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维存储: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2024-02-23
证券代码:688525 证券简称:佰维存储 公告编号:2024-
010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
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30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032.9136万股的6.97%。其中,首次授予24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43,032.9136万股的5.58%,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80%。
预留授予权益6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43,032.9136万
股的1.39%,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
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
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
的原则,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
下简称“《4 号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2023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
修订的议案》等议案。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
订的议案》。2023 年 8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截
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 230 名激励对象 1,119
万股限制性股票,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尚未归属。
本激励计划与正在实施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系公司基于不同发展
阶段所制定的员工激励机制,各期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000 万股,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032.9136 万股的 6.97%。其中,首次授予 2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032.9136 万股的 5.58%,占
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80%。预留授予权益 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3,032.9136 万股的 1.39%,预留部分占拟授予权益总额
的 2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
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10 人,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
实际控制人孙成思先生,孙成思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
长期负责公司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和业务拓展,其卓越的领导力及行业经验让
公司始终站在市场发展的前沿,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董事
长孙成思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
任。所有激励对象是否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在公司
(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并已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或聘用合同。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包含 1 名中国台湾籍员工,上述员工是公司
对应岗位的关键人员,对公司的经营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次对外籍员工进行股
权激励,将有助于带领公司向更长远的目标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
要,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外籍员工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
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
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
示:
获授的第二 占本激励 占本激励
类限制性股 计划授予 计划公告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 权益总数 日股本总
(万股) 的比例 额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1 孙成思 中国 董事长 900 30.00% 2.09%
2 何 瀚 中国 董事、总经理 850 28.33% 1.98%
3 徐骞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65 2.17% 0.15%
副总经理、核心
4 王灿 中国 220 7.33% 0.51%
技术人员
5 刘阳 中国 副总经理 65 2.17% 0.15%
6 蔡栋 中国 副总经理 30 1.00% 0.07%
7 黄炎烽 中国 财务总监、董秘 50 1.67% 0.12%
小计 2180 72.67% 5.07%
二、其他激励对象
其他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合计(3 人) 220 7.33% 0.51%
三、预留部分 600 20% 1.39%
合计 3000 100.00% 6.97%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性股票与激励计划涉及的公司股票
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本激励计划拟向公司董事长孙成思先生授予 9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持有的激励额度约占本激励计划
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9%;拟向公司总经理何瀚先生授予 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持有的激励额度约占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98%。根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拟向孙成思先生、何
瀚先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须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合适的激励总量与价格能够切实提升激励对象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效结合公司、股东和激励对
象的利益,从而推动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激励与约束对等”、
“重点激励,有效激励”为原则,合理确定拟授予董事长孙成思先生、总经理何瀚先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与其岗位的重要性、价值贡献度相匹配。本激励计划兼顾激励效果的同时,设定较为严谨的考核体系,需
要激励对象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因此,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公司持续
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
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
易日。
(三)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
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三个归属期 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 4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批次归属比
例安排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一个归属期 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第二个归属期 易日至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50%
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完成归属的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
期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
股份同样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四)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六、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一)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为每股 36 元,即
满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3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和/或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的方法,为 36 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39.55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91.03%。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34.79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103.49%。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47.82 元,本次授予
价格占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5.28%。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为每股 53.54 元,本次授
予价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67.23%。
(三)定价依据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公司业
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历史激励效果等多种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
队、促进员工与股东利益绑定、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限制性
股票作为激励工具,且授予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公司所处的半导体存储器行
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的根基,公司历来重视人才培
养和储备,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而行业人才稀缺,人才竞争加剧,股权激
励逐渐成为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标配”,仅仅依靠单一的工资薪金已经无法满足
公司长期发展的人才需求,为保持公司市场竞争力和对核心人才的吸引力,公司
特此推出股权激励计划并采用自主定价方式以增大激励效果。本次激励对象均为
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本着
“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为推动本期激励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在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来确定的限制性
股票的授予价格,这也将有利于公司实现吸引行业核心人才、留住现有核心人才
从而建立人才储备梯队的根本目的。对此,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按照《管
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
(四)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授予价格相同。
七、授予及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
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
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
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 2024-2026 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及总市值考核目标(A)
归属期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5 亿 公司 2024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50 亿
第一个归属期 元,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4 年度任意连 元,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4 年度任意连
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180 亿元。 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00 亿元。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
第二个归属期 元,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5 年度任意连 元,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5 年度任意连
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00 亿元。 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50 亿元。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0 亿
第三个归属期 元,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6 年度任意连 元,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6 年度任意连
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50 亿元。 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300 亿元。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2、上述“市值”为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交易均价对应的总市值,下同。
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
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4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各年度营业收入及总市值考核目标(A)
归属期
触发值(An) 目标值(Am)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0 亿元, 公司 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65 亿元,
