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4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及公司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股东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世合 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富永钰”)、刘 晓春和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投集团”)就卓世合伙、 国富永钰、刘晓春联合向开投集团转让所持有的瑞联新材部分股份和卓世合伙表决 权委托一揽子事项达成一致,2024 年 5 月 10 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瑞联新材”或“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与开投集团签 署《股份转让协议》,开投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 分别持有的 10,564,867 股、4,568,962 股、686,031 股公司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协 议转让”)。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开投集团将持有公司 15,819,860 股股份,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为 11.74%。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卓 世合伙将其持有未转让给开投集团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地 委托给开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至以下时 点孰早届满终止:1、开投集团认购的瑞联新材新增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开投集团名下;2、开投集团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 例减去卓世合伙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 10%;3、2026 年 3 月 2 日 (以下简称“表决权委托”)。 在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开投集团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 23.81%,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 国有资产管理局。 2、2024 年 5 月 10 日,开投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开投集团拟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 29,525,361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 发行完成后,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开投集团 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 27.59%(本次协议转让、表决权 委托、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合称“本次交易”)。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4、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开投集团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 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关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审查通 过或出具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本次协议转让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除上述程序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还包括:瑞联新材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上述决策及审批程序能否最终履行,履行时间和 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包含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等安排。 (一)本次协议转让 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刘晓春 拟联合向开投集团转让各自所持有的瑞联新材的部分股份,2024 年 5 月 10 日, 公司股东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与开投集团分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开 投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分别持有的 10,564,867 股、 4,568,962 股、686,031 股公司股票。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开投集团将持有公司 15,819,86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1.74%。 (二)表决权委托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卓 世合伙将其持有的未转让给开投集团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 地委托给开投集团行使。表决权委托有效期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至以下 时点孰早届满终止:1、开投集团认购的瑞联新材新增股份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开投集团名下;2、开投集团名下瑞联新材股份 比例减去卓世合伙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于 10%;3、2026 年 3 月 2 日。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4 年 5 月 10 日,开投集团与公司签署了《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开 投集团拟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 29,525,361 股股票(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要求为准)。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本次发行股 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四)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 在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开投集团拥有上市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 达到 23.81%,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西海岸新 区国资局。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 开投集团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 27.59%。公司的控股股 东仍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西海岸新区国资局。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股票发行完成及表决 股东名称 交易前 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 权委托解除后 持股比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表决权数 表决权 例/表决 表决权数 表决权比 持股数量 /表决权 (%) 量 比例(%) 权比例 量 例(%) 数量 (%) 开投集团 - - 1,581.99 11.74% 3,210.17 23.81% 4,534.52 27.59% 卓世合伙 2,684.67 19.92% 1,628.18 12.08% - - 1,628.18 9.91% 国富永钰 1,557.63 11.55% 1,100.74 8.17% 1,100.74 8.17% 1,100.74 6.70% 刘晓春 897.32 6.66% 828.72 6.15% 828.72 6.15% 828.72 5.04% 其他股东 8,340.55 61.87% 8,340.55 61.87% 8,340.55 61.87% 8,340.55 50.76% 合计 13,480.17 100.00% 13,480.17 100.00% 13,480.17 100.00% 16,432.71 100.00%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 1、转让方一、表决权委托方 企业名称 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福建省福清市城头镇海城路 18 号元洪京东食品数字经济产 注册地址 业中心 6 座 291-11 执行事务合伙人 吕浩平 注册资本 16,846.1823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0804693930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13-10-28 至 2033-10-27 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范围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二 企业名称 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C 区 F0195 执行事务合伙人 宁波国富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646.1355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8398459XJ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 2011-11-15 至 2026-11-14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未经金融等监 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 经营范围 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转让方三 刘晓春,男,1968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香港永久居民,香港永久性居民身 份证号 0491********。现任公司董事长。 (二)受让方、表决权受托方、认购方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 57 号办公 2715 法定代表人 姜伟波 注册资本 200,0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MA3DML8A4B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期限 2017-5-11 至 无固定期限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房地产开发经营。(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土 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物业管理;旅 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文艺创作;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 经营范围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木材销售;软 木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非金属矿及 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 产品);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 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岛军民融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开投集团的控股股东, 青岛西海岸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为开投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开投集团的股权关系结 构图如下: 开投集团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开投集团不属于失 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交易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卓世合伙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10,564,867 股股份按照本 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 付时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590,893,011 元(大写: 伍亿玖仟零捌拾玖万叁仟零拾壹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为 人民币 55.93 元/股(大写:伍拾伍圆玖角叁分每股)。