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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天环宇: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03-30  

                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湖南航天环宇通信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专户存储、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
格管理的原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四条 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或其他证券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
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
义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
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未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或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而未履行法定批准
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
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
用效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
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用银行账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和期限;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
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
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
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在新的协议签订
后两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十四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运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
创新领域。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募投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投项目资金的支出,均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
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
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得超过
6 个月。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
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九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
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
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交易所备案并公
告。

    第二十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
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
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四)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五)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同时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
归还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的,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的时间、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
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
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超募资金的存放与使用,须符合下述基本要求:
    (一)超募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 12
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
净额、超募金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必要性和详细计
划;
    (四)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12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
资助的承诺;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对公司的影响;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
应当投资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科
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
收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监事会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者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
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
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
资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两个
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 募投项目变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公司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取消原募投项目,实施新项目;
变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或者由全资子公司变
为公司的除外);变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等。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并在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
构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个交易日
内报告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披露下列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
(包括权益)的,须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机构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实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
具体原因。当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
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
必要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
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
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第三十六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包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