第一个归属期 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5 年度任意连续 20 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5 年度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00 亿元。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50 亿元。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75 亿元, 公司 2026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0 亿元,
第二个归属期
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6 年度任意连续 20 且公司总市值在 2026 年度任意连续 20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250 亿元。 个交易日达到或超过 300 亿元。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100%
各年度营业收入及总市值
An ≤A<Am 50%
考核目标(A)
A<An 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
5、激励对象部门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部门层面的组织绩效按照公司专项考核制度的组织绩效考核管理
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组织绩效层面激励对象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三个等级,对应的
可归属情况如下:
组织绩效 KPI 得分(M) M≥80 80>M≥60 60>M
部门层面归属比例(Y) 1.0 0.8 0
6、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专项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对应的可归属情况如下:
个人绩效评价得分(S) S≥85 85>S≥75 75>S≥60 60>S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N) 1.0 0.8 0.6 0
在公司业绩目标和所属部门组织绩效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
实际归属额度=公司层面可归属比例(X)×部门层面归属比例(Y) ×个人层面归
属比例(N)×个人当年计划归属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的,作废失效,不
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部门层面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主要从事半导体存储器的研发设计、封装测试、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
及服务包括嵌入式存储、消费级存储、工业级存储及先进封测服务。公司产品主
要面向移动智能终端、PC、行业终端、数据中心、智能汽车等领域。面对挑战和
机遇并存的局面,公司希望通过实施股权激励绑定和激发核心员工,积极应对挑
战,抢抓市场,不断深化技术布局和能力,努力实现业务成长,为股东创造长期
价值。
公司本计划的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公司市值,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
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
市值能反映企业的成长价值,也是预测企业未来价值趋势的重要标志,是企业成
长性的最终体现,采用该考核指标能够有助于公司树立更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
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充分考虑了公司过往、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有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
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所在部门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
并以达到激励对象所在部门层面的绩效条件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
一, 同时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
作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
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
2、公司董事会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
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归属(登记)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
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
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
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
激励计划前五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
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限制性股票与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
票与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
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
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关权益。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
负责实施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部分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
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
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
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
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60 日内(有获授
权益条件的,应当在条件成就后 60 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
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
成授予的权益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
计算在 60 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
定,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
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归属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
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
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
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4、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
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
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
价; 2 为配股价格;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 1 股公
司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
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
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
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
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
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
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
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
工具确认和计量》等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和的公允价值,并于草案公告日用该模型对授予权益进行预测算。具体参数
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40.70 元/股(假设授予日收盘价同 2024/2/22 收盘价)
(2)有效期:1 年、2 年、3 年(授予之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05%、15.33%、14.79%(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一年、
两年、三年的年化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
融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激励计划规定如公司发生股票现金分红除息情形,将调整
授予/价格,按规定取值为 0)
二、预计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当前暂以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作为每股权益的公允价值对拟授
予权益的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该等费用将在本
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
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对
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假设授予日为 2024 年 4 月初):
首次授予限
预计摊销的
制性股票数 2024 年 2025 年 2026 年 2027 年
总费用
量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股)
2400 17568.00 7062.30 6387.00 3425.10 693.60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
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
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
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
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
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
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
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
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
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
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
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
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等
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
作的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
未能完成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或的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
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
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
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
归属,并作废失效。若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
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
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
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
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
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
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
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
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
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
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
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
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
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4、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
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
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
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退休而离职或与
公司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
得归属,并作废失效。离职或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前激励对象需要向公司支付完
毕已归属部分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权益按照丧失劳动
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
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部分权益所涉及
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权益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
完毕已归属部分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时,其已获授的权益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
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董事
会可以决定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
已归属部分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
/的权益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 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
3、《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
4、《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6、《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7、《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