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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测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03-05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与投资者

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

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工作指引》的精神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

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渠道,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

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

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

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

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
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
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

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

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

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

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应遵守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

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

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六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

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明确工作原则、职责分工、

工作机制、主要内容、方式渠道和工作要求等。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为投资者关系管

理的具体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二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活动中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组织公司董监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

培训或学习。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一节 网 站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邮箱接受投资者提出

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时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股票行情等投资者

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

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
并在分析师会议或路演活动上予以答复。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可以采取网上互动的形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

直接提问,公司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

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

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

者、基金经理、分析师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但应

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创造机会,

但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和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能够充分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节   电话咨询、上证 e 互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及相关部门/人员设立专门用于投资者咨询的电话和

传真。

    第三十九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

听接收,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答复,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公告。



                          第六章        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不能由投资者关系顾问全权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对

外公开发表言论。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四十四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得为其

工作提供资助。分析师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时费用自理。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于证券交

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布其应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

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

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

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比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青岛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4 日