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4-06-07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高度
负责的态度,在认真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 2024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参股出光电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助于公司和客户建立更深层次的战略合作关系,有利于公
司通过资源整合,发挥公司在显示材料方面的研发、生产、技术及服务优势,促
进公司 OLED 业务从升华前材料向下游 OLED 终端材料领域延伸,以逐步完善
产业链条,从而更好的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发挥公司规模化优势,提升公司在
所处行业的地位,扩大营收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本次审议程序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对外投资暨参股出光电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
的议案》。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为 2024 年 6 月 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提供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计划或安排。
6、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
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 2024 年 6 月 5 日,并同意以 19.73 元/股的授予价
格向 1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541.3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