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4-05-0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25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 号)批复,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75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13.72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199,578.6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403.5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0 年 9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担任其持续
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海通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
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
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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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88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保荐代表人 陈相君、衡硕
联系电话 021-231800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550
注册资本 13,480.1744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 71 号
主要办公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副 71 号
法定代表人 刘晓春
实际控制人 无
联系人 王银彬
联系电话 029-6866909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8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9 月 2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
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
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
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
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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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
完善防止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
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
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的承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或其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7)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发行人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9)根据监管规定,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10)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持续督导协议》约定的
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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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说明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 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7 日被受理。作为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的保荐机构,海通证券指定陈相
君、衡硕担任该项目保荐代表人。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
海通证券指定保荐代表人陈相君、
衡硕接替石迪、黄洁卉继续履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1、2021 年 10 月,公司收到上海证
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西安瑞联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刘晓春予以监管警示的
决定》(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9
号),由于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刘晓春在与投资者小范围交
流过程中,泄露了有关新产品研
发、重要客户合作等尚未披露的重
大信息,造成信息披露不公平。鉴
于前述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公司管理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
定:对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
事长刘晓春予以监管警示。刘晓春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
高度重视上述问题,组织了针对信
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息披露的内控体系和制度的整改,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增强信息披露
的合规意识,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
生。
2、2022 年,陕西证监局在对公司
现场检查中关注到,公司在公司治
理及内控制度执行、内幕信息登记
管理、募集资金使用和财务规范性
等方面存在问题。2023 年 1 月,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财务总
监兼董事会秘书予以口头警示,要
求公司切实做好整改工作,加强相
关法律法规学习,完善公司治理,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持续提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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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就
上述问题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了回复
及整改情况报告,并按照整改报告
进行了有效整改,整改达到预期效
果。
3、2023 年 12 月 8 日,公司原高级
管理人员乔木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关于
对乔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陕证监措施字〔2023〕54 号),
乔木于 2023 年 2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4 日期间合计减持公司股票
4,362 股,相较本年度可减持公司股
票数量超出 1,500 股,超额减持金
额为 54,391.65 元。上述减持行为违
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
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7〕9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鉴于前述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
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
原高级管理人员乔木予以责令改正
的监管措施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向公司原高级管理人员乔木就其
前述违规减持的相关问题下发了口
头警示。乔木已就该问题在规定时
间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
进行了深刻反省及整改。
3、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发
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
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便利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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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对于重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与保荐机构进行沟通,
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
利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
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
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
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
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
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集资
金余额为 48,659.82 万元。海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
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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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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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陈相君 衡硕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周杰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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