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苑东生物: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4-10-0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
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等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
计监察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部门
及分子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廉洁公正,并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
力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第三章 审计职责及工作范围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
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的主要工作范围:
(一)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公司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进行审计。
(三)对会计报表、财务决算的准确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四)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公司的各组织机构定期进行内部管理审计。
(六)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七)建立预警机制,预防和控制重大风险。
(八)对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九)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健全。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是否建立。
(三)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
(四)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至少每年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
一次审计。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内部管理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战略是否得到贯彻落实,组织年度目标是否按期达成。
(二)团队管理是否合规、有效,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配置、履职情况、绩
效管理、人员梯队建设等。
(三)管控体系是否建立、完善,合理,有效执行。
(四)组织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
(五)重点业务管控是否有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组织决策、资源
管理的评价等。
(六)前期管理审计中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专项审计范围一般为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大额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建设、招投标等,审计监察部在组织进行专
项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业务组织实施方案是否充分考虑职责分离、风险规避。
(二)业务具体实施过程是否合理、合规、有效。
(三)相关合同是否订立,合同内容以及执行过程的规范性、合理性。
(四)业务相关记录是否完善并按期归档。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在实施风险控制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预警机制是否建立,指标设置是否合理,风险是否进行分级。
(二)对各级风险预警是否建立应对预案。
(三)职能部门是否定期对风险指标进行跟踪,出现预警情况时是否及时
反馈,并按应对预案制定应对措施。
第四章 审计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发展战略及董事会部署,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部根据批准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各项审计工
作审计方案以及审计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审计实施前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审计对象发
放审计通知书,经董事会批准的专项审计不在此列。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并在审计结
束后进行装订归档,保存期至少十年。审计底稿包括但不限于审计相关文书、审
计证据、审计会议纪要、审计方案和总结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该在审计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对于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
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计监察部负
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 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审计监
察部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
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对年度工
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五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
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董事会
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实评价意见。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
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司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建议
公司董事会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
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
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
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
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