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元亨: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4-04-20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 惠州
二〇二四年四月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
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利元亨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会中心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会中心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得拒
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设置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的执行机构,直接对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工作。该负责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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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
第八条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必须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谦虚谨慎、平等待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
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
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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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关部门已
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公司审计委员会可根据公司经营特点,制定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要
求。审计委员会对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工
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及收款、
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
研发管理、人事管理等环节。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内部审计还应当包
括各方面的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
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
形成的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在每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进行归档。内部审计
档案销毁必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并经董事长签字后方可进行。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保管期限为十年,内部审计工作底稿及其他相
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五年。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九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
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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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
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
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董事会应在审
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科创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
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的激励与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
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董事会提议给
予表扬和奖励;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非常配合内部审计工
作的部门和个人,审计部负责人可以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如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遵守保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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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根据
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行政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扰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的;
(六)打击报复向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部门或个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内部审计工
作作出不同规定的,适用新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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