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过渡期内,如瑞 联新材因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 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 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 项下的目标股份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实施前提: 2.1.1 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3.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取得本协议第 10.1 款第(1)、(4)项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 让价款的 10%。 3.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或无异议函)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 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30%。 3.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后 5 个 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60%,无条件足额支 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在甲方按照协议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同步出具证明,证明乙方 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3.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 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瑞联新材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 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 全部程序和手续。 3.6 在乙方将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 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立即返还已付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要 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逾期足额返还,应当按照未返还的金额,按每日万 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1)本协议第 10.1 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本协议目的无 法实现; (3)目标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被解除。 4、目标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已生效且本协议第二条交割生效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4.2 本协议生效后一旦满足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 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配合 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 议之目的,全部目标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 记手续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被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 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 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 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5、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 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 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间内,甲方承诺并保证: (1)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 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 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 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 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但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调整、修改的除外); (3)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但上述人员主动辞职的除外;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 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 所有良好关系; (6)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 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 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 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8)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 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 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9)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甲方或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 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甲方 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5.3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事宜。 6、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 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 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 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7、保密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目标股份转让 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目标股 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7.2 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 7.1 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瑞联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 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根据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或要求而披露。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 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 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如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 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 让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说明,甲方有权在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中优先 抵扣违约金)。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能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按时完成目标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乙方已支付 部分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但前 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如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完成目标 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 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8.3 因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前,瑞联新材存在或持续存在违反建设、劳 动、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后,瑞联新材单笔 行政处罚或直接赔偿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甲方应就瑞联新材直接偿付损失乘以目 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时的目标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向乙方进行赔偿。但乙方行 使权利的期限不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年。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 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9、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 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 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 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 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 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9.