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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维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2024-11-21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维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7 层   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34-167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奥维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奥维转债”2024 年
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或“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0 点 00 分在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 3 号行政楼 6 楼会议室 1
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杜
佳盈律师、王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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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公司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24 年 11
月 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债券持有人。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债券持有人会议类
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债权登
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表决程序和效力、会议联
系方式等。

     本次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 10 点 00 分在无锡市新吴区
新华路 3 号行政楼 6 楼会议室 1 如期召开,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
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
方式行使表决权的,行使表决权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6 日上午 9:00 起至 2024
年 11 月 20 日上午 12:00 止。

     综上,经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15 日。根据公司出席会
议债券持有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 99
名,所持具有表决权的债券数为 4,336,650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为 1 张),占
公司有表决权债券总数的 38.04%。

     经验证,上述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除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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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3、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和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并采取记名投票的方
式进行表决。综合现场投票、通讯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结
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未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31,04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
额的 44.53%;反对 2,405,61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额
的 55.47%;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0%。

     2、《关于不要求公司提前清偿债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未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1,962,75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
额的 45.26%;反对 532,52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12.28%;弃权 1,841,38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表决权债券总额的
42.46%。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所有议案均未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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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维转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的规定;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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