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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和材料: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2024-08-01  

证券代码:688503         证券简称:聚和材料         公告编号:2024-061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将于2024
年8月17日任期届满。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以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公司开展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
其中包含两名职工代表监事,该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玉兰女士、黄小飞先生(简
历见附件)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将与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三名
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
年,与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一致。
    上述职工代表监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监事任
职资格和条件的相关规定,并将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职
权。

    特此公告。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 年 8 月 1 日




                                   1
    附件:


                         第四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李玉兰女士,1983 年 7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延边大学生物工程与技术专业。2006 年 9 月至 2007 年 12 月,就职于戴尔(中
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2008 年 1 月至 2009 年 12 月,就职于爱思开能源国
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爱思开综合化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2010 年 1 月至 2015 年 8 月,任三星恺美科材料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已更名
为乐天恺美科材料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15 年 9 月至 2017
年 1 月,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2017 年 2 月至 2019 年
8 月,自由职业;2019 年 9 月至今,历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行政
部主管、人事行政高级经理、人事总监;2020 年 6 月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2021 年 7 月至今,任上海德朗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监事。
    截至目前,李玉兰女士未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玉
兰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
事的其他情形。


    黄小飞先生,198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
生学历,河海大学工业工程专业。2003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三星电子(苏
州)半导体有限公司工艺工程师;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江苏宏微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经理;2010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天合光能有限公司工
艺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部高级经理;
2020 年 11 月至今,任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截至目前,黄小飞先生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3,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
为 0.0016%。黄小飞先生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黄小飞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
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或交易所惩
戒,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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