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 交易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 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 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应当 给予必须的配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 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甲方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意本次交易; (2)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如需); (3)乙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10.2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 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 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如本协议生效条件或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双方另 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 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导致第二条中的交割先决条 件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 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责任方承担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 5%的违约金; (3)有权方选择根据第 8.1、8.2、8.3 或 9.3 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关于税费、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的条款在本 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4 如本协议已根据第 10.3 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 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 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 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 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11、董事会、监事会更新 11.1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30 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 免或受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邮件等形式), 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或上交所规定的前提下,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占独立 董事、非独立董事人员的 2/3 以上(含 2/3),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占监事会的 1/3 以上(含 1/3),同时乙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 务人选。甲方配合并支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上审议与此相关议案的事 宜,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权)。 11.2 乙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还应 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应督促该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11.3 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之后至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新前,甲方应保障上市 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发展。 11.4 甲方承诺,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永久不谋求或协助任何其他方取 得瑞联新材控制权。 (二)开投集团与国富永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国富永钰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国富永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4,568,962 股股份按照本协 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付 时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55,542,045 元(大写: 贰亿伍仟伍佰伍拾肆万贰仟零肆拾伍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 价为人民币 55.93 元/股(大写:伍拾伍圆玖角叁分每股)。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过渡期内,如瑞 联新材因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 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 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 项下的目标股份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实施前提: 2.1.1 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3.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取得本协议第 10.1 款第(1)、(2)、(5)项材 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 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3.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或无异议函)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 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30%。 3.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后 5 个 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60%,无条件足额支 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在甲方按照协议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同步出具证明,证明乙方 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3.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 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瑞联新材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 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 全部程序和手续。 3.6 在乙方将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 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立即返还已付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要 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逾期足额返还,应当按照未返还的金额,按每日万 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1)本协议第 10.1 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本协议目的无 法实现; (3)目标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被解除。 4、目标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已生效且本协议第二条交割生效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4.2 本协议生效后一旦满足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 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配合 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 议之目的,全部目标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 记手续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被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 割日(含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 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 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5、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 关 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 并 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配合支持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属于甲方既有权利和职责范围,则甲方同样保证): (1)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 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 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 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 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但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调整、修改的除外); (3)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但上述人员主动辞职的除外;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 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 所有良好关系; (6)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 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 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 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8)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 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 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9)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甲方或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 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甲方 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5.3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事宜。 6、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 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 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 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7、保密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目标股份转让 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目标股 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7.2 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 7.1 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瑞联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 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根据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或要求而披露。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 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 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如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 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 让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说明,甲方有权在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中优先 抵扣违约金)。