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70 号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12 层 邮编:100007 12th Floor, Raffles City Beijing Office Tower, No.1 Dongzhimen South Street, Dongcheng District, Beijing 100007 P.R.C 电话(Tel):010-56500900 传真(Fax):010-56500999 www.meritsandtree.com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京(会)字[2024]0170 号 致: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 席并见证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参加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2月1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成都 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 简称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的日期、时间、地点、 召集人、投票方式、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有权出席会议的对象、本次会议的 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贵公司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 说明了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27日在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安康路8号苑 2 东生物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颖女士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2月27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董事会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章程召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 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 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 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36 人,代表股份86,995,60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212%。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 3 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 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6,444,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61%;反对551,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33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75,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2.6743%;反对551,431股,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325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比例为0.0000%。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薪酬的议案》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6,444,1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3661%;反对551,43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6339%;弃权0股,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4 1.提名王颖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6,9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8,7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69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王颖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提名袁明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3,9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5,7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29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袁明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3.提名张大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6,9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8,7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691%。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张大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4.提名赵立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66,1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816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97,9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324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赵立文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5.提名耿鸿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3,9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1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5,77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29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耿鸿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6.提名伯小芹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1,03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8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2,837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5.9902%。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伯小芹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提名的议案》 6 1.提名程增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6,9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8,7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68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程增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2.提名彭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56,5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805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88,3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1965%。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彭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3.提名方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6,9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478,765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68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方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 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 7 1.提名罗雯婕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46,96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7946%。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罗雯婕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 2.提名李佰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表决情况:同意85,953,364票,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8.8019%。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李佰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 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 布。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 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