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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苑东生物:苑东生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10-01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监督和管理,进
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
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
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
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
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要求,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
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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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
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持续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上海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
个交易日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
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
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
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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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监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二)董监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三)董监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董监高因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
责未满3个月的;
    (五)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
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减
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
法移送公安机关;
    (三)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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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当计算可转让股份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业务规
则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
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
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
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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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
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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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
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的情形的说明等。每次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三十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
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监高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
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六章 责 任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
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或未按规
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公司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视情节轻重给予内部处
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若情节严重构成欺诈、内幕交易和
操纵市场等,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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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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