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能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按时完成目标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乙方已支付 部分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但前 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如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完成目标 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 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8.3 因甲方仅为财务投资人,除甲方原因导致的损失外,不对目标股份过户登 记给乙方前,瑞联新材存在或持续存在违反建设、劳动、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 为可能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 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9、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 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 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 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 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 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9.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 交易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 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 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应当 给予必须的配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 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甲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委员均同意本次 交易; (2)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 意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乙方签署《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3)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如需); (4)乙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5)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10.2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 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 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如本协议生效条件或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双方另 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 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导致第二条中的交割先决条 件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 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责任方承担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 5%的违约金; (3)有权方选择根据第 8.1、8.2、8.3 或 9.3 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关于税费、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的条款在本协议 终止后继续有效。 10.4 如本协议已根据第 10.3 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 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 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 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 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11、董事会、监事会更新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30 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免或 受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邮件等形式), 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或上交所规定的前提下, 甲方在其所持目标公司表决权权限范围内应与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共同协助乙方实现: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 占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员的 2/3 以上(含 2/3),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占监事 会的 1/3 以上(含 1/3),同时乙方有权提名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职务人选。甲方配合并支持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上审议与此相关 议案的事宜,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权)。 11.2 乙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还应 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应督促该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11.3 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之后至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新前,甲方应配合乙方 与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 和发展。 11.4 甲方承诺,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永久不谋求或协助任何其他方取 得瑞联新材控制权。 (三)开投集团与刘晓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刘晓春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刘晓春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本次交易 1.1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拟将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686,031 股股份按照本协议 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价款及支付时 间向甲方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2 经双方协商同意确定目标股份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38,369,714 元(大写: 叁仟捌佰叁拾陆万玖仟柒佰壹拾肆圆整)(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转让单价 为人民币 55.93 元/股(大写:伍拾伍圆玖角叁分每股)。 1.3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正式过户至乙方名下前的过渡期内,如瑞 联新材因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金或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拆分股份、增发新 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目标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上交所除权除 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2、交割先决条件 2.1 双方同意,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支付义务以及甲方在本协议 项下的目标股份交割义务,以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为实施前提: 2.1.1 目标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本次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3.1 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取得本协议第 10.1 款第(1)、(4)项材料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一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即全部股份转 让价款的 10%。 3.2 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本次交易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 (或无异议函)后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价款至甲方基金账户, 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30%。 3.3 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支付:双方在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目标股份过户后 5 个 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全部股份转让价款的 60%,无条件足额支 付至甲方基金账户。在甲方按照协议收到上述款项后,应同步出具证明,证明乙方 已支付相应的股份转让价款。 3.5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根据有关证券管理法规、证券登记或 交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并督促瑞联新材办理有关信息披露事宜,并且,甲、乙双 方均应无条件提交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全部书面材料并办理为实施本次交易所需的 全部程序和手续。 3.6 在乙方将本条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中的全部或部分支付至甲方基金账户 后,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立即返还已付款项,甲方应当在乙方要 求后 20 个工作日内返还,甲方逾期足额返还,应当按照未返还的金额,按每日万 分之二点五标准向乙方赔偿违约金: (1)本协议第 10.1 条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的; (2)甲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因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乙方本协议目的无 法实现; (3)目标股份无法过户至乙方名下; (4)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被解除。 4、目标股份的交割 4.1 本协议已生效且本协议第二条交割生效条件满足后 10 个工作日内,双方应 根据相关规定共同向上交所提出目标股份协议转让的确认申请。 4.2 本协议生效后一旦满足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取得上交所出具股份协议转 让确认书(或无异议函)并经双方书面确认,甲、乙双方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配合 目标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及履行相关义务,共同完成目标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本协 议之目的,全部目标股份根据本条规定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成目标股份的过户登 记手续为“完成交割”,目标股份被登记至受让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含 当日)起,受让方即享有目标股份对应的全部权益和权利。 