长期的可 持续发展,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潜在不利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已在 募集说明书“第五节 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风险因素”之“三、对本次募投项目的 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因素”中进行披露。 (三)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1.核查程序 (1)查阅发行人历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 报告等并访谈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投入计划、使用进度及 其效益实现情况; (2)查阅有关产业政策与产业目录、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告、发行人业 务发展规划等相关文件,分析智能仓储设备业务是否合乎当前产业政策、行业发 展等情况; (3)查阅发行人前次募投项目与本次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比较分 析本次募投项目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前次募投项目的区别与联系,了解本次募投 项目相关行业发展情况、项目投资规划、投资明细以及测算过程等; (4)查阅发行人在手订单明细并抽查发行人主要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在 手订单获取情况; (5)查阅公司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财务报告,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 营业收入及其构成情况; (6)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业务布局及未来发展战略 及规划等,分析发行人本次融资的必要性以及评估融资开展相关业务的相关风 险。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7-2-14 (1)发行人尚未使用完毕的前次募集资金均具有明确的后续使用计划且主 要投向锂电池制造设备业务,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重叠的情形;发行人本 次募集资金符合实际业务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2)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符合其业务布局以及未来发展规划,预计不 会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就本次募投项 目的实施过程或实施效果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风险提示。 二、关于募投项目用地 根据申报材料,“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建设项目”所需的土地使用 权尚未取得,预计在 2024 年一季度前进入招拍挂程序。 请发行人说明:募投项目用地取得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落实函》问题 2) (一)发行人已变更募投项目用地为已取得不动产权的土地,不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风险 根据发行人于 2024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及 其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募投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方案建设项目”的用地调整为已取得 不动产权的地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发行人子公司江苏利元亨,已取得“苏 (2023)通州区不动产权第 003577 号”《不动产权证书》,使用期限至2073 年 1 月 28 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面积为 100,906.00 ㎡,位于金新街道三姓 街村,未设定抵押。 同时,根据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通高新管备 [2024]54 号”《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发行人已就变更后的用地办理了项 目备案登记。根据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募投 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手续”。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智能制造数字化整体解决 7-2-15 方案建设项目”的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办理必要的项目备案手续,且 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此外,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其审议通过的《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及发布于信息 披露网站的有关公告,本次募投项目用地变更后,项目拟投资总额将减少土地购 置费用 971.97 万元并相应调减预备费 48.60 万元,项目拟投资总额合计调减 1,020.57 万元。本次拟募集资金金额由 100,223.93 万元调整至 99,203.36 万元。 本次调整前后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对比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前 调整后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构成 拟用募集 拟使用募集资 拟投资总 拟用募集资 拟投资总额 资金投资 金投入非资本 额 金投资金额 金额 性支出的金额 土地购置费用 971.97 971.97 - - - 建设工程 18,011.49 18,011.49 18,011.49 18,011.49 - 智能制造 软件购置 7,608.00 7,608.00 7,608.00 7,608.00 - 数字化整 1 体解决方 设备购置 44,098.00 44,098.00 44,098.00 44,098.00 - 案建设项 目 预备费 3,534.47 3,534.47 3,485.87 3,485.87 3,485.87 铺底流动资金 3,798.65 - 3,798.65 - - 小计 78,022.58 74,223.93 77,002.01 73,203.36 3,485.87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 2 26,000.00 26,000.00 26,000.00 26,000.00 26,000.00 行贷款 合计 104,022.58 100,223.93 103,002.01 99,203.36 29,485.87 本次募投项目中非资本性支出占募集资金的比例 29.72% 本次募集资金金额调整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中补充流动资金(含视同补 充流动资金的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合计29,485.87万元(包含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中的基本预备费3,485.87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金额 26,000.00万元),占本次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29.72%,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 (二)核查程序和核查意见 7-2-16 1.核查程序 (1)取得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议、议案,核查募投项目 用地变更情况; (2)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不动产权证书、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 员会出具的备案证明、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有关说明,核 查募投项目的用地、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情况。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募投项目用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已 办理必要的项目备案手续,且无需办理环评手续,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2-1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 波 付雄师 2024 年 4 月 12 日 7-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