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亚新材: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1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光大证券”“保荐人”或“本机构”)作
为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亚新材”“公司”“上市公司”或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人,持续督导
期限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光大证券作为南亚新
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人对南亚新材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
满。
光大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林剑云
联系电话 021-52523268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
A
G
E
证券代码 688519.SH
注册资本 234,751,600 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 158 号
主要办公地
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昌翔路 158 号
址
法定代表人 包秀银
包秀银、包秀春、周巨芬、包爱芳、包秀良、包爱兰、郑广乐、
实际控制人
黄剑克和高海九名自然人
联系人 张柳
联系电话 021-69178431
本次证券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行类型
本次证券上
2020 年 8 月 18 日
市时间
本次证券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市地点
2020 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
年 报 披 露 时 2021 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
间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过程中,光大证券作为保
荐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在尽职调查的基
础上,对南亚新材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统筹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工作;组织编制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并出具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发行保荐书等重要文件;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相关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2、持续督导阶段
在南亚新材上市后,光大证券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由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
工作人员组成了持续督导工作小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开展持续
P
A
G
E
督导工作,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关注:相关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上市公司履
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有关制度及信息披
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及存放情况以及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持续督导期
间,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南亚新材的规范运作、募集资金运用等重大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并对南亚新材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督促南亚新材整改
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保荐代表人变更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保荐代表人曾双静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无法继续
担任南亚新材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人及时委派林剑云担任公司的保荐
代表人,继续履行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持续督导职
责。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等重大事项。
2、募集资金置换
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本次公
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91,036.00 万元,扣除总发行费用 12,428.06 万元(不含
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 178,607.9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出具了“天健验
【2020】309 号”《验资报告》。
经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
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置换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款项合计人民币 5,483.46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针对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已出出具了《关于南亚新材
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
P
A
G
E
【2020】9224 号)。该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保荐人对上述募
集资金置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3、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14 日披露《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张东先生(时任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耿洪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314 号)、《关于对张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2】 315 号)。公司董事耿洪斌先生、董事张东先生分别收到
上述《警示函》后,对本次疏忽行为进行了深刻的自查反省,并对此给公司及
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表示诚挚歉意,今后将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事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公司继续督促并要
求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再次提醒相关股东及董监高认真学习减持相关规
定,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切实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有关承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保荐人已
督促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更好地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
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
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
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
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
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P
A
G
E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
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
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南亚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光大证券作为南亚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将继续对南亚新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P
A
G
E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如意 林剑云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
刘秋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
P
A
G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