4.3 双方应当按照上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关于股票交易的相关收费规定,分别 各自承担并缴纳其所对应的目标股份的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并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印花税。 5、过渡期安排 5.1 自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关 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 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5.2 过渡期间内,甲方应配合支持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如属于甲方既有权利和职责范围,则甲方同样保证): (1)不干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监管政策及上市公司章程、上市公司其他内 部章程制度的相关规定; (2)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改变其主营业务, 也不得支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其重要资产对第三人设置抵押、质押等任何他项 权利,也不得同意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资产处置、对外 担保、对外投资、增加债务或放弃债权、承担重大义务等行为,不得同意上市公司 调整、修改公司章程(但依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要求需要调整、修改的除外); (3)保持上市公司现有董事会、监事会、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但上述人员主动辞职的除外;且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提议或支持上市公司 实施股权激励或不合理地提高员工薪酬及福利待遇; (4)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按照与以往惯例及谨慎商业惯例 一致的方式经营其主营业务,其财务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利益,努力维护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主 营业务相关的所有资产保持良好状态,维护与供应商、客户、员工和其他相关方的 所有良好关系; (6)不会从事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诉讼、被追诉、被追索的任何 违法、违规行为或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行为; (7)忠实勤勉地行使相关职责以促使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渡期内遵循以 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善意、勤勉的标准继续经营运作,不新增或有负债,维 持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 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8)除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利润分配方案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上市公 司不进行分红、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及定增、回购 等导致上市公司股本变更的事项; (9)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因甲方或甲方提名的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故 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失或违反上述承诺、保证事项导致的亏损由甲方承担;甲方 应以现金方式足额补偿给上市公司。 5.3 双方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尽快满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事宜。 6、税费 6.1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协议项下目标股份转让所涉之政府主管部门、证券 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收取的税费,由甲方及乙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有关政 府部门、证券登记或交易主管部门现行明确的有关规定各自依法承担。双方为履行 本协议而发生的差旅费用由支出方自负。 7、保密 7.1 本协议签署后,除非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否则无论目标股份转让 是否完成,双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双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项下的交易以及与目标股 份转让有关的任何文件(以下简称“保密文件”); (2)双方只能将保密文件和其内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目的,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7.2 如本协议双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文件,不受第 7.1 款的限制: (1)向本协议双方及瑞联新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该方聘请的 中介机构披露; (2)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政府有关部门的强制性要求或根据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相关规范或要求而披露。 8、违约责任 8.1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对价的,每 逾期一日,应按照其届时应付未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 金,直至交易对价付清为止,但前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 如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付清,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向乙方返还已 收到的全部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乙方应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 让价款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特别说明,甲方有权在已收取的全部款项中优先 抵扣违约金)。 8.2 本协议生效后,在乙方履行必要的配合义务的前提下,甲方未能按照本协 议的约定按时完成目标股份过户手续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本次交易乙方已支付 部分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直至过户完成日,但前 述滞纳金不超过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0%。如逾期超过 60 日仍未完成目标 股份的全部过户手续,则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返还已收到的全部 款项以及期间产生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按照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5%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 8.3 因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前,瑞联新材存在或持续存在违反建设、劳 动、税收等相关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目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后,瑞联新材单笔 行政处罚或直接赔偿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甲方应就瑞联新材直接偿付损失乘以目 标股份的过户登记给乙方时的目标股份对应的持股比例向乙方进行赔偿。但乙方行 使权利的期限不晚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 年。 8.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或迟延 履行本协议项下其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做出的声明、 陈述、承诺或保证,均构成违约,其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负责赔偿守约方因 此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违约而支付或损失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 保全保险费、执行费、律师费、参与异地诉讼之合理交通住宿费)。 9、不可抗力和法律变动 9.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包括地震、塌 方、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类似的事件。 法律变动是指在本协议签署后的任何时间,因颁布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任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修订、废止或执行中的任何变动,而使 得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的履行成为不合法的情况。 9.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无法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不视为 违约,但应在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他方,同时提供遭 受不可抗力或法律变动及其程度的证据,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 或法律变动所造成的影响。 9.3 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法律变动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本次 交易无法实施的,双方应在该等情形出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变更本协议进 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如本协议因此解除,双方保证各自承担 在本次交易中发生的成本及费用、互不追索,一方已经向其他方履行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已经办理过户的股份等)应当恢复原状,另一方应当 给予必须的配合,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因本协议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次交易 未能生效或无法实施,该方不得依据本条提出责任豁免。 10、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及终止 10.1 双方同意,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且下列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同 意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乙方签署《关于西安瑞联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2)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核(如需); (3)乙方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 (4)本次交易已经获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如需)。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项下的“签署”均指法人主体在本协议上加盖公章并经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亲笔签字/自然人主体在本协议上亲笔签字。 10.2 双方同意,为保障本协议的履行,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由有关 当事方履行相关登记、备案等程序,双方可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内容,签署包 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 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双方同意,本协议应根据下列情况解除并终止: (1)由双方一致书面同意; (2)如本协议生效条件或第二条交割先决条件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或双方另 行协商一致的其他时点之前仍未全部得到满足,双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互相不 追究违约责任。