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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上声电子: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19  

                        SSDZ-TMP-16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总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特决定下设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

         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其中必须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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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

           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

           人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三人以前,审计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四)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五)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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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审计委员会可根据

           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

           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

           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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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

           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

           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2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发出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

           规定的期限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所发出的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

           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

           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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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二人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

           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

           议。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

           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

           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可以提交由

           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

           见。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每一

           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确实不能亲自出

           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

           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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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

           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

           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

           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

           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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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

           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

           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

           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

           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

           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

           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

           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

           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

           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

           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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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迟于会议决议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

           报。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

           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

           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

           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

           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

           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

           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

           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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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包含

           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如发生矛盾,以《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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