苑东生物:苑东生物: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12-28
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架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水平及可持续发展工作的决策效
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特设立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以实现企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致力于推动公司的环
境、社会及治理的发展。委员会接受公司董事会监管,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
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应由至少三名成员组成,其中包含至少一名董事。非董事成
员由本公司与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工作相关的公司管理人员担任。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的委任及罢免,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经董事会同意。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成员担任,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委员代为履责。
委员会主任应代表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 ESG 执行小组,负责委员会日常事务及执行委员会决
议,包括但不限于筹备委员会会议、执行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审阅公司 ESG 相关表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议题,并向董事会汇报及
提出建议;1. 环境类:管理并降低公司运营过程中对于环境带来的影响,如应对
气候变化、污染物排放、废弃物处理、水资源利用、环境合规管理等; 2. 社会
类:管理公司运营过程中对用户、员工、供应商及社区等社会各界利益相关方带
来的影响,如创新驱动、科技伦理、产品质量、数据安全与客户隐私保护、社会
贡献、员工权益及发展等; 3. 治理类:积极提升公司治理,如利益相关方沟通,
反商业贿赂及反贪污、反不正当竞争等。
(二) 负责制订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的管理方针、目标、策略及架构,确保
符合公司应遵守的法律及监管的要求;
(三) 识别及评估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经
营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四) 识别、评估及定期检视公司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渠道及方式,确保公司
与利益相关方能够实现有效的沟通;
(五) 监督并指导 ESG 执行小组,全面落实公司策略及相关行动;
(六) 编制本公司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ESG 报告,提报董事会审阅;并持续
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提出完善信息披露的行动建议;
(七) 检视并评估委员会的表现及职权范围,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委员会
的运作能发挥最大成效,提出合理的变动建议以供董事会批准;
(八)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权限包括:
(一) 委员会经董事会授权,可在本职权范围内就任何关于公司环境、社会和
公司治理事宜进行调查,相关方应积极配合;
(二) 若有必要,委员会可向外界咨询独立专业意见以便履行其职务,费用由
公司支付;
(三) 委员会可以将其部分职责授权于主任委员,经授权后主任委员可以向
ESG 执行小组成员授予履行 ESG 事务所需的权力。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认为必要时,可召
集额外会议。会议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但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
受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的限制。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通讯表决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
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