但若因一方原因(以下简称“责任方”)导致第二条中的交割先决 条件无法在上述期限之前满足的,责任方无权解除本协议,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追究责任方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要求责任方承担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价款 5%的违约金; (3)有权方选择根据第 8.1、8.2、8.3 或 9.3 条约定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关于税费、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和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的条款在本协 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0.4 如本协议已根据第 10.3 条解除及终止,则本协议应失效,但不应影响任 何本协议明文约定或经推定旨在该等终止发生时或之后生效或持续有效的条款的 效力。除一方拥有的任何救济(如追究违约责任)之外,双方还应在合理可行范围 内立即采取必须的行动撤回任何已向政府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的申请、将本协议 规定的交易恢复至本次交易前的原状。 11、董事会、监事会更新 11.1 各方同意,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 30 个工作日内,除非乙方书面豁 免或受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意见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口头、邮件等形式), 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协助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 改组现有董事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和/或上交所规定的前提下, 甲方应与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共同协助乙方实现:乙方提 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分别占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人员的 2/3 以上(含 2/3),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监事占监事会的 1/3 以上(含 1/3),同时乙方有 权提名上市公司的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职务人选。甲方配合并支持在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和/或董事会上审议与此相关议案的事宜,并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投 赞成票(如有权)。 11.2 乙方向上市公司提名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提名或推荐的独立董事还应 当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乙方应督促该等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地按照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履行职责。 11.3 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之后至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更新前,甲方应配合乙方 与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 和发展。 11.4 甲方承诺,自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永久不谋求或协助任何其他方取 得瑞联新材控制权。 (四)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开投集团、卓世合伙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福清卓世恒立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乙方:青岛开发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表决权委托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未转让给乙方的剩余全部的瑞联新材股份(以下简称“委托 标的股份”)的表决权独家、无偿地委托给乙方行使。 1.2 在履行本协议期间,因瑞联新材配股、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注销股 份等情形导致瑞联新材股份总数量发生自然或法定变化的,本协议项下委托标的股 份的数量应相应调整,此时,本协议自动适用于调整后的委托标的股份,该等股份 的表决权亦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1.3 乙方行使表决权的行为不得损害甲方权益。对于可能对甲方权益有影响的 决策,乙方应当在行使表决权前向甲方书面通知。 2、表决权内容 2.1 甲方授权乙方作为委托标的股份唯一的、排他的受托人,在本协议约定的 委托期间内,乙方有权依据自己的意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及上市公司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行使如下委托标的股份的股东权利: (1)依法召集、召开、主持、出席或委派代理人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2)依法行使股东提案权,提议选举或罢免公司的董事(或候选人)、监事(或 候选人)及其他议案; (3)依法行使表决权,对股东大会的每一项审议、表决事项投票。 2.2 本协议 2.1 款约定的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瑞联新材的各项议案,乙 方可自行行使表决权且无需在具体行使该等表决权时另行取得甲方的授权。因监管 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的需要,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予以配合。 2.3 本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间,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再委托任何 第三方行使表决权。 2.4 甲方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不会进行减持,如协议转让的,则应当保证 受让人继续承接本委托书的全部义务。 3、委托期间 双方确认表决权委托关系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至以下时点孰早届满终止: 1、乙方认购的瑞联新材新增股份(金额不超过 8.2 亿元)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 2、乙方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减去甲方名下瑞联新材股份比例之差大于或等 于 10%; 3、2026 年 3 月 2 日。 但是,自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 9 个月届满后,甲 方有权进行减持,单次转让、合并向单一实控人或关联方转让的情形下,转让股份 比例均不得超过 5.5%。减持计划和方案应当在减持 5 日前告知乙方,该减持计划 和方案不得影响乙方的实际控制权。 4、协议的成立和生效、变更和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受让瑞联新材股东福清卓世恒立创 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所持瑞联新材任何股份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 4.2 委托期间内,该委托关系不得被任何一方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表决 权委托关系相关的所有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期满后,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延长。 5、违约责任 如任何一方违约解除委托关系或减持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守约方造 成的损失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计算标准为违约当时守约方所持瑞联新材股票市 值的 50%。同时,因违约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争议 解决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如有)。 (五)《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除前述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事项外,开投集团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了《附生效 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拟现金认购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 29,525,361 股股票 (最终认购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为准)。 《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与特定 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在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开投集团拥有公司表决权的比例将达到 23.81%,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开投集团,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西海岸新区国资 局。 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行上限计算,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时终止, 开投集团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将达到发行后总股本的 27.59%。 本次交易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在业务、资产、 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不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 形,也不会导致公司业务的经营和管理出现重大变化。本次交易引入国有资本股东, 有助于公司优化股东结构,进一步提升公司的资信能力及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 品牌、资金和市场开拓能力,将集中双方资源及所有平台优势,积极支持公司业务的 全面发展。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和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 (二)本次交易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 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包括: 1、开投集团就本次交易取得所需的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经营者集中审查机关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审查通过或不予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3、本次协议转让获得上交所合规性确认及在中登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股份过户 相关手续。 除上述程序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还包括: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上交所审核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上述决策及审批程序能否最终履行,履行时间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 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国富永钰、刘晓春分别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开投集团与卓世合伙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 4、开投集团与公司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