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国浩律师(上海)事务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4-03-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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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F, Garden Square,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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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3 月
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1
释 义 .................................................................................................................................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 6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6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7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7
(二)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8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 9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 11
(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 14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安排 ........................................................ 16
(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20
(八)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3
(十)关于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25
(十一)关于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7
三、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29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32
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符合规定 .............................. 33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33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34
八、结论意见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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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上市公司、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亚新材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 指
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指
计划(草案)》 计划(草案)》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考核管理办法》 指
计划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级
激励对象 指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优
秀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有效期 指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
归属 指
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指
的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归属日 指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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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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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南亚新材”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其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上市规则》”)和《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
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
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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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定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同提交上交所予以公开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南亚新材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
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
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本所律师系基于
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四、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五、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
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财务等非
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
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六、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南亚新材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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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7030104249 的《营业执
照》之记载,其目前基本概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包秀银
注册资本 人民币 24,094.16 万元
住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 158 号
成立日期 2000 年 6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00 年 6 月 27 日 至 长期
从事新材料科技领域、印制电路板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研发、制造、销售覆铜箔板和粘接片,从事
经营范围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状态 存续
登记机关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本所律师核查,南亚新材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65 号)。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860 万股。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股票在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南亚新材”,证券代码为“688519”。
3、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出具的针对公
司 2022 年度期间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08 号)及《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609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即: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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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亚新材系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司,其股票已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且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3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该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事项作了规定,主
要内容包括如下: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及
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
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
属条件,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
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
处理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或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主要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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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在本公司任
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优秀员工,不包括
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2、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4 人,约占公司截止 2023 年
6 月 30 日员工总数 1,571 人的 7.26%,包括:
①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② 公司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优秀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
聘任。
除非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
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包秀银先生之子
包欣洋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包欣洋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之一、董事长包秀银先生之子,现任公司总经理兼运营副总,主要负责公司市场、
营销、采购、客服板块运作事宜,对公司的合规运营、经营计划的制定等重大经营
管理事项产生显著地的积极影响。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包欣洋先生作为激励对象,
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此外,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包含一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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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因在于:上述外籍激励对象系公司管理骨干,对公司经营管理方面起到不可忽
视的重要作用,对其进行股权激励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符
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除实际控制人之一包秀银先生之子包欣洋先生以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3、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已明确了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和《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若届时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
通股股票,则相关股份为根据公司 2023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或公司未
来新制定回购方案而回购的公司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公告》,公司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2,500 万元(含),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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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 3,500 万元(含),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
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公司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21.0418 万
股,使用资金总额 29,996,010.14 元。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规定。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
次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不得转
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2、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4,094.16 万股的 1.62%。其中首次授予 315.30 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1%,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
额的 80.85%;预留 74.7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1%,
预留部分约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总额的 19.15%。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实施的《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处于有效期内,剔除公司已作废的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在
有效期内的的股票数量为 824.26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90.00
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合计为 1,214.26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5.04%。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的,应当相应
调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数量。
3、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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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激励计划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序 草案公告日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号 司股本总额的
(万股) 的比例
比例
一、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包欣洋 中国 总经理 19.90 5.10% 0.08%
2 席奎东 中国 副总经理 19.90 5.10% 0.08%
3 张柳 中国 董事会秘书 15.10 3.87% 0.06%
4 李巍 中国 副总经理 14.10 3.62% 0.06%
5 粟俊华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5.60 1.44% 0.02%
小计 74.60 19.13% 0.31%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公司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优秀员工
235.40 60.36% 0.98%
——中国籍员工(108 人)
公司管理及技术(业务)骨干、优秀员工
5.3 1.36% 0.02%
——外籍员工(1 人)
首次授予部分小计 315.30 80.85% 1.31%
三、预留部分 74.70 19.15% 0.31%
合计(共 114 人) 390.00 100% 1.62%
注:1、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
权董事会进行相应调整,将未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直接调减或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20%,预留权益未超过本激
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四)项、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上市规则》第10.8条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
关规定。
(四)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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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
定。
2、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
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
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
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12个月内
授出。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及《上
市规则》第10.7条之规定。
3、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
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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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不得归属的期
间另有规定或上述规定发生变化,则激励对象归属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二个归属期 40%
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三个归属期 10%
分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含披露当天)授出,
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不含披露当天)授出,
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权益总量的比例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一个归属期 50%
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相应部分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部
第二个归属期 50%
分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归属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满足归属条件的,公司可按规定办理归
属事项;未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或者满足归属条件但激励对象未申请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
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
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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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4、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或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该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
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
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
四条和《上市规则》第10.7条的规定。
(五)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价格的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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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19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
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19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
司A股普通股及/或自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于预留授予时确定,且不低于首次授
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首次授予部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 11.19 元/股。
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85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 个交易
日交易均价的 53.67%;
②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0.60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20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4.33%;
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19.02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60 个
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8.82%;
④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2.38 元,本次授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50.01%。
(2)预留部分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预留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预
留授予情况。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首次授予价格,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①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前 60 个交易日或
者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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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价依据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
对等的原则而定,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另外,随着行业及人才竞争的加剧,
公司人才成本随之增加,需要有长期的激励政策配合,实施股权激励是对员工现有
薪酬的有效补充,且激励对象未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
本激励计划的定价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
素,并合理确定了激励对象范围和授予权益数量,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不会
对公司经营造成负面影响,体现了公司实际激励需求,具有合理性,且激励对象未
来的收益取决于公司未来业绩发展和二级市场股价,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具有一致
性。
综上,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基于对员工激励性及
股东价值提升两方面的综合考量,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确定为11.19元/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有关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
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授予价格及自主定价方式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上市规则》第10.6条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
(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公司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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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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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公司发生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
情形,且激励对象对此负有责任的,或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
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
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年度营业收入 年度净利润
(单位:亿元)(A) (单位:亿元)(B)
归属期 对应考核年度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归属期 2024 36.00 30.00 1.20 0
第二个归属期 2025 43.00 35.00 2.00 1.20
第三个归属期 2026 52.00 42.00 3.50 2.00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100%
对应考核年度实际完成营业收入
An≤A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2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依法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
3、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24年3月25日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
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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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
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
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对激励对象
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
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
期限要求、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
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从而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
持久的回报。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为实施本
激励计划,公司尚需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程序:
(1)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
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
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亦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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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
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应当
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
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3)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
条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
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
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
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行。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告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董事会决议、《2024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监事会核查意见等
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还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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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依法履行了现
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
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符合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的合法资金,公司
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之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
供担保,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六、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全
部内容,且该等内容亦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已获得了现阶段所需要的批准,
但最终实施仍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此外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
草案的相关议案向公司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该种程序安排能够使公司股东通
过股东大会充分行使表决权,表达自身意愿,保障股东利益的实现。
3、南亚新材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与本次《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披露信息的情形。
4、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认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南亚新材拟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在内容、程序、信
息披露及实施后果等方面均不存在严重损害南亚新材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
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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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中存在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
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
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流程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
南》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规定的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条件;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拟定、审议、公示等法定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
定,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自律监管指南》等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激励对象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没有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情形;公司召开第三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
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激励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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