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核查意见 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湖南航天环 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天环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航天 环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事宜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南航天 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 727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股)股票4,088.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1.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人民币893,636,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0,531,011.61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23,105,788.39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资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 年5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37026号)。 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 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 情况详见公司在2023年6月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军民两用通信、测控与测试装备产业化项目 600,000,000.00 500,000,000.00 合计 600,000,000.00 500,000,000.00 公司已于2023年8月25日披露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 实际控制人之一、控股股东、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完小先生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将回购股份在未来 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 股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 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二)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三)回购期限 1、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回购实施期 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 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2、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则回购方案可自公司管 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 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公司不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2)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期限内,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对上述不得回购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变化的,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相应调整不得回购的期间。 (四)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测算, 回购数量约为333.33万股,回购股份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82%。按照本次回 购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66.67 万股,回购比例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41%。 拟回购数量(万 占公司总股本的 拟回购资金总额 回购用途 回购实施期限 股) 比例(%) (万元) 自董事会审议通 员工持股计划或 166.67-333.33 0.41-0.82 5,000-10,000 过本次回购方案 股权激励 之日起12个月内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 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五)回购价格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元/股(含),该价格不高于公司董事 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提请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定。如公司在回 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 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回购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六)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拟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30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 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予以锁定,预计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前 按照回购金额上限回购后 按照回购金额下限回购后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份数量( 占总股本比 股) 比例(%) 股) 例(%) 股) 例(%) 限售条件流通股 370,455,626 91.05 373,788,959 91.87 372,122,293 91.4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6,424,374 8.95 33,091,041 8.13 34,757,707 8.54 总股本 406,880,000 100.00 406,880,000 100.00 406,880,000 100.00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 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2,122,812,498.04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587,803,251.92元,流动资产1,347,667,391.97元。按照本 次回购资金上限10,000万元测算,分别占以上指标的4.71%、6.30%、7.42%。根 据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人民币上限10,000万元股份回购金额,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有能力支付回购价款。 本次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偿债能力等财务指标影响较小,截至2023年9月30 日(未经审计),公司资产负债率为23.95%,货币资金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合计为 800,606,064.97元,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 得的部分超募资金,对公司偿债能力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通过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经营业绩进一步提升,有 利于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股份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后公司的股 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九)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 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 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 突,亦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回购股份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不存在增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 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十)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持股5%以 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2024年2月1日,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股份提议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监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未来3个月、未来6 个月暂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减持股份计划,公司将按照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提议人提议回购的相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完小先生基于对公司未 来发展的信心、对公司价值的认可,为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 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2024年1月31日,李完 小先生提议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 (A股),并将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提 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暂无增 减持计划,如后续有相关增减持股份计划,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承 诺事项的要求及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议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尽快 推进回购股份事项,并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议案投赞成票。 (十二)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 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公司未能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 份变动公告日后3年内使用完毕已回购股份,尚未使用的已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 情况。若公司回购股份未来拟进行注销,公司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定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 (十四)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 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 关的其他事宜; 4、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 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若涉及);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 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 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 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上述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 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 施的风险; 2、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 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 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或股权激励计划。若公司未 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 的风险; 4、如遇监管部门颁布新的回购相关规范性文件,导致本次回购实施过程中 需要根据监管新规调整回购相应条款的风险;公司将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 利实施,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 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履行的程序 2024年1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长兼总经理李完小先生提议公 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取得的部分超募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将 回购股份在未来适宜时机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2024年2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 弃权0票。 根据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 份》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 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 相关规定。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 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 准,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 次回购股份充分考虑了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 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有利于维护公司广大投资者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